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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41:40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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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依法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

  第五条 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储委会报告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商品房市场等情况。

  第八条 土地储备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一)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剩余的土地;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八)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二)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除依法征用、置换和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纳入储备外,应依照以下程序予以收购储备:

  (一)申请收购储备。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征求意见,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四)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红线图,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五)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六)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储委会审批;

  (七)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储委会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批准的土地收购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后,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并到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已经批准的分批次用地的开发、经营。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协商补偿;

  (三)以转用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五)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


拆迁补偿安置;

  (六)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依法给予补偿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理,以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增值和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对涉及到需要整理的土地,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整理开发方案,报储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在供地前,应负责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对整理后土地上的水、电、路、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前期投入。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各类建设用地年度需求量,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储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除依法必须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实施交易。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土地储备中心等拟定出让底价。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部门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负责组织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交地付款责任。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供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增加土地收益。

  第二十三条 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总价款应全额缴交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立过渡性账户。土地储备中心应提供宗地土地收购出让成本核算清单,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购储备整理成本费用足额拨付给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出让成本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收购成本;

  (二)土地整理成本;

  (三)土地储备成本;

  (四)土地供应成本;

  (五)中介服务费;

  (六)银行利息;

  (七)收储拍卖土地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后,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擅自占用或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按非法占地论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供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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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5号

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发展计划局(挂市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市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规定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核、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要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核准)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工作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强化拟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职能,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措施,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对策意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引导、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及相关措施。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规定,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有关规定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市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省、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内有关建设项目,办理社会投资基本建设的登记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安排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做好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核准利用外资限额内项目,审核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限额以上项目。


(七)研究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协调工业、交通、能源、高技术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实施重要产业的宏观指导。


(八)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和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建议意见,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研究起草粮食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二)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财务资产、宣传教育、人事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女、工会等工作。


(二)秘书科


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规划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要措施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经济运行等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监测预测经济运行,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及发展和改革信息的编辑工作。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发展和改革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上报社会事业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社会事业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投资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资管理、利用外资的建议意见以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对策建议;组织协调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办理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和限额内项目的核准;负责国债和利用外国贷款的宏观监测和预测工作;负责汇总上报省、国家投资项目计划;审核上报基建投资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限额内基建投资相关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协调有关科室审核上报鼓励类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综合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授权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重大建设项目。


(六)工交能源科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交通、能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研究工业、交通、能源发展状况,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措施;组织参与确定工业、交通、能源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和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工交能源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工交能源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组织提出高技术产业(含信息化)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和措施,推荐安排和上报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和示范项目。


(七)农业财贸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提出农村体制改革、小城镇发展建议;审核上报农林水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农林水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和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研究。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与产业政策科合署)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专项产业的规划和规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和编制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对策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建议意见;参与有关产业发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粮食调控科


研究拟订全市粮油流通和储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储备、储备粮库等重点设施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各级粮食总量平衡落实情况;协调执行粮食工作考评制度;负责全市粮食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粮食流通管理的法规,加强城乡粮油市场管理;监测分析粮食供求、价格形势;负责军队粮油计划供应管理;指导检查城乡粮食供应,协调和帮助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的粮食供应;组织实施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指导、检查全市军供网点和粮油流通网点的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十)粮食管理科


负责全市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储备粮的代储工作,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检测制度;指导和检查粮油的保管、储存安全和推陈储新;协调落实政府动用储备粮的应急指令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协调和指导全市粮油仓储、提出和组织实施粮食仓库建设、维修计划。组织鉴定、推广粮油储藏安全新技术;指导农村粮食储备工作;指导、检查有关粮食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储备管理工作。


(十一)粮食经济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粮油收购、储备和军供所需资金计划并协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负责专项资金补贴,储备粮油费用的拨补、结算及清收债务等管理工作;管理粮食基建财务和资金;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汇编全市粮食财务报告。


(十二)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和指导系统内各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女、工会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1名副局长兼粮食局局长),正副科长25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市粮食局副局长2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正科级),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5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局,暂不核定人员和编制。


(三)根据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37名行政编制中,3名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


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州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防范金融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州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州级基本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州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 州级预算内年度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州发改委负责州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州财政局负责州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带动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报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项目;
  (三)中藏药业重点项目;
  (四)民族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五)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
  (六)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州发改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
  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
  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州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文件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州发改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会同州财政局,按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统筹平衡,编制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共同下达给项目所在县的计经局、财政局(海螺沟管理局的贴息项目下达给海螺沟发展规划建设处),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依据下达的项目年度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县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要严格按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县计经局、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县应及时上报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八条 州、县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贴息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贴息的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已经批准的贴息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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