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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18:02:51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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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行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节约国家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使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和管理有章有序进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文件精神,保证合理的工作用车,节约国家资金,加强廉政建设,把中央单位集团购买力工作切实管好管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小汽车定编管理的范围
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用车(车种包括小轿车、20座以下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配备标准
(一)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配车标准,按(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单位司(局)级干部(包括离休)人数按下列标准配备:30人以内,每6人一辆;30人至50人,每8人一辆;50人以上每10人一辆。
(三)对个别外事任务比较繁重的单位,外事用车可酌情考虑。
(四)单位通讯用车,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配备。
(五)个别单位的特殊工作用车特殊考虑。
三、单位职工通勤用车(指20座以上的旅行车和大轿车),按单位职工编制人数、职工宿舍距离单位远近、分散程度等情况考虑配备。一般职工在100人至300人配备一至二辆,300人至500人配备二至三辆,500人至1000人配备三至五辆,1000人以上的酌情考虑。
四、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配备标准
(一)配备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事业单位中在职和离休的研究员、教授、主任医师、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年龄在55岁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及相当职称者。
上述人员已担任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不再按高级知识分子配车标准配备。
(二)配备标准
符合汽车配备范围的单位高级知识分子人数,按照下列标准配备:50人以内的,每15人一辆;50人至100人,每20人一辆;100人至200人,每25人一辆;200人至400人,每30人一辆;400人以上每35人一辆。
五、定编车辆车型的确定
单位司(局)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小轿车,一律使用排气量2.2升以下(含2.2升)的车型。
六、实行汽车“定编证”管理办法
所有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都要对现有汽车逐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财政部,多余的车辆用至报废为止,但超编单位不得再购新车,缺编单位不一定配齐。超标准的车型一律按要求调换。车辆管理部门凭“定编证”办理上牌照手续。汽车“定编证”由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机构核发。
七、违纪处罚
(一)单位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汽车或利用职权向所属企业单位借车,以次换好或摊派款项的,一经查出,要对违纪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纪车辆外,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给以纪律处分。
(二)车辆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把关的,一经查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按中办发〔1994〕14号和〔88〕国管财字第222号文件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加盖“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印鉴的“定编证”。
九、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小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十、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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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当首担其责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随笔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吃的安全,食的放心是人们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商家及政府部门对百姓健康的最低保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极速发展,食品确实越来越多样化、充足化、新鲜化、美观化。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同时,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也是越发的加大。
记得上大学时有一位教授说过这样一个真实事例:他的两个法学博士同学移民去了加拿大,一个在超市从事搬运工工作,另外一个在幼儿园当老师。同学们非常不解,便问:为什么不在中国要移民加拿大呢?教授回答:他那同学说得是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想想看,中国的食品有几样是安全的?看看我们现在吃的猪肉,食品添加剂太多,三个来月就能长到两百多斤,吃排骨现在连骨头都不用吐了。前不久媒体不还说咱们国家60%的猪肉都添加了瘦肉精吗?……
是啊,吃肉都不用吐骨头了,原本一两年生长期的猪现在也就两三个月就能长到两百多斤,这又是何其的夸张。笔者也是一个地地道道从农村出来的,记得当年家里养猪时能养到两百斤至少也得养上一年半之久,而如今,笔者虽然生活在大都市,吃的东西却远不如八九十年代。这不是人们生活水平的倒退又是什么呢?
记得上小学时,课文里面就有一则“拔苗助长”的寓言故事,然而孩子们是代代学,而一旦长大后却为了各自的私利,重复着“拔苗助长”,而且越发的不可收拾,在坑害别人的同时,却也在坑害着自己及家人。因为食品安全不仅关乎着个类食品、个类人群,而是关乎着各类食品及全民安全,这是关乎全体国人生命及健康的大事。
劣质奶粉、“苏丹红”辣酱、毛发酱油、石蜡火锅底料、毒大米、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最近,因“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又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头浪尖。食品安全问题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劣影响之重,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据商务部《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尽管目前上市食品安全状况逐年好转,但上市食品超标问题依然存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失、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食品流通检测及环保体系仍不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据调查,全国5万多家食品零售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足1%;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此外,检测体系不健全,还表现为各部门的检测工作缺少协调,检测力量缺乏整合,检测资源不能共享,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落后。这无不与政府质监部门存在直接的联系。
笔者也在想:为什么成立一个企业时,去收税(费)的部门怎么就那么多?什么卫生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城管部门、环保部门等等,只要能占得上边的、管得着的,吃、喝、玩、拿、卡那可是样样精通,跟企业都快成一家子了,又如何去查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之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问题就出在政府的监督不力,处罚不力,企业责任当是其次。如果政府管好了自己的人,个个都严格执法,又有哪个食品生产商敢这么猖獗?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正在沉重地打击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中国的食品怎么了?明天我们还能吃什么?这越来越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焦点。因为它关系着百姓的生命健康,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千秋基业。同胞们,让我们一起努力吧!为着我们的下一代们,也为着我们自己。政府的大员们,利用好你们手中的权力吧!为着你们的仕途,也为着你们自己的家人!


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联系电话:18701686873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 企业文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缺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对企业的信心和认同感,企业缺乏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缺乏开拓创新、团队协作和风险意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影响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可能导致舞弊事件的发生,造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信誉。

   (四)忽视企业间的文化差异和理念冲突,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

  
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四条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五条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

   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八条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文化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落实评估责任制,避免企业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第十条企业文化评估,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责任履行情况、全体员工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与企业文化的一致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各方文化的融合度,以及员工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重视企业文化的评估结果,巩固和发扬文化建设成果,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影响企业文化建设的不利因素,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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