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官员禁说 “无可奉告”体现对知情权的尊重/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2:10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官员禁说 “无可奉告”体现对知情权的尊重

杨涛


今后,只要涉及依法行政工作,北京市各级政府各机关都不能对新闻记者说“无可奉告”,相反要积极配合采访。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正式发出通知,对各级机关配合新闻单位宣传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把各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工作的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新京报》9月21日)
关于记者的采访权是权力还是权利的问题,学界和新闻界对此一直有较大的争议。有人主张采访权是权力,接受采访的对象都有回答记者提问的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功能;也有人主张采访权只是一种权利,记者可以自由采访,但被采访人却也有回答与不回答的权利,以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在笔者看来,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机关,记者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而,记者不可能享有带有强制力的国家公权力。采访权实质是一种公民权利,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延伸,因而,任何普通公民对于记者的采访都有回答与不回答的权利,采访权不能凌驾于公民这种自由权之上,国家对记者采访权的保护仅仅在于禁止任何人采取非法手段阻挠的记者的采访。
然而,官员在涉及公共事务方面,对于记者的采访却不享有不回答的权利。从采访权是公民权利的角度上看,公民权利赋予政府权力,因而公民对于政府,对于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而记者的对于公共事务的采访不仅仅反映了是记者个人的知情诉求,也反映了其依托的新闻媒体后面的广大民众的知情诉求,政府及其官员应当满足公民这种知情权;从政府官员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应承担的义务角度上讲,公共权力的行使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府官员要接受民众的监督,要让民众都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就必须做到信息透明、政务公开,就有义务回答记者关于公共事务方面的采访。因此,笔者认为,北京市要求其属下的各级政府各机关都不能对新闻记者说“无可奉告”、相反要积极配合采访的做法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积极态度,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务实做法。
同时,官员禁说 “无可奉告”的规定的出台也有利于发挥新闻发言人的真正作用。去年以来,中央的许多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都相继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以此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没有设置相关辅助规定,新闻发言人往往在对自己有利的新闻时就出来发言,出现对于自己不利的新闻时候以“无可奉告”搪塞记者或者干脆闭门不见。今年人大会上,审计署长李金华公布了一些部委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许多部委曾经活跃一时的新闻发言人一个个都不见踪影。因此,仅仅设置新闻发言人这一形式还是远远不够的,规定官员对于记者采访不得回避才能更好地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
我们希望,这一规定能真正落到实处,政府和官员们用“开门迎谏”代替“无可奉告”,政府才能做到勤政、务实和高效,才能真正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田成平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政府各部门下达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调整和收支变化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等有关情况;
  (二)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地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政府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的各项结算情况;
  (五)财政税务部门收缴的其他收入、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划分管理情况;
  (六)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缴预算收入完成上缴情况;
  (七)财政预算支出款项中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款、公检法支出、行政管理费、其他部门事业费等预算的编制、支出项目、使用效益、决算列报情况;
  (八)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地方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和各项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本级政府首长授权审计的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有偿使用资金、基金的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用的预算外的各种资金、基金情况;
  (三)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成、分成、返还的各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规定于每年三月份以前,向地方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财税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含直属单位)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关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地方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政府各部门下达的预算。财政、税务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政府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财政、税务部门综合性的统计年报、情况简报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和财务收支决算。


  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有违反《预算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应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维护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本规范意见尽快转发给辖区内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现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应当向当地证管办(证监会)递交书面说明,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指导下,将有关说明内容即时公布。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三、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及资产评估情况。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使用方向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以下内容:改变募股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其盈利前景。
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在会议通知中作出充分披露。
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披露的内容不足以使股东和其他投资人了解该事项的实质的,有权要求公司在作出补充后公告。
四、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涉及增资发行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议题单独作出决议。
六、利润分配方案、分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审计报告中有解释性说明文字的,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作出说明。对有争议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公司应取得主管部门的意见,否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注:在国家有关规定颁布前,关联股东及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九、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十、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行为。
十一、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未获通过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作出重大调整的,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解释性说明。
十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公司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作出统计并公告。
十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无故中止股东大会或阻碍股东大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决议。
十六、上市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和本规范要求的,中国证监会除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外,将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配股申请。
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利用召开股东大会之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十七、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遵照本规范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本规范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