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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29:08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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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放置宫内节育器常规
一、适应症
凡已婚妇女,自愿放置而无禁忌症者,均应给予放置。
二、禁忌症
(一)生殖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急性宫颈炎和重度宫颈糜烂。
(二)凡三个月以内有频发月经、月经过多或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三)生殖器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瘤等。
(四)有各种较严重全身性疾患,如心力衰竭、重度贫血等或各种疾患之急性阶段。
(五)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或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六)畸形子宫,如双角子宫等。
(七)宫腔小于5.5厘米或大于9厘米暂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时放置例外)。
三、术前检查
(一)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二)作妇科检查,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或检查时可疑者,做滴虫、霉菌清洁度或并发疾病所必要的检查及宫颈防癌刮片,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放宫内节育器。
(三)经检查不适于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指导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
四、放置时间
(一)月经干净后7天内为宜。
(二)凡有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先做详细妇科检查,排除早期妊娠后,再行放置宫内节育器。
(三)产后满三个月,或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四)人工流产同时可放宫内节育器(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或有感染可能者暂不放)。
(五)自然流产转经后,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六)剖宫产术半年后根据情况可考虑放置。
五、宫内节育器的选择和消毒
(一)经后放置
1.金属单环的选择 见下表。
--------------------------------------
宫腔长度(厘米)|5.5~6.4|6.5~7.4|7.5~8.4|8.5以上
--------|-------|-------|-------|-----
环外径(毫米) | 18~19 | 20~21 | 22~23 | 24
--------------------------------------



2.V型节育器的选择 见下表。
3.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的选择 凡经鉴定合格者,可根据各地区临床研究与观察结果选择大小。若带有尾丝者,宫口留尾丝1.5~2厘米。
---------------------------
宫腔长度(厘米) |<6.4|6.5~7.4|>7.5
---------|----|-------|----
节育器横径(毫米)| 24 | 26 | 28
---------------------------



(二)消毒 金属宫内节育器煮沸或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比重必须准确)浸泡30分钟。塑料或混合型宫内节育器可用75%酒精或1‰新洁尔灭浸泡30分钟。塑料节育器用2.5%碘酒浸泡5~10分钟后,用酒精脱碘。
硅胶类节育器用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浸泡30分钟,不能过长,以免影响质量。
凡浸泡消毒的节育器,使用前需用无菌水冲洗。
六、术前准备
(一)测体温。
(二)排空小便。
(三)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顺序如下:
1.10%肥皂水擦洗外阴,另换10%肥皂水擦洗阴道。用窥阴器以无菌水冲净阴道和外阴的肥皂液。
2.1‰新洁而灭(或1/5000过锰酸钾溶液或其他消毒剂)冲洗阴道,再洗外阴。
七、放置步骤
(一)手术者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无菌手套。
(二)外阴罩以有孔无菌巾。
(三)阴道检查,仔细查明子宫之大小、位置。
(四)用阴道窥器将阴道扩开,拭净阴道内积液。
(五)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消毒(根据情况亦可选用其他消毒药品)。
(六)用子宫颈钳将宫颈前唇或后唇夹住。
(七)用子宫探针沿子宫方向探测宫腔之大小。
(八)根据宫颈口的松紧和宫内节育器的种类与大小,决定是否扩张宫颈口。
(九)将选定的宫内节育器装在放置器上,轻轻送到宫底,然后将放置器轻轻退至子宫内口处,再推宫内节育器下缘,使节育器保持在靠近宫底部的位置。
在放节育器的过程中避免节育器与阴道壁接触。
(十)如有中度宫颈糜烂或阴道清洁度不良者,术后酌情给消炎药物预防感染。
(十一)填写手术记录。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受术者注意事项
(一)放置后可能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不适感。如出血多、腹疼、发热时应及时找医生确诊。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三个月内,尤其经期或大便后,应注意宫内节育器是否脱出。
(三)一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
(四)两周内禁止性交和盆浴。保持外阴清洁。
九、随诊
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定期随诊,确保健康,提高节育效果。
(一)随诊时间 一般在术后1—3月及6月—1年各随访一次,以后每1-2年随访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复查。
(二)随诊内容
1.询问自觉症状。
2.妇科检查。
3.必要时×线透视。
4.做好随诊记录。
5.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放置年限 如无特殊反应,金属环可放置20年左右,塑料节育器可以放5年左右。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可根据各地临床研究和观察决定。
十、取或换宫内节育器
(一)凡放置期限已到或放置后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超过两周、炎症等经治疗无效,以及要求生育或改换其他节育方法者可取出。
(二)取出时间以月经后7天内为宜。
(三)取之前,应确定节育器是否在宫腔内(如进行×线透视、超声波检查或见到尾丝)。
(四)取出术前准备与放置术前准备相同。轻轻地用探针在宫腔内探查宫内节育器的位置,用取出器勾住宫内节育器的下缘后轻轻拉出,如遇困难,酌情扩大宫口,切勿强拉,以免损伤宫壁。必要时将带出之子宫内膜送病理检查。有尾丝之宫内节育器,不需进宫腔,拉住尾丝即可取出
。如尾丝拉断,可按上述方法,钩取或钳出。
(五)术后两周内禁止性交及盆浴。
(六)换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后,可立即另换新宫内节育器,或于取出后来过一次月经后再放(在尚未放入新宫内节育器前,应指导采用其他避孕方法)。
(七)绝经后一年内应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十一、对失败者及异位的处理
(一)脱出 发现宫内节育器脱落时,应检查脱落原因。如要求再放,可在下次月经后放置,并根据情况考虑改换宫内节育器型号。
(二)妊娠 如发生带器妊娠应进行人工流产。
(三)节育器异位 发现异位宜及时取出。
宫内节育器放置、随诊记录表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既往史: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末次妊娠终止日期: 终止方式:
月经情况:周期 经量 痛经 末次月经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放置时期:经后 天,人流后,正常产后 月
哺乳期 月 停哺乳 月
剖宫产后 月
手术情况:体温: 宫腔深度: 宫颈管长度:
宫颈:未扩张 扩张自 号至 号
宫内节育器类型:金属 塑料 其他
宫内节育器型号:
尾丝:有 无
术中情况:顺利 不顺利 出血量: 毫升
腹 痛:有 无
手术者
取出日期: 年 月 日 取出原因
取出宫内节育器情况:
备注: 手术者
随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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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症状 | 月经情况 | 检查 | 处理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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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已婚妇女,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手术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如心脏病、肾脏病、严重遗传病等不宜再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有感染情况,如腹部皮肤感染、产时产后感染、盆腔炎等。
(二)全身情况虚弱,不能经受手术者,如产后出血、休克,心力衰竭和其他疾患的急性阶段。
(三)24小时内测量体温二次在37.5℃以上者,暂缓作。
(四)神经官能症较严重者暂缓作。
三、手术时间的选择
(一)以月经后3—8天为宜,应尽量避免在月经前或月经期进行。
(二)分娩24小时后,中期引产24小时后,人流后。
(三)自然流产转一次正常月经后。
(四)哺乳期闭经排除早孕后。
(五)取出节育器后。
妊娠或带器者要求结扎,一定要先终止妊娠或先取出节育器,然后进行结扎输卵管。
四、术前准备
(一)做好思想工作,使受术者消除顾虑。
(二)详细询问病史,作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化验血常规及出凝血时间。必要时作胸透及其他检查。
(三)作普鲁卡因试验,以防局麻时发生过敏反应。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注意有无残余尿。
(五)必要时术前1/2—1小时给予镇静剂。
(六)腹部皮肤剃毛,以肥皂水擦洗,再以清水洗净,脐轮处用乙醚及75%酒精棉签擦净。
五、手术准备
(一)平卧位,或头低臀高位。
(二)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其他消毒液消毒皮肤。
(三)用无菌巾遮盖腹部,露出手术野,并罩以无菌大单。
六、麻醉
(一)局麻 切口部位注射0.5—1%普鲁卡因作局部浸润麻醉。
(二)针麻 有体针、面针、耳针、水针。根据各地经验选用相应穴位。麻醉效果不满意者,可改用局麻。
(三)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酌选其他麻醉方法。
七、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戴帽子、口罩,刷手,穿无菌衣及戴无菌手套。
(二)明确宫底的高度,产后子宫过软的,轻轻按摩使之变硬。
(三)切口以选择纵切口为宜,长度约2—3厘米。产后结扎者,切口的上缘在宫底下二横指。
经后结扎者,切口下缘距耻骨联合(上界)二横指即3—4厘米处。
(四)逐层切开腹壁,进入腹腔。
(五)寻找输卵管 要稳、准、轻、细,尽量减少受术者痛苦,可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1.卵圆钳取管法 如子宫后位,先复到前位。用无齿卵圆钳进腹腔后,沿膀胱子宫陷凹滑过子宫体前壁至子宫角处,然后分开卵圆钳二叶,斜向输卵管,夹住输卵管壶腹部(虚夹或扣第一格,切忌扣紧),轻轻取出。亦可以手指引导,用卵圆钳找取输卵管。输卵管找到后必须追索到
伞端,确定无误,必要时检查双侧卵巢。
2.指板取管法 如子宫为后位,先复到前位。用食指进入腹腔扪及输卵管后,再将压板放入,将输卵管置于手指与压板之间,共同滑向输卵管壶腹部,再一同轻轻取出。


3.吊勾取管法 将吊勾沿膀胱子宫陷凹进入腹腔,吊勾背部紧贴子宫前壁,滑至宫底部,然后向一侧输卵管滑去,勾住输卵管壶腹部后,轻轻提起,在直视下,用无齿镊子夹住输卵管,看清伞端后,再进行结扎术。
注意:
(1)如有肠曲或大网膜遮盖,可用卵圆钳或纱布条推开。
(2)如吊勾提起时感觉太紧,可能勾住圆韧带或卵巢韧带,如太松可能勾住肠曲。必须熟悉勾住输卵管的感觉。
(六)结扎输卵管方法,可根据各地经验,自行决定,不强求一致,但必须力求方法有效、简单、并发症少。常用者为近端包埋法:用两把组织钳将输卵管峡部提起,两钳距离约1.5—2厘米左右。选择峡部外三分之一无血管区,先在浆膜下注射少量0.5%普鲁卡因或生理盐水,
使浆膜层浮起,再将该部浆膜切开,游离出输卵管后,用两把蚊式钳子夹住两端,中间切除1—1.5厘米,分别用4号丝线结扎,将近端包埋于输卵管系膜内,系膜用0号或1号丝线缝合。
以同样方法结扎对侧输卵管。术中常规检查双侧卵巢。
(七)检查有无出血,清点纱布和器械后关闭腹腔,用丝线逐层缝合腹壁。
(八)用无菌纱布覆盖伤口。
八、手术时注意事项
(一)整个操作过程,均需严格注意无菌操作,以防感染。
(二)注意使用适当的器械。操作要稳、准、轻、细,防止损伤输卵管系膜、血管、肠管、膀胱或其他脏器。
(三)手术时思想应高度集中,不要盲目追求小切口、一刀切、快速度,并应避免因言语不当对受术者引起不良刺激。
(四)寻找输卵管必须追索到伞端,以免误扎。结扎线松紧适宜,避免造成输卵管瘘或滑脱。
(五)关闭腹腔前应该核对器械、纱布数目,严防异物遗留腹腔。
(六)结扎术与阑尾切除术不宜同时进行。
(七)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九、术后处理
(一)受术者应住院休息。术后加强观察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术后5天左右拆线。
(二)术后3月内随诊一次,以后可结合防癌普查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
手术效果,一般症状,月经情况(周期、经量、痛经),手术切口及盆腔检查,有关其他器官的检查。
输卵管结扎术记录
姓名 住院日期 病历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现有子女:男 女 最大 岁 最小 岁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肝脾
其他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诊断: 检查者:
-----------------------------------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系:产后 人流后 经后 哺乳期 闭经期 中引后
手术情况:麻醉 切口
术中检查:输卵管左侧 右侧
卵巢 左侧 右侧
取管方法: 输卵管结扎方式:
术中并发症: 手术时间:
手术者: 助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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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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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主诉 | 检查所见 | 处理 | 随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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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已婚男子,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术者,除以下情况外,均可施行手术。
二、禁忌症
(一)有出血素质、明显神经官能症、精神病、急性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疾病者。
(二)生殖系统炎症,有明显症状的前列腺炎,阴囊部有炎症、湿疹、淋巴水肿等尚未治愈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向受术者介绍输精管结扎的科学知识,解除各种思想顾虑及不正确认识,增加对手术的信心。
(二)详细询问病史,做好局部检查,必要时作其他有关检查,以决定是否宜于手术。
(三)术前常规作普鲁卡因皮试。
(四)剃去阴毛,用肥皂、温水清洗阴囊、阴茎、外阴部。
四、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刷手及戴无菌手套。
(二)手术野用1:1000温新洁尔灭擦洗5分钟(禁用碘酒消毒阴囊皮肤)。如用75%酒精或1:1000硫柳汞酊消毒,因对阴囊皮肤刺激性较大,宜事先向受术者说明。
(三)铺无菌洞巾。
(四)用手指将输精管固定于皮下。
(五)用1—2%的普鲁卡因行浸润麻醉。
(六)用锐器(刀尖或尖头蚊式钳)在固定输精管处的阴囊皮肤作小口,直达输精管鞘膜。
(七)提出输精管,剥离输精管鞘膜,仔细游离输精管1—1.5厘米。
(八)可穿刺输精管尽可能向远睾端输精管和精囊内灌注杀精药液。
(九)用止血钳轻轻压挫输精管拟结扎处,用1号丝线结扎,切除其间约0.5—1厘米,消毒断端(可以将远睾端包埋于精索筋膜内)。
(十)检查无出血后,将输精管复位,对合皮肤裂口,可不缝合。
(十一)同法进行对侧结扎术。
(十二)创面覆盖无菌纱布以胶布固定。
五、术中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二)必须牢牢固定输精管勿使中途滑脱。
(三)手术时必须认真负责,严肃慎言,轻巧细致,仔细止血,减少损伤。
(四)游离输精管时,输精管鞘膜要剥离清楚,避免将输精管鞘膜一并结扎。
(五)在阴囊内高位部作输精管结扎,避免距附睾太近。
(六)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后注意事项
(一)休息观察2小时,检查局部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七天内注意休息,避免房事、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如长途行走、骑车、打球、挑担等。
(三)有伤口出血、阴囊肿大或发热时必须及时就诊。
(四)术中未作杀精药液灌注者,注意残余精子再育,术后至少需继续避孕三个月或排精12次以上,最好经精液检查证实已无精子后,再停用避孕措施。
(五)关心受术者的健康,定期进行随访,发现问题积极处理。
输精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门诊号:
姓名 年龄 职业 地址
现有子女:男 个,女 个,最大 岁,最小 岁
询问病史:
手术前情况:
1.宣教:
2.检查:阴囊 精索 输精管
睾丸 附睾 疝
3.准备:①剃毛 ②局部情况
手术时情况:
1.消毒药物:
2.手术方法:
3.术中情况:
4.精囊灌注情况:
5.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者 助手
结扎术后随访:
精液化验日期:① ② ③
检验结果:① ② ③
输精管结扎术后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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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 查 | |
| |-------------------------| |
日期 | 主诉 | 输精管 | | | | | 处理 | 随访者
| | | 精索 | 附睾 | 睾丸 | 其他 | |
| | 硬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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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手术常规
吸宫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妊娠在十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二)生殖器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盆腔炎等,经治疗后再手术。
(三)周身情况不良不能胜任手术者,经治疗好转后,可考虑住院手术。
(四)术前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暂缓手术。
三、术前准备
(一)解除思想顾虑,进行避孕宣教。
(二)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特别注意既往人工流产、剖宫产史,本次妊娠是否哺乳期等,检查心、肺,测量血压、体温。必要时作相应的辅助检查。
(三)作妇科检查,肯定诊断。必要时作尿妊娠试验,有可疑者应作阴道分泌物的滴虫、霉菌等检查,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行手术。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
(五)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方法和顺序同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前准备常规。
四、手术步骤
(一)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洗手并戴无菌手套。
(二)受术者取刮宫位(膀胱截石位)。
(三)外阴盖以无菌孔巾。
(四)详细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及附件。
(五)用窥阴器扩开阴道,拭净阴道内积液,暴露出子宫颈,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1‰新洁而灭消毒后,用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
(六)用探针依子宫方向探测宫腔深度。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轻轻扩张宫口(扩大程度比所用吸管大半号到1号)。
(八)吸管及负压的选择 根据妊娠天数及宫颈口大小,选择适当号的吸管,负压一般在400—500毫米汞柱左右。
(九)吸引
1.将吸管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
2.依子宫方向将吸管徐徐送入宫腔,达宫底部后,退出少许,寻找胚胎着床处。
3.松开负压瓶装置上的夹子,感觉有负压后,将吸管顺时钟或逆时钟方向旋转,上下移动,待感到有物流向吸管,同时有子宫收缩和宫壁粗糙感时,可折叠捏住皮管,取出吸管(注意不要带负压进出颈管),再降低负压到100—200毫米汞柱,继续以吸管按上述方法在宫腔内吸
引1—2周后,取出吸管,测量宫腔深度。
4.抽出吸管时,如胚胎组织卡在吸管头部或管腔中时,需开动机器,将组织吸到瓶中再关机器。如组织卡在子宫口,可用卵圆钳将组织取出。
(十)必要时可用小刮匙轻轻刮宫底及两角,检查是否已吸干净。如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可按常规操作。
(十一)用纱布拭净阴道,除去宫颈钳,取出窥阴器,手术完毕。
(十二)将吸出物过滤,检查胚胎及绒毛是否完全。分别测量血及组织物的容量,如发现异常情况(无绒毛等),应送病理检查。
(十三)填写手术记录。
五、术后注意事项
(一)在观察室休息2小时左右,注意出血或其他情况,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两周内或血未净前禁止盆浴。
(三)一个月内禁止性交。
(四)指导避孕方法。如无禁忌症时,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五)如有异常情况,随时就诊处理。一个月后应随诊一次。
备注:
(一)负压装置可采用负压瓶、脚踏吸引器或有安全装置的电动吸引器。负压瓶吸引较安全、有效、简便、操作无声,应大力推广。如应用电动吸引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供人工流产用的电动吸引器,必须设有安全阀和负压储备装置,不得直接使用电动吸引器,以防发生意外。
2.吸引前先将吸引瓶达到所需负压,关机后进行吸引,不得直接以电动器吸引。
3.如负压太大,吸管将宫壁吸住,不易抽出时可将吸管退至宫口(有通气孔者,打开吸管的通气孔,让空气进入,使吸管与宫壁分离)。
(二)吸引时先吸孕卵着床部位,可以减少出血(一般孕卵着床在前壁、后壁或侧壁)。
(三)负压瓶装置
1.取250或500毫升广口玻璃瓶,配上橡皮塞。
2.橡皮塞中间打一孔(1厘米直径),插入硬塑料管或钢管约10厘米长。
3.在管上连接一根约30厘米长的橡皮管,皮管另一端安上玻璃接头。
4.负压的产生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1)拔火罐法:用血管钳(或夹子)夹住瓶塞上的橡皮管。在瓶内倒入95%酒精5毫升左右,滚转玻瓶,然后投入点燃的95%酒精棉球,迅速盖紧瓶塞,备用。一般250毫升的瓶可产生负压400毫米汞柱左右。
(2)电抽吸法:盖紧瓶塞,连接电吸引机,抽至所需的负压,然后夹住橡皮管,备用。
(3)其他:脚踏或其他人工抽吸法等。
钳刮术常规
一、适应症
钳刮术应在有住院条件的医疗保健单位中进行。
(一)妊娠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三)其他方法引产失败者。
二、禁忌症
与吸引术同。
三、术前准备
除与吸引术相同者外,须作血常规和出、凝血时间的测定等。妊娠12周以上应住院手术(住院时间,视受术者的情况决定)。
四、术前宫颈准备
必要时,术前12小时用18号无菌导尿管一根放入宫腔内1/2以上,留下部分用呋喃西林纱布卷住,放于后穹窿。在手术前消毒外阴、阴道时取出导尿管。
五、手术步骤
(一)至(六)点与吸宫术相同。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扩大宫颈至适当程度。
(八)用吸头破膜吸净羊水或用有齿卵圆钳进入宫腔,夹破羊膜,流尽羊水。其后,可酌用宫缩剂。
(九)取胎盘
1.用卵圆钳沿子宫后壁逐渐滑入,越过胎体达宫底。
2.到达宫底后,退出1厘米,在后壁、前壁或侧壁寻找胎盘附着部位。
3.夹住胎盘(幅度宜小),左右轻轻转动,使胎盘逐渐剥离,以便能完整地或大块地钳出胎盘。
(十)取胎体时,应保持胎儿纵位为宜,注意勿使胎儿骨骼伤及宫壁。如妊娠月份较大,可先取胎体后取胎盘。
(十一)保留取出之胎块,手术结束时核对是否完整。
(十二)用中号钝刮匙顺宫壁四周轻轻刮净残留组织,测量宫腔长度。
(十三)观察宫腔有无活跃出血及宫缩情况。
(十四)去宫颈钳,如钳夹部位出血,用纱布压迫片刻。
(十五)详细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时注意事项
(一)凡进入宫腔的任何器械,严禁碰触阴道壁,以防感染。
(二)胎儿骨骼通过颈管时不宜用暴力,钳出时以胎体纵轴为宜,以免损伤颈管组织。
(三)出血较多时,可于宫颈旁再注射催产素10单位。
(四)警惕羊水栓塞。
七、术后注意事项
与吸宫术同。
人工流产手术记录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流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妇科情况:外阴 阴道 宫颈
子宫 位, 大小 附件
妊娠 周
诊断: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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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情况:子宫 位,宫体大小 宫腔深度
扩张宫颈 号至 号,吸管 号
负压 吸出物 出血量
术中用药
术中特殊情况
处理:1.给药
2.休假 天
3.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器,型号 规格,其他
备 注: 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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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刮术记录表可参考本表。
人工流产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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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日期|人流后时间|自觉症状|检查所见|处 理|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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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妊娠引产常规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常规
一、适应症
(一)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终止妊娠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心、肝、肾、肺疾患在活动期或功能明显障碍者。
(二)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三)子宫体上有手术疤痕、宫颈有陈旧性裂伤、子宫发育不良者慎用。
(四)有急性生殖道炎症或穿刺部位皮肤有感染者。
(五)术前24小时内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住院引产。
(二)详细询问病史。
(三)测血压、体温、脉搏,进行全身及妇科检查,注意有无盆腔肿瘤、产道疤痕及畸形等。
(四)血尿常规检查及出、凝血时间的测定。
(五)引产所使用的器械及敷料必须经高压灭菌。
(六)清洗腹部及会阴部皮肤。
(七)有条件的单位作胎盘定位。
四、操作方法
(一)术者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引产应在手术室或产房进行。
(二)术前排空小便。
(三)体位 孕妇一般取平卧位,月份较大者可取头稍高足低位。腹部穿刺部位用碘酒酒精消毒皮肤,并铺无菌孔巾。
(四)选择穿刺点 将子宫固定在下腹部正中,在子宫底两、三横指下方中线上(或中线两侧),选择囊性感最明显的部位作为穿刺点。
(五)羊膜腔穿刺 用7—9号有针芯的腰椎穿刺针,从选择好的穿刺点垂直刺入,一般通过三个抵抗(即皮肤、肌鞘、子宫壁)后有空虚感,即进入羊膜腔内。当穿刺针确切进入羊膜腔后,拨出针芯即有羊水溢出。
(六)注药 准备好装有利凡诺药液的注射器,与穿刺针相接,然后注入药液(注药前先往注射器内抽少许羊水,证实针头确在羊膜腔内,再注入药液为好)。一般注入0.5%利凡诺10-20毫升,含利凡诺50-100毫克。
(七)拔出穿刺针 注完药液后,往回抽少量羊水,再注入,以洗净注射器内的药液。先插入针芯再迅速拔针。针眼处盖无菌纱布一块,并压迫片刻,胶布固定。
五、引产后观察与处理
(一)受术者必须住院观察,医务人员应严密观察有无副反应、体温、宫缩等情况。
(二)如一次注药引产失败,需作第二次羊膜腔注射引产时,则至少应在第一次注药后72小时方可再用药,用药剂量仍为50-100毫克。如两次引产均失败者,应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三)规律宫缩后,应严密监护孕妇状态。胎儿娩出前应送入产房待产,外阴部应用1‰新洁尔灭溶液消毒,臀部铺上无菌巾。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记录表
住院号

姓 名 年龄 职业 住址
未婚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孕次 产次 末次月经 年 月 日
过 去 史: 现在史:
入院检查:体温 血压 心 肺 肝 脾
子宫底高度 妊娠周数 周
血常规及出
: 正常, 不正常;尿常规:正常, 不正常;其它
凝 血 时 间
白 带:正常,清洁度 度,滴虫 霉菌 处理情况:
注药时间:第一次 月 日 时 分,第二次 月 日 时 分
穿刺情况:穿刺 针号, 穿刺顺利, 有血、 次数 其他
利凡诺剂量:第一次 毫克, 第二次 毫克,
水容量: 第一次 毫升, 第二次 毫升,
注药后反应:
辅助药物:催产素 单位, 其他:
胎 儿 娩
: 月 日 时 分,自产,钳出,引产所用时间 时 分
出 时 间
胎儿情况:性别:男 女, 死、活 出生后死亡时间 小时, 其他
胎 盘娩
: 日 时 分 自产 手取 钳夹 完整 不完整。
出 时 间
失 血 量: 毫升(实测、估计)刮宫日期 月 日 时 刮出物约 克
注药后发热:最高体温 持续 天,抗生素使用与否: 用,未用。
产时损伤: 会阴 宫颈 处理情况:
备 注:
随 访:生殖器官状态、月经、日后生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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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意见的报告》,决定废止以下8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江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五、《江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八、《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述8件地方性法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7〕174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市政府参谋,负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指导和发展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人员的认定,协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中专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及幼儿园在园儿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残联负责确认城镇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群体,并协助做好该群体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各城区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不足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解决。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一类参保人员),其中持有《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人员(以下简称二类参保人员);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三类参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八条 属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一类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即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降低个人缴费],市财政补助1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类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筹资: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即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降低个人缴费],市财政补助25元)。
第十一条 二类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即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降低个人缴费],市财政补助25元)。二类参保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三类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即个人缴纳20元 (其中,10元用于基本医疗保险,10元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支付意外伤害门诊和死亡待遇),政府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增加筹资标准],市财政补助10元)。
第十三条 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居民参保情况,每年编制一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预算。
第十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筹资办法

第十七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类参保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手续。
(二)二类参保人员由民政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三)三类参保人员由教育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四)持有残疾人证人员由市残联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重度残疾人员要提供有效重度残疾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由有关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办理参保手续的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办理人员新增或减少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一、二类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类参保人员的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参保人员参保时即缴纳当年的保费。已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一次,每年8月25日至12月28日缴纳下一年的保费。缴费地点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金融机构。
参保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0月起不再办理当年的新参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和应补助金额,于每月l0日前报市财政,市财政于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纳和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不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二类新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的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从初次缴费的当月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类参保人员从个人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范围按《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设立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有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材料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应享受的医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一、二类参保人员
(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一类参保人员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医疗机构200元;第二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医疗机构100元。
2.二类参保人员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医疗机构100元;第二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社区医疗机构50元。
(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元。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5%,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5%。
2.长期异地居住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于每年1月统一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备案。需住院治疗时,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
3.因异地急发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
4.因病情符合转院条件的,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
凡不符合转院条件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需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自行转院处理。自行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0%,最高支付限额为:本暂行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为1875元,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的第二年及以后,按上年度一、二类参保人员人均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数额。
5.因患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申请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作一次住院累计,起付标准为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年缴费基数的1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
二、三类参保人员
(一)每次住院均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在一个学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统筹支付50%,个人支付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统筹支付60%,个人支付4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70%,个人支付3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
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
(四)因异地急发病或因病情符合转院条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二项第3目的标准,统筹支付减少10%,个人支付增加10%。
(五)凡不符合转院条件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需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自行转院处理。自行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二项第3目的标准,统筹支付减少10%,个人支付增加1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人均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数额。
(六)因患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申请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作一次住院累计,起付线按照一类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本条第二项第3目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在外地医疗机构或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出院后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除急诊抢救外,在外地医疗机构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凡跨年度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一年一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结清,逾期视同放弃享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仍未缴纳的,视同自动退出,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医疗费用支付原则:
(一)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等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疗事故及工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他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他伤他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自司法部门立案调查之日起一年内无法结案的,可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垫付。司法部门结案后,认定他人承担责任的,由承担责任人归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司法部门认定责任人无经济能力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一、二类参保人员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一、二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记账。三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再凭有效票据及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三十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方式,参照《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执行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调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暂停其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基金收支、结余和参保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人员、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人员和经费,由各城区负责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若本暂行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相抵触,请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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