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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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的批复
195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研字第9号报告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行为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述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所争执的权利和利益达成的协议,不发生不服调解而提起上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后翻悔,原来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查阅《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第26页);如认为原调解并无错误而无须重新处理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原来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翻悔的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民事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请示(57)研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和解答问题上,经常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由于我们对这两个问题不明确,特此函请解决: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一方,在上诉期间,与另外一个人结了婚,算不算“重婚罪”ⅶ这类问题,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ⅶ
二、调解书,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已有规定:“由法院主持调解的案件,调解书与判决有同等效力,如认为调解无错误,还可以强制执行。”据此,不服调解的案件,是否准许当事人上诉ⅶ
1957年1月28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1〕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推进能源行业科技进步,用无限的科技潜力解决有限的资源环境约束,满足能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能源发展实际,按照《规划》提出的“十二五”期间重大能源试点示范内容,配合选择和确定能源技术与装备示范的依托工程,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首台(套)设备应用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转化。
二、落实研发任务。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能源科技创新中要积极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依托重大能源示范工程进行能源技术与装备的试点示范,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技术创新任务。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骨干能源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在新一轮能源技术革命中的责任和义务,发挥自身在能源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加大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能源技术和自主品牌的重大能源装备比例,提高企业在国内外能源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适时调整完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发展要求需对《规划》进行必要修订和调整的,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协调、完善和实施。
附件: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
http://www.nea.gov.cn/2012-02/08/c_131398856.htm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美国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2月5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领域相互合作。在诸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的影响、城市环境的改善、大自然的保护、环境立法、环境管理、环境经济,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领域,可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1.互派科学家、学者、专家和代表团;
2.交换和提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3.对双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讲座和训练班;
5.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鉴定和其他目的的样品、试剂、原料、数据资料、仪器和部件;
6.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双方应对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学及其他单位间发展往来和合作,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并协调这些活动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调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应协调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合作活动应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
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为进行合作所必需的一切书面资料、情报资料、参考标准、试剂和样品,除另有商定者外,应予免费交换。
第六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之活动,应设立一个由双方组成的工作小组。每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由一人担任两组长之一。双方各自指定的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就采纳、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以及其它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必要时,经双方组长同意可不定期地召集工作小组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两组长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八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按本议定书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九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属的一切活动,应在按前述科学技术协定而建立的美、中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和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和期限。
本议定书定于一九八0年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务院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 表 代 表
李 超 伯 道格拉斯·科斯特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