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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方案报备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59:06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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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方案报备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方案报备程序的通知

保监中介〔2008〕1075号


各保监局:

  按照《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要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的实施方案应由各保监局制订,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经批准后实施。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效率,经研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的方案由保监局根据保监发〔2008〕17号文件要求自行制订并实施。各保监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本辖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情况的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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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关于驾车人未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无证驾驶的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关于驾车人未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无证驾驶的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8〕123号)


江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驾车人未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无证驾驶的请示》(赣公明发〔1998〕6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在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期间,不得驾驶车辆。
  此复

                          1998年5月2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
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
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劳动部颁
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广泛地对各类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以推动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发展。为此,建议你们尽快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19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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