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7:51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年)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辽政法发〔2006〕13号)要求,以及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新的或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致性,市政府决定,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停止执行 3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3件)
     2、葫芦岛市人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38号)
删去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连山区、葫芦岛区为四角;
  (二)其它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为二角。”。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9〕6号)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取得档案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修改为: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其资质由各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自供或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修改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自供或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停止执行理由
1《关于统一收缴、管理和使用集体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锦政发〔1990〕13号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2《关于发布<锦西市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41号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3《关于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的通知》锦政发〔1990〕83号主要内容与《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一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单位革命文物及枪支、弹药保护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单位革命文物及枪支、弹药保护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最近,山东省蒙阴县孟良崮战役纪念馆发生一起展品枪支被盗案件。犯罪分子剪断陈列室门栓铁丝,撬开展橱,盗走展品中的一支日造“三·八”式步枪(不堪用)。该省公安厅为此发出通报,民政厅也采取了加强安全防范的措施。据了解,近年来其他地方也发生过展品枪支、弹药和其
他珍贵文物被盗、丢失损坏的问题。为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单位革命文物及枪支、弹药保护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展品中的枪支、弹药及其他革命文物,是用于向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宝贵财富,凝聚着革命先烈们崇高的献身精神和光辉业绩。一旦丢失、被盗或毁坏,损失无法弥补。如果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将会危害社会治安。各地民政部门务必引起重视,加强管理,并积极争取当地
公安部门的协助,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所属烈士陵园、纪念馆对保管的枪支、弹药、刀具及其他革命文物等展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所有展品都要开列清单,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改变目前一些单位对展品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的状况。凡没有经过安全处理的枪支、弹药,要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尽快处理;安全
条件不具备的单位,严禁陈列、展览。
三、建立健全保管守护和值班等安全防范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1988年2月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1992]鲁土监字第1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事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均有明确规定和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依照该《出让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邹家华副总理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开发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指示:“这里要重申,所有的城镇土地都必须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城市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出让
权的垄断,不能把城镇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各类开发公司。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不能转化为公司的利润,必须归国家所得。原有实行划拨的土地,必须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转让,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出让条例》实施后,对房产开发公司兴建商品房用地,应当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房产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兴建商品房出售,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未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而出售商品房的,属于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行为,应当令其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根据不同情况按《出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992年10月1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