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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53:08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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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tif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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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是我司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编印的一本供卫生系统内部使用的参考书。但是,在日常监督中,应当以卫生部正式下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为准。



1999年12月7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改字〔2005〕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制定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为更好地推进各地对美容美发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现就《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行业发展

  美容美发业是我国居民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扩大居民服务消费具有重要作用。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几年的发展,美容美发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发展具有很大潜力和空间。但是,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行业管理不到位,已经影响到美容美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提高对美容美发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促进行业发展的引导和监督力度,研究建立以地方为主的美容美发业发展促进体系,以发展促进规范,引导行业向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规范与促进行业发展。

  二、加大对行业发展的指导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的指导力度,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新型服务方式,引导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开拓社区服务,培育服务品牌,不断促进行业经营、服务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指导行业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发布市场经营信息,开展投资咨询,引导科学消费;组织建立行业专家队伍,引导发展科学的经营理念和新技术,开展专业技术培训,规范服务技术、服务程序,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引导行业建立信用规范,形成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服务,对于经营规范、诚信服务的企业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加强服务,切实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美容美发服务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起美容美发行业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指导和组织行业贯彻实施标准。我部正在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抓紧组织制订美容美发业开业专业条件和美容美发业分等定级的行业标准,标准公布后将做统一部署实施。

  四、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建立协调机制,联合开展规范美容美发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的工作,重点整治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业欺诈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要指导行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违规企业及人员应当进行社会公示,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形成对失信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息、咨询等多种服务工作,促进企业发展;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企业要求,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技术委员会,调解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各地实施《办法》的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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