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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15:49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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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永规建发[2004]2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中心城市项目业主:
  为加强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综合评价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现将经我局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讨论通过的《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按照《细则》组织交工验收和申报竣工验收,同时对在试行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内容,请以文字形式上报市规划建设局,以便在今后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6日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合同文本;
  5.国家及省、市颁布的道路、排水、绿化、照明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等,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永规建函[2002]47号),以及《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永规建发[2002]17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永规建函[2002]112号);
  6.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竣工验收由永州市规划建设局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甩项验收的,须说明原因且经批准)。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评分标准按《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和外观鉴定。
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十条 工程申报交、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和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对市质监站、市规划建设局下达的质量整改、督办问题,必须要有回复资料、变更批复。所含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须经阶段性验收的工序必须有市质监站、市规划建设局验收合格结论。
  (1)道路工程(含机动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①土路基中:必须有质检部门分层碾压的压实度检测报告、弯沉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标高、横坡、宽度等测量资料且附合格结论;
  ②车行道及人行道:人行道垫层、路面基层、路面面层必须分别有阶段性验收结论,没有进行阶段性验收,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水泥稳定层:必须有质检部门对压实度、平整度、强度等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的标高、横坡、宽度等测量合格结论资料;
  ④水泥砼面层:必须有质检部门的强度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的中线平面偏位、高程、横坡、路面宽度等测量合格结论资料;
  ⑤水泥、钢筋、沥青等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检测报告,河沙、碎石等材料必须有筛分析试验报告。
  ⑥人行道板必须有有出厂合格证、强度试验检测报告。
  (2)下水道、检查井工程。
  ①下水道、检查井必须按沟槽、基础、管节安装、检查井砌筑分别进行阶段性验收。没有进行阶段性验收,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②管节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配筋图、试验报告;
  ③沟槽必须有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触探试验),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强度。
  (3)园林绿化工程
  必须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T82-99)、招标文件、承包合同要求,否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4)城市路灯工程
  ①路灯安装前,应有监理单位组织业主、相关行业的专家等对路灯主材料包括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电缆按有关规范及采购、供应合同等验收的合格结论,否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②路灯基础图由厂方提供后,必须有当地设计部门对安装地段地质情况认可结论。
  ③必须达到《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JJ89-2001 J12-2001)、招标文件、承包合同要求。
  2、有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观感质量、基本要求必须达到验收规范合格要求。
  6、主要工程项目的抽查结果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交 工 验 收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的承包单位,道路工程完工6个月后、园林绿化工程完工3个月后、路灯工程完工2个月后,经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甩项完成的需说明原因且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已能满足设计的要求;
  2.已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永规建函[2002]112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竣工验收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书》。
  5.永州市勘测设计院已对坐标、标高、纵横坡、曲线要素、宽度等内容进行测量并作出了合格结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和竣工文件资料进行全面验收。交工验收必须按《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中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等三个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出质量缺陷部分)。质量缺陷部分的数量(返工量或扣款量)、质量缺陷种类、扣款标准按本细则附录E执行(见附录F表)。
  第十三条  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合格,则交工验收通过。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或存在重大的结构或安全隐患问题,则由交工验收小组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工作完成,重新组织交工验收,但在交工验收结论中必须注明是第二次交工验收。第二次交工验收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程,不能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检测、市勘测院等单位代表参加,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 路线:路段的转弯半径、纵坡、横坡、起终点坐标、高程均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二、 路基路面: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逐一检查;道路路面工程应每标段抽查二处,采用钻心取样检验其厚度、强度。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三、 桥梁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逐一检查量测。大桥和特大桥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五、 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
  六、 人行道、路缘石、检查井: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七、 交通安全设施包括灯控、标志、标线、盲道、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全面检查。
  八、 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和阶段性验收资料。
  九、 园林绿化、照明设施工程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标准检查。
  十、 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按照《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永规建函〔2002〕47号)对受检工程评分,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园林绿化、照明设施工程按照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确定质量等级,要求必须统一采用附录及附表样式。附表中未标明的项目,则以国家相关规范为准。
  第十六条  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与程序。交工验收一般包括承建单位组织竣工检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评估,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组织质量检验,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等工作内容和程序。交工验收组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业主)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的评价。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3.承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自我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承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已竣工项目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内容与要求进行全面的竣工质量检查,自我评定其质量等级,并用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包括《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和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由项目总监签署、项目监理单位加盖公章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之前,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内容和项目等要求,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检测(验),并在交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项目应当覆盖工程所有部位,且必须包括该工程的使用功能试验报告。
交工验收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物验收的基础上,对质量检测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意见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七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并评定该工程质量等级(见附表)。

第三章 竣 工 验 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2. 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经交工验收小组审核合格且有完整的竣工文件资料(见附录A);
  4. 承包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或保修协议,已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后,应及时核查已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的竣工文件资料,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下同)由验收主持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市勘察设计院、市城建档案馆、接管养护单位(必要时还需邀请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竣工验收专家库2-3名人员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检的方式组织竣工验收。
  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标管理、资金运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情况)的报告;
  (2)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包括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强制性设计质量标准和设计变更程序等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包括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投标行为、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等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对质量整改、质量督办等内容的整改及其回复情况。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含执业行为、设计变更等监理工作程序的控制,以及履行其质量责任与义务等情况、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整改及其回复情况)的报告;
  (5)市勘测设计院关于工程验收的测量方面的情况报告;
  (6)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的报告(含工程质量整改及其施工单位的回复情况);
  (7)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含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8)施工单位(或成品材料供应单位)质量保修书的内容。
  (9)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各单位所作的上述报告中,应分别对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竣工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
  2.检查有关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要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永规建函[2002]112号)、《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永规建发[2003]17号)及《建设工程文件及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逐项整理归档。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检查竣工验收必需的原件资料(见附录A)(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一式伍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交市规划建设局时,原件一份,复印份一件,原件查阅后退回),并对资料的内容和完善情况进行评价,对砼路面、排水工程涉及强度、配合比、钢筋、水泥、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验、试验及出厂合格证等原件资料。
  3.组织现场抽检核验。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抽查,并对工程质量按验收规范进行综合评定(见附表,附表中未标明的项目,则以国家的相关规范为准),并最终评定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等级。同时要求专家对工程的验收结论签署专家意见。竣工验收采用随机抽样法或全面检查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时其抽查面不少于30%(按面积或长度计量)。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整体质量评定结论。
  4.竣工验收工作委员会对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按程序申报竣工验收;同时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业主)核减1-2%的管理费,责成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核减该工程监理费的30%-80%。同时对存在局部质量缺陷的项目,责令业主单位按本细则附录E标准扣款(见附录F表),并由业主单位限期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报告、检查资料及现场抽查的基础上,按照《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永规建函〔2002〕47号)对受检工程进行质量评定(采用附表样式)。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进行保修。市规划建设局、接管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责令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责令业主单位组织维修,费用按维修或补种损坏面积的2倍收取,水泥砼路面按铺筑损坏块板(整块板)面积的2倍收取,并由业主单位从预留原施工单位的保修金中扣付。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和《工程质量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以下简称鉴定书)。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鉴定书》由永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并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鉴定书签发后由市规划建设局上报市政府组织移交接收,同时由业主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和养护管理。
  对不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应拒付剩余工程款或保修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规定,向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向市城建档案管馆和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专家库(以姓氏笔画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邓 文 邓 伟 邓后立 邓新茂 王建忠 刘夏松 吕芳林
  朱平华 李利华 李铁荣 李小云 李常德 李 剑 李尚峦
  李再良 何 虹 肖 霄 汪军云 汪小平 宋顺军 陈晓春
  陈昌令 陈再清 陈征遥 陈历辉 杨文利 周英杰 周玉平
  罗志林 罗顺山 罗善元 郑爱民 屈金银 郭 雄 胡又长
  胡官孝 唐爱平 唐共青 唐 翔 唐文初 徐立春 徐迎春
  黄勇华 谢黑铁 蒋妙辉 蒋 锴 蒋陆春 蒋军荣 雷细生
  漆荣龙 潘友旺 綦湘桂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录A

竣工文件目录

  竣工文件按四部分整理编制,由建设单位(业主)、接管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归档。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 竣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
  2.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
  (二)工程总结
  1.施工总结;
  2.监理总结;
  3.设计总结;
  4.建设管理总结;
  5.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三)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
  (四)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五)工程交接表(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固定资产价值)
  (六)竣工文件缩图(比例1:2000)
  第二部分:竣工决算 。
  按建设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部分:竣工图表 。
  竣工图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施工中无变更时可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图表,但必须有竣工图章。
  第四部分:设计、施工文件
  (一)技术、设计文件
  1.审批的设计及有关文件、开工报告;
  2.审批的设计变更及有关文件;
  3.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施工文件
  1.工程质量文件
  (1)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2)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
  (3)原材料试验结果汇总表;
  (4)混凝土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汇总表;
  (5)路基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
  (6)路面分层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
  (7)路面含灰量(水泥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
  (8)灰土、水泥稳定土强度试验汇总表;
  (9)油石比检测结果汇总表;
  (10)路面平整度、路拱、宽度、厚度检测结果汇总表;
  (11)路面弯沉检验汇总表。
  2.试验、检测报告
  (1)各种原材料试验告;
  (2)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3)混凝土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4)击实试验报告;
  (5)压实度试验报告;
  (6)稳定土强度试验报告;
  (7)石灰(水泥)剂量试验报告;
  (8)油石比试验报告;
  (9)筛分试验报告;
  (10)其他各种试验报告;
  (11)外购材料(产品)合格证书。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基坑(钻孔、隧道开挖等)检查记录;
  (2)基础(桩基等)检查记录;
  (3)路基、路面检查记录;
  (4)钢筋混凝土配筋检查表;
  (5)预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
  (6)其他各种中间检查记录。
  4.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1)预制件成品检查记录
  (2)外购件进场检查记录;
  (3)各种现浇成品检查记录;
  (4)各种构造物成品检查记录;
  (5)各种分项工程完工后检查记录;
  (6)桥梁竣工验收荷载试验报告。
  (三)进度控制文件
  (1)总进度图(表)、计划、批准文件;
  (2)分期进度图(表)、(月、季、半年、年)计划,批准文件;
  (3)开工报告和批复文件;
  (4)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
  (四)投资控制文件
  概预算审批文件及投资增减、变化的文件等。
  (五)施工原始记录
  1.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2.开、完工记录;
  3.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等记录;
  4.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
  5.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
  6.施工照片集;
  7.其他各种原始记录(含音像资料)。

  附录B

  交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工程检验情况及工程质量(含各标段)评审情况、评分及质量等级;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关于修复、补救等事项的决定;
  六、关于交工验收及养护管理问题的意见。
  附件:
  1.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鉴定书(含各标段);
  2.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资料;
  3.各标段工程质量评分表。


  附录C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
  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10.实际征用土地数;
  (二)评价和鉴定
  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
  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
  13.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对工期、质量、投资等综合评价;评分及等级);
  (三)决定和建议
  14.竣工验收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建议(①关于工程缺陷的处理决定;②对移交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③其他有关问题的决定或建议)。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签署的意见。

  附录D

  工程质量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二)评价和鉴定
  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
  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评价结论;
  13.市质量监督站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评价结论;
  14.市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问题及缺陷的处理建议。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
  14.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15.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及缺陷的处理决定;
  16.对其他有关质量方面的建议。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附录E
  交(竣)工验收质量缺陷扣款标准

  1、道路工程(含机动行道、非机动车道)。在允许范围内的质量缺陷不扣款。允许范围外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整改,如不整改则抽查范围内,一块板内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下列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而不累计扣款(见附录F)。以抽检结果推算总扣款,按抽检所占全路段比例推算全路段的扣款额。
  ⑴强度:实测强度达不到合格强度的,即为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或采取补强措施。经 设计部门验算检测不影响通车的,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按实测强度的单价审查结算,同时按适当比例扣减业主该项工程管理费和监理单位该项监理费。
  ⑵起皮和龟裂。起皮和龟裂发生在一块板内,按铺筑一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起皮和龟裂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⑶麻面。麻面发生在一块板内,按铺筑一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起皮和龟裂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⑷坑洞。一块板内任意抽取三处,每处1m2,调查坑洞密度。坑洞平均密度超过每平方米1个,按铺筑1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
  ⑸裂缝(纵向、横向、斜向裂缝、交叉裂缝、检查井周围裂缝)。裂缝发生在一块板内,则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裂缝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⑹露石(露骨)。一块板内露石面积累计超过0.16m2,(按0.4m×0.4m计算)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⑺错台。一块板内裂缝错台或板间一条接缝错台,均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错台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⑻胀裂。在两板间接缝处胀裂,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在板中裂缝处胀裂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
  ⑼脱空与唧泥。凡能见到松动现象和听到脱空声的板块,均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在两块板之间的接缝唧泥,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同时,出现脱空、板块活动和唧泥时,业主单位要查清责任主体,由路基施工不当引起的,则从路基施工单位扣款或责成返工;因路面施工不当引起的,则从路面施工单位中扣款或责成返工。
  ⑽补丁和开挖补块。一块板内有一处或多处修补,均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⑾填缝料未填、不满或损坏。100m长缝中累计有1m未填或有5m不满或损坏计一处不合格,100m长缝中累计有2m未填或有10 m填缝料不满或损坏,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100元/处。
  ⑿接缝剥落、碎裂。接缝中连续剥落、碎裂30cm计一处不合格,连续剥落、碎裂60cm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50元/处。
  ⒀水泥砼板厚度、板宽度、路面宽度。板厚度必须符合《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低于允许厚度,按实测厚度计算工程造价。板宽度、路面宽度必须满足设计宽度,少于设计宽度的,按比例扣减工程造价。
  ⒁纵、横坡。以市勘测设计院的测量结果为准,满足设计要求和《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要求。横坡大于标准值,且占抽检点数的30%以上(含30%)时,扣减总造价的0.5%,超过30%时,扣减该工程总造价的1%。
  ⒂中线交拐点坐标。以市勘察设计院测量结果为准,中线交拐点坐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扣减该工程总造价的1%。
  ⒃纵坡中线高程。以市勘察设计院测量结果为准,高程大于验收标准值5cm的,扣减该工程总造价的1%;若小于5cm,但占抽检点数的30%以上(含30%)时,扣减总造价的0.5%。
  ⒄平整度。用3m直尺,每20m检测一处。每处超标准规范值扣款200元/处。
  ⒅纵、横缝顺直度。纵、横缝顺直度应符合《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一条横缝超出12mm偏差,扣款100元/条;100m长纵缝中连续30cm偏位计一处不合格,连续60cm偏位计二处不合格,扣款100元/处。
  ⒆中线平面偏位。以市勘察设计院测量结果为准,中线平面偏位即不符合设计要求,扣减总造价2%。
  ⒇抗滑构造深度。每100m长范围测2块板,刻槽深度小于1mm的板面有1m2计一处不合格,有2m2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标准:200元/处。
  2、人行道铺面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⑴沉陷、开裂。连续沉陷或开裂0.64m2(按4块20cm×20cm的预制板为标准)计一处不合格;连续沉陷或开裂1.28m2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100元/处。出现3处沉陷或连续沉陷面积达2m2者,即视为不合格工程。
  ⑵铺面板松动冒浆。松动一块铺面板计一处不合格;松动两块面板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元/处。
  ⑶铺面灌缝不饱满。一块板四周的四条缝均不饱满计一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元/处。
  ⑷铺面纵横缝不顺(缝宽必须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50米纵缝中累计有1米长错缝计一处不合格,累计有2米长错缝计二处不合格。一条横缝不对齐(应为通缝)计一处不合格;两条横缝不对齐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50元/处。
  ⑸铺面与构筑物衔接不顺。构筑物高于或低于人行道面一处计一处不合格,高于或低于二处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0元/处。
  ⑹铺面积水。积水1m2计一处不合格,积水2m2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0元/处。
  ⑺人行道出入口处衔接不顺。高差相差超过4cm计一处不合格,扣款100元/处。
  ⑻铺面板破损、缺角。破损或缺角一块面板计一处不合格,破损或缺角二块面板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10元/处。
  ⑼侧缘石。50米长侧缘石中累计有2米长线型不顺、顶面高底不平、接缝超宽计一处不合格;累计有4米线型不顺,顶面高低不平,按缝超宽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0元/处。
  3、下水道、检查井工程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⑴管涵(或盖板沟)内有泥沙淤积达30CM(含30CM)或有块石等,两井之间有一处记一处不合格,扣款500元/处;
   ⑵检查井、雨水井内有泥沙淤积达30CM(含30CM)或有块石等,有一处记一处不合格,扣款300元/处;
  ⑶管节及检查井出现沉陷必须返工,否则为不合格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按招标和承包合同要求的种植密度、冠幅、胸径等技术指标,进行检查按比例扣款,即达到95%合格的不扣款,达到90%合格的则扣5%,达到85%合格的则扣10%,依此类推。
  5、城市路灯工程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⑴凡出现灯杆倾斜、灯不亮、灯及附件掉落、大面积掉漆等质量问题,一杆灯计一处不合格,扣款500元/处。
   ⑵基座高出人行道 5CM(含5CM)以上,一个基座计一处不合格,扣款3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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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通知

1998年10月6日,证监会


上海期货交易所合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和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期货交易所章程指导性原则》、《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发给你们,请据此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请于12月31日前将修改后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上报我会。

期货交易所章程指导性原则
一、关于期货交易所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合约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的会员制法人。
二、关于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和会员数目
1.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所会员数目由理事会确定上限,经会员大会通过。
3.每个会员认购的资格费等于交易所注册资本除以会员数目的上限。
4.当交易所会员数目没有达到最大数目或者会员数目发生变化时,会员缴存的资格费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交易所用盈余公积金补齐。
5.当会员数目变化较大,导致会员缴存的资格费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达到一定幅度时,交易所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三、关于会员转让、退出会员资格
1.会员资格可以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程序转让,但转让方必须提前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向期货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2.会员可以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程序退会,但退会的会员必须提前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退会手续。
四、关于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专门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能分工
1.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报告和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和交易所的运行;
(3)审议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4)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5)审议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制定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
(7)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8)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9)决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10)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11)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2)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2)组织召开理事会;
(3)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5)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4.为保证期货交易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则进行,理事会设立监察、交易、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5.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和市场监管;
(3)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拟定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5)决定期货交易所行政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6)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7)紧急情况下,经商理事长,有权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8)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权;
(9)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
一、关于撮合成交制度
期货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价。在同一撮合轮次中,当买方报价大于卖方报价时可以成交,成交价格等于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二、关于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客户交易编码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交易所确定的编码方案编制,报交易所备案,三家交易所要求的客户编码备案资料应基本统一;经纪公司和客户必须严格遵循一户一码的原则,不得混码交易。
三、关于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品种特点核定其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套期保值头寸不得炒作。如果会员和客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交易所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交易所可以给予套期保值头寸一定优惠。交易所必须对套期保值头寸严格监控,对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的自营会员、客户,以及协助客户提供虚假材料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情节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没收平仓盈利、取消套期保值头寸申请资格、罚款、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员资格、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等。
四、关于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的风险控制制度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的措施释放交易风险。在第一个涨跌停板出现后,第二个交易日可以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同时提高交易保证金;第三个交易日如再出现停板,则交易所可以按一定原则进行减仓。减仓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关于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限仓的基本原则:1、一般月份和交割月前一月份同时按会员和客户编码限仓,交易所根据品种特点决定每个客户编码的限仓数量,自营会员的限仓等于客户编码的限仓乘以一定的系数,经纪公司会员的限仓量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的代理情况及客户数量核定。2、交割月份按会员实行绝对数限仓,具体数量由交易所根据品种特点制定。3、如果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会员的持仓限额,则由经纪公司按同比例对客户进行减仓。4、此处所有限仓指对单边持仓的限制。
六、关于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限仓制度规定持仓量的80%时,由会员、会员代客户向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套期保值头寸也必须执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报告内容:1、持仓品种、月份、方向、数量;2、持仓意向;3、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4、主要经营范围,拥有可交割商品的数量。三个交易所大户报告的内容应基本统一。交易所对不报或虚报的会员及客户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七、关于紧急状态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技术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出现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如价格连续停板导致客户出现大面积亏损甚至有爆仓危险,持仓过大且集中在少数会员或客户,会员出现结算风险,交割违约等情况,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化解和释放风险:延迟开市、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限量减仓、强行平仓等。
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经过一定的程序:1、当出现自然和技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决定采取紧急措施;2、重大措施须经理事会讨论后决定,由交易所总经理具体实施。
交易所宣布紧急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必须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关于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由各交易所根据会员和品种情况确定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会员持仓情况对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进行调整,当日结算后不足部分必须于第二日开市前补足。
交易所必须按照会员多空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当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应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可上市流通国债和标准仓单可按有关规定抵押交易保证金。但是交易手续费必须用货币资金支付。
风险准备金应专户存储,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九、关于结算制度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逐日盯市。持仓盈亏等于当日结算价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平仓盈亏等于当日平仓价格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统一三家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和结算报表的内容、格式。
十一、关于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制度。不能限制符合交易所交割标准的商品的交割,要尽量降低交割费用,实现现货、期货的结合。各交易所可以根据各自品种的特点自行选择适当的交割制度。
十二、关于期货价格的定义
期货合约的报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含增值税报价。
开盘价是指某合约在该交易日开市前一定时间内的集合竞价,收盘价是指某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前一定时间内的集合竞价,最高价是指某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所有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最低价是指某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所有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结算价是指某合约全天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
十三、关于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合约月份、成交价、涨跌幅度、买方报价、卖方报价、买量、卖量、收盘价、结算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未平仓合约及其增减量。发布的价格信息应统一按商品的实物单位报价。信息发布应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发布。
交易量、持仓量排名每日公布,注册仓单的数量及与上次发布比较后的变化量、注册仓库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每周公布。
发布信息应选择那些易于为交易者得到的公共媒体。如果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正常运行,而公共媒体转发出现问题,影响会员和客户的正常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十四、关于会员的违规处罚
交易所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止操纵市场和价格扭曲。对于违约、虚报套保材料、违反大户报告制度、违反限仓制度、私下对赌、对冲欺诈客户等违规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十五、关于交易时间和交易指令
三家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必须统一,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节交易。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指令类型:1、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2、取消指令是指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


2000-11-14

教基[2000]3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做起”的战略指导思想,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l世纪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劳动者,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用5-10年的时间,在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努力实现我国基础教育跨越式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
1、将信息技术课程列入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推动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改革的结合,促进教学方式的变革。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大力加快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工作步伐。
2、在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的阶段目标是:2001年底前,全国普通高级中学和大中城市的初级中学都要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03年底前,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初级中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05年前,所有的初级中学以及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并争取尽早在全国90%以上的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
各地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加快开设中小学信息技术必修课的步伐。
3、认真贯彻《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加快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目前要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激发学生学习信息技术的兴趣,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自主学习、探讨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与技术相关的伦理、文化和社会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鼓励信息技术课程教材多样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与协调,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教学安排选用信息技术教材,抓好精品教材的推广和使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指导编写适合本地特点的信息技术课程教材,也可以省际联合编写。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的评估,并按教材管理的规定规范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的工作。
  4、努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鼓励在其他学科的教学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并把信息技术教育融合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中。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多媒体教学进入每一间教室,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中小学教学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全面提高中小学迎接21世纪挑战的能力。

  二、全面启动中小学“校校通”工程,为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5、“校校通”工程的目标是:用5-10年时间,使全国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教育资源,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具体目标是:2005年前,争取东部地区县以上和中西部地区中等以上城市的中小学都能上网;西部地区及中部边远贫困地区的县和县以下的中学及乡镇中心小学与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联通。2010年前,争取使全国90%以上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都能上网。不具备条件的少数中小学校也可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
6、高度重视信息技术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要以媒体素材和网络课程为主要内容,体现素质教育要求。这些资源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主要学科课程和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学科的优秀课程资源。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工合作、鼓励竞争、资源共享的方针,首先要充分利用已有社会资源,要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所有的基础教育资源都要向社会公布,避免重复开发,同时要使实现“校校通”的中小学师生共享,有条件的应向中小学师生免费。
7、要按照教育部提出的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区本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实现中小学“校校通”的建设规划,设备的配备要与未来技术的发展相衔接,建设规划要与小城镇的建设、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并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作甩。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好中小学校园网。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地区,把辖区内若干中小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建设三网(计算机网、闭路电视网、广播网)合一的“城域网”。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8、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凡具备条件的师范院校要积极开办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引导师范类和非师范类院校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将信息技术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使大部分学生能基本胜任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师生到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进行有关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咨询、普及等工作。积极研究探索计算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改革问题,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教育水平。
9、大力开展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信息技术的全员培训。结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一轮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主的培训;抓紧做好对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师进行新大纲和新教材的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信息技术课程教师的配备标准,在教学工作量计算、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四、加强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进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信息技术教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当地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实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十五”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抓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1、各地要多渠道筹措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资金。要统筹安排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配置经费;在每年安排教育经费时要充分考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的需求,并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加;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多种形式筹措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所需经费。
国家将对贫困地区实施“校校通”工程给予支持,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以适当的方式参与“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向中小学,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捐赠所需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这些地区也要以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工程的建设。
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大力支持。中国教育科研网对所有中小学国内上网实行免费。用多种方式包括低息贷款,购买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12、为保证如期实现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目标,教育部将把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实施“校校通”工程。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评估检查办法,积极推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3、为推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建好一批“示范校”和“实验区”,使其在当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中起到实验性和示范性作用,促进各地如期或提前实现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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