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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22:27:27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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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2004年)

科学技术部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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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92号文“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今年全国科技兴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八部委委员单位联席会议要求,《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将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发挥政策目录作用,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新《出口目录》将在2003版《出口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方向进行调整。现将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产品必须属于《出口目录》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技术领域为:电子与信息、软件、航空航天、光机电一体化与医疗器械、生物医药与中药、新材料、环境保护与新能源);

2、申报产品必须附海关出口报关单或海关 “预归类决定书”;

3、优先考虑技术水平高、生产工艺先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资源消耗少以及对环境无污染的产品;

4、产品应具有国际竞争力,出口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产品不能申请列入《出口目录》。

二、申报程序:

1、产品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文本申报相结合方式,网上填报的内容(生成数据库)和产品申报表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网上申报进入申报网站填报,文本申报的格式及表格从网上下载,并按附件要求编写。

2、出口企业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向所在地科技厅(委、局)提出申报,填写《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报表,并按附件二要求报送材料。

3、科技厅(委、局)在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申报后,应依据《出口目录》的申报要求对出口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由各地科技厅(委、局)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5、科技部将对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分类,并组织专家评审。

6、申报截止日期:2004年12月15日。

三、联系方式

1、网上申报网址:http://ctpep.chinatorch.gov.cn
2、联 系 人:
科技部计划司:高 峰
联系电话:010-58881608
科技部火炬中心:赵广达
联系电话:010-68511568 010-68511133-1356
传 真:010-68511568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
邮政编码:100045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申报表及格式等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411233765968796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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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建设好“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国丽水”门户网站建设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包括丽水市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市级主网站)、九县(市、区)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级主网站)、市直各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市级子网站)及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子网站(以下简称县级子网站),是丽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门户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定位是“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 也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丽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六条 市级主网站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承办。县级主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承办。市级子网站由市直各单位承办。县级子网站由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承办。市府办负责门户网站的领导、指导、协调,对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级子网站的指导、协调。
  第七条 丽水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主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以及对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的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县级主网站由各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市级子网站由市直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县级子网站由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网站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门户网站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政府建设、工作动态、政务公开、政务互动、经济建设、社会监督、网上服务、网上办公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在门户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和发布以下信息:(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2)秘密级以上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文件以及涉及单位内部机密等信息;(3)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4)真实性、可靠性有疑问的信息和其它不宜在因特网(Internet)上发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在本级主网站发布、更新单位机构、人员信息;及时在本级主网站上发布、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提供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本级主网站提供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包括门户网站规定提供的专用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本级主网站提供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及时维护、更新市级主网站、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信息内容。

  第四章 电子邮箱、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相应主网站的公务邮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维护本单位公务邮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级主网站的域名为lishui.gov.cn;
  (二)县级主网站的域名为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
  (三)市级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中心分配为yyy.lishui.gov.cn,其中yyy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县级子网站的域名由所属县(市、区)信息中心分配为yyy.xxx.gov.cn,其中yyy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
  (五)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县级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域名,但在域名中必须体现浙江丽水的信息。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各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的特色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 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本单位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网站进行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市信息中心应经常监测各单位网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应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站管理员应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站管理员变更或发生上传密码等信息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相应的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管理安全意识,做好网站安全工作,加强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的管理,建立并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实行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及各部门信息采集报送、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网站绩效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当中。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对市级子网站和县级主网站的信息发布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在市级主网站公布统计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丽水市政府网站、九县(市、区)政府网站、市直各单位子网站及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丽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停止执行。




职业介绍所服务欺诈
——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

张旭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服务业也随之兴旺起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大量下岗工人的出现以及其所带来的再就业问题,一种新的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它就是职业介绍所。职业介绍所,顾名思义,就是专门向择业人员提供各种企业招聘信息,并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服务费的中介机构组织。应该说,职业介绍所的出现,使人们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省去了择业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省去了用人单位四处张贴广告的麻烦,可谓是两全其美。但是,有些职业介绍所服务中存在着大量的服务欺诈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服务欺诈行为就是指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故意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经营者“自愿”交往的行为。他们采取的手段极为狡猾、隐蔽,对消费者的欺诈更是颇费心机,使得消费者往往难以辨认与选择。就某些职业介绍所来说,他们往往采用满天过海、暗渡陈仓、移花接木、以假乱真等欺诈手段,使消费者深受其害。
追究起此类服务欺诈存在并得以迅速滋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允许信息服务的存在,但是又不能在法律上对其加以严格的规范,在法制建设方面关于信息中介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处于空白。法律这张网上大大小小的漏洞足能让他们钻个够。另一方面是,消费者本身的法制观念淡漠,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与服务欺诈者作斗争。具体表现为在服务欺诈行为发生后,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挨宰了,却不知道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去寻求法律来对自己合法利益加以保护。于是,或明知自己被经营者欺骗了,却忍气吞声,不去谴责,自认倒霉;或捶胸顿足,义愤填膺,口诛笔伐,却不愿为此花费时间与精力;或自我安慰,谈笑如故,戏称“花钱买教训值得”等等。
可以这样说,目前的职业介绍所基本上是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随着社会就业问题的日趋严重,这一状态有着越演越烈的趋势,因此,鉴于这一情况和服务欺诈大量存在以及立法的相对空白,就迫切需要政府对职业介绍所进行宏观调节和加强管理。
首先,在立法上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由于职业介绍所从事的是信息服务,范围比较狭隘,经营的方式也相对比较单一,同时职业介绍所信息的可靠与否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来加以约束与规范。如在同一个地方的总需求是一定的,就业信息量也是一定的,如果职业介绍所的数量超过了一定的容量,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甚至导致不正当竞争,所以同一个地方的职业介绍所的数量不宜过多。
其次,对职业介绍所的开办,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三无” 职业介绍所的出现。职业介绍所一般应采取核准登记的办法,由发起人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准予营业。此外,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一定时间的审查期(试营业期),如果在审查期间,消费者反映良好,才可颁发营业执照;否则责令停止营业,退出市场。
最后,强化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管理,坚决杜绝某些职业介绍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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