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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10:37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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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的身份,不因其回国时年龄的大小和何时回国而改变。
  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以及华侨身份的改变而消失。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其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侨眷身份丧失。
  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应当认定其为侨眷身份。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反映归侨、侨眷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归侨、侨眷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依法开展的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社会活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参与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六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确认。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档案资料或者有效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日内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鼓励归侨、侨眷引荐和支持华侨专业人士以兼职、讲学、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服务本省经济和社会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
  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在本省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归侨、侨眷以及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依法兴办的企业或者事业组织,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生产、经营和就业,并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失业的归侨、侨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当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的职工,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助,用于救助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应当有归侨、侨眷参与管理,重大事项应当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职权决定,或者事先征得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法确认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资源权属,发给使用权证书。
  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对其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权;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确因国家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土地等资源的,应当严格控制征收或者征用的规模,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支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应当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加强监督。侨务专项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及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或者接受境外亲友、团体捐赠款物,用于公益事业的,参照《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对其合法拥有的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归侨、侨眷对其合法拥有的庭院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租赁权益的保护,参照《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城市华侨房屋,适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华侨房屋包括: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依法继承的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在国内的房屋视同华侨房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参与华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协调。
  第十八条 拆迁华侨房屋,应当由拆迁人将拆迁公告的内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不足三个月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拆迁华侨房屋,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天井和庭院地,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涉及华侨的房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在审核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的意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本条第三款所指的涉及华侨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将华侨房屋的货币补偿金或者所置换的房屋,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妥善保管。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负责保管的部门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九条 拆迁已落实侨房政策,但尚未退还使用权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条 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或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申请裁决。另行评估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或者由裁决机构依法裁定。
  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拒绝与拆迁人协商、不另行委托评估,也不申请裁决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需要拆迁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华侨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照原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安置或者折价补偿。
  被拆迁人经依法审批在村镇自建住房的,其宅基地面积在法定标准内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华侨祖墓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护的华侨祖墓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寄住在本省的华侨子女,需要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居住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
  对学校用于培养华侨子女的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海外华文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师资、教材等方面扶持海外华文教育。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联系和通信往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严禁毁弃、隐匿、盗窃和非法开拆归侨、侨眷的邮件。
  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要求出境且符合出境条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对回国定居需要恢复户口的,华侨子女回国需要办理居留、签证等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机构对入境的回国人员,应当提供优质的通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配偶的,其探亲假期和工资、旅费待遇,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探望子女,以及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的,比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给予相应探亲假期;出境探望其他亲友或者出境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二十八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部门对归侨、侨眷提出的投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各级人民法院对归侨、侨眷提出诉讼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三条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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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广东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常住户口或者现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以下简称“三为主”)。

  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指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已怀孕的,原发二孩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原发二孩生育证失效,由发证部门收回并注销。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者合同期间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的。

  (三)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

  第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子女未成年即死亡,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可以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

  (二)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未满六年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三)归侨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本市常住户口公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一方原有子女不在内地定居,另一方从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本市农业人口妇女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所生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回内地定居的,应当计算为家庭子女数。

  第三章 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年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当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首厌扎措施。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产后一年内首厌扎措施:

  (一)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

  属前款第(二)项情况的,如育龄夫妻与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书,且双方所在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意担保的,也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第十四条 HTF第二个子女属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当落实结扎措施。

  育龄夫妻一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造成超计划生育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本人应当落实结扎措施。

  第十五条 HTF已生育一个子女、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应当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第十六条 HTF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育龄夫妻,在与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一)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按规定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第十七条 HTF女方已领取出国护照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的育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不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不采柔扎措施,但应当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 HTF已婚育龄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应当经街、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并报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

  育龄夫妻需要施行输卵(精)管吻合手术的,应当报经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后,由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检查确认或经批准施行前款两种手术的,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支付。

  第十九条 HTF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下同)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五)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医生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二十条 HTF育龄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随配偶在城镇生活期间施行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用由非农业人口一方所在单位支付,无单位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支付。

  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业人口,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该干部、职工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人工流产术的,可以享受三日的看护假;施行引产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上述看护假仅限享受一次)。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一条 HTF育龄妇女有下列计划外怀孕的情况,落实节育措施时,不得享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一)违反规定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二)非法同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第二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

  第二十二条 HTF有下列情况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定期组织孕情、环情检查:

  (一)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而未到绝经期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结扎输卵(精)管或者采用皮下埋植剂而采取其它方法避孕的。

  (三)产后、人工流产后或者引产后未落实节育措施的。

  (四)男(女)性绝育术后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三条 对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和居住在农村地区的非农业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一年四次的孕情、环情检查;对居住在城镇的非农业人口和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一年两次的孕情、环情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在市辖区内居住,但居住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已婚育龄妇女(以下简称空挂户),实行一年四次的孕情、环情检查。所在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实行一年两次的孕情、环情检查。空挂户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组织检查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属干部、职工的,参加规定的孕情、环情检查,享受公假。

  第四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除享受《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以下优待:

  (一)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

  (二)在房屋拆迁安置方面,独生子女按两个人的标准计算。

  (三)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优先享受扶贫、救灾款物,其独生子女从发证之日起至十八周岁止按两个人的标准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二十八条 HTF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按所列规定解决:

  (一)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

  (二)无工作单位的研究生由就读院校负担。

  (三)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

  (四)下岗人员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担。

  (五)个体工商户、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六)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一方发放单位全部负担;双方同时去世的,由双方发放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另一方和独生子女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独生子女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本市一方只负担百分之五十。

  (八)夫妻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本市一方只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优待证,已经办理的,应当收回优待证:

  (一)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因故夭折只剩下一个的(子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除外)。

  (二)再婚夫妻原各自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三)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

  办理优待证后,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领取二孩生育证之日起终止优待。计划外生育的,从发现之日起终止优待。

  第三十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前款生育情况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已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发,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一、二款所指一次性奖励的金额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确定。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三年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指标的区、县级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发给不低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三年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除可以按《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缺励金外,并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对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考评结果为达标以上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发给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一千元,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以及所在单位已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三千元的奖励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执行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的情况是考核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收养、入户、户口迁移、户口性质变更、暂住证、就业证、下岗证、失业证、干部职工调动以及流动人口的车辆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入托入学等有关手续和证照时,应当查验申请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凡没有证明的,暂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婚育学校,村、居委会设立婚育分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干部、职工接受教育享受公假。

  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和各中等以上院校应当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讲座。

  第三十七条 已婚育龄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在档案移交前已计划外怀孕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育龄夫妻凭生育证生育的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生育前应当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请领取生育证。

  第三十九条 户籍迁入本市人员持有外地合法生育证的,迁入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重新审查,对符合本市生育规定的,换发本地生育证。对不符合本市生育规定,迁入时尚未怀孕的,取消外地生育证;已经怀孕的,换发本地生育证。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产妇办理产前检查、保胎治疗、收院待产或者接生手续时,应当查验其生育证。对于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将其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于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早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所在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村、居委会做好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所在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村、居委会做好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工的计划生育由经营地、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四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拆迁人名单和安置地点等有关材料报被拆迁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但间隔期未满四周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间隔期未满两周年的,征收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二)间隔期已满两周年未满三周年的,征收两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三)间隔期已满三周年未满四周年的,征收一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生育第二胎是双(多)胞胎的,按前款规定,以胞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六条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女方已达晚育年龄的,征收两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二)女方已达法定婚龄而未达晚育年龄的,征收三至四年计划外生育费。

  (三)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的,征收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非婚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台的,按前款规定,以胞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有关生育规定,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如女方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系随夫生活的,则由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计划外生育人员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的一切待遇,其生育费用自理。

  第四十九条 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其主要领导人当年不得评先、评奖;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应当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一年考核不达标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集体评比和提绕划生育奖励金,其法定代表人当年不得评先、评奖。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对严重失职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各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第一年考核不达标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人不得评先、评奖,对严重失职的主要领导人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省条例》生育规定,按规定程序申请生育证的育龄夫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发生育证的;

  (二)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征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征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按计划外生育费每日千分之五或者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间隔期是指第一个子女与第二个(胎)子女的出生时间间隔。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潘怀文同志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地震局


关于印发潘怀文同志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7月3—4日,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在上海召开。会上,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张友民同志代表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作了重要讲话,对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对进一步做好当前的抗震救灾、奥运地震安保工作,深入贯彻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指出,2007年3月,中国地震局党组决定在全国地震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后,各单位党组(党委)、纪委和纪检组认真研究,扎扎实实抓落实,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概括地说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二是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三是围绕中心,联系实际;四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五是扎实深入,人人受益。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对于促进地震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提高防震减灾能力,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强调,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力以赴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和今年的防震减灾工作;其次,要按照中国地震局党组的部署和陈建民局长在今年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扎扎实实抓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认真进行回顾总结,看看哪些工作己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没有做。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要很好地研究下一步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该补的补,该抓的抓,该干的干,要在年底前给局党组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工作规划》、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和怀文同志提出的要求结合起来,有差距的单位要向上海局等先进单位学习,抓紧工作,后来居上;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司司长潘怀文同志受局党组的委托,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对地震系统一年多来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总结,明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

现将潘怀文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继续深入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努力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潘怀文
(2008年7月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现场参观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和交流一年多来地震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经验,共同探讨廉政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提高对廉政文化深刻内涵、本质特征、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的认识,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对于这次经验交流会,各方面都很重视和关注。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张友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局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会上,上海局、江西局等8个单位介绍了开展活动的经验,与会同志分组进行了交流,讨论了《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测评方案》、贯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并参观了上海市地震局及浦东地震监测中心,实地观看了上海局的廉政文化建设资料及成果展览。会议还听取了江西省地震局张福平同志所作的参与汶川地震现场救援工作的情况介绍和思考。会议安排紧凑,内容充实,交流了经验,研讨了工作,开阔了思路,增强了信心。
下面,我就一年多来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情况作一小结,并就如何继续深入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讲两点意见。
一、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中国地震局党组的领导下,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自2007年3月全面部署、启动一年多来,进展顺利,形势喜人。各单位、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的形式和做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在参与中受感染、受触动、受教育,在参与中明是非、知荣辱,共同营造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秉公用权、清正廉洁的工作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一个全系统干部职工共同支持和参与的廉政教育良好局面正在形成。实践表明,局党组做出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也表明,地震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对廉政文化的需求以及其所蕴藏着极大的积极性和智慧,更加坚定了我们进一步搞好廉政文化建设的信心。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建立机制,为廉政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单位党组(党委)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了五个到位:一是思想发动到位。多数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动员部署,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干部职工都参与到活动当中。有的单位从活动一开始就在“扩大教育面、提高参与度”上下功夫,及时编发了《廉政文化建设学习材料》,使干部职工人人明白什么是廉政文化,为什么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怎样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等,为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二是实施方案到位。各单位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廉政文化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开展征文、宣传教育、知识竞赛和先进事迹报告、创先争优等系列活动实施方案,使各项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三是组织领导到位。各单位及时成立了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了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产生了良好的联动效应。四是检查落实到位。从局党组到系列活动领导小组,从监察司到各牵头司室,加强了对活动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使各项活动落到了实处。五是宣传到位。地震系统自上而下,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适时宣传活动的总体进展情况和经验,推动了活动的健康开展。开办地震廉政文化博客,《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的多次深入宣传报道,地震廉政文化走向了社会,使社会各界了解了地震局,也使地震廉政文化渗透和辐射到社会。
(二)结合实际,突出宣教工作特点,整体推进廉政文化系列活动。
为使更多的人了解、感受、认同廉政理念并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各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党组的要求,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本地及本单位文化资源,从宣传教育入手,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活动方式有:
——举办廉政文化歌咏比赛活动。中国地震局直属机关党委率先成功举办了京区直属单位“庆七一、迎十七大”,唱响反腐倡廉主旋律大型歌咏比赛,局机关和京区直属单位,从陈建民局长到普通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老同志在内的800多人同台演唱廉政歌。多数单位也结合实际,利用重大节庆日,开展了廉政文化歌咏活动,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大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开展廉政文化知识学习和竞赛(竞答)活动。在认真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纲要》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基础上,地震系统46个单位和中国地震局机关共8000多名党员、干部参加了廉政文化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参赛人数占全体党员、干部的95%。其中,处以上干部参与率达98%。此后,又相继开展了廉政文化知识竞赛活动分赛区比赛和总决赛。全国8个分赛区230多名选手经过竞赛角逐,8支优胜代表队最后汇聚北京进行了总决赛,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地震系统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京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0多人现场观看了总决赛。此项活动参与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效果之好、影响之深远,都是过去所不曾有的。
与此同时,廉政文化征文活动也进展顺利,初步形成了一些廉政文化的理论成果,截至目前已征集到理论研究文章、心得体会等500多篇;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综合性活动的创先争优活动在系统各单位也已启动开展。
——建立廉政文化网页,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各单位普遍运用网络媒体速度快、容量大的优势,建立开通廉政网页,登载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文章、廉政知识、典型事迹、案例介绍、新闻信息等资料,并及时更新,增强了廉政文化的感染力。有的单位利用办公楼电子大屏幕每周滚动播出廉政警句,利用每日工间操时间播放廉政歌曲;有的建立了廉政文化宣传专栏、学习园地;有的举办了廉政文化趣味运动会,廉政文化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活动;有的在电梯间及公共场所制作悬挂了廉政警示画、廉政格言警句。
——组织讲党课和专题报告会。中国地震局机关先后举办了6次廉政文化报告会,邀请有关部委领导和专家来局作专题报告,局领导为京区单位领导班子和局机关全体干部带头讲党课;各单位除安排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外,也纷纷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进一步提高大家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认识。研究院所的学风建设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也得到了深入开展。配合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地震系统还举办了首期文艺创作讲习班。
——组织参观访问、观看廉政题材影视片。各单位充分利用当地的文化资源,把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与“红色文化”紧密结合起来。有的开展了“重走长征路--老区行活动”;有的组织干部职工就近瞻仰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革命旧址、革命战争纪念馆,在烈士墓前和纪念碑下重温入党誓词,缅怀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的参观香港回归十周年成就展、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四个面向”的意识;有的组织职工观看《长征》、《公仆》等廉政影视片等。
——举办廉政文化建设培训班、演讲比赛和先进事迹报告会。有的单位举办廉政文化建设培训班,对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有的面向中层干部举办“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主题教育培训班;有的举办“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及廉政文化建设做贡献”演讲比赛;有的把廉政文化建设同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互相促进;有的举办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用身边的先进典型激励人。
——编发廉政短信、廉政卡片和廉政台历。多数单位在重要节假日向处以上领导干部发出廉政提醒短信。有的制作了“廉政警示卡”,由主要领导亲自赠送给处以上干部和党支部书记;有的给干部职工统一赠送了廉政台历;有的将“廉政屏保播放器”程序统一安装到处级以上干部的电脑中。正是这些小小的创意,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形成了廉政文化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时时受教育、处处是课堂的良好局面。
——开展警示教育。多数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了《失衡的秤》、《慎交友》、《李真忏悔录》、《沉痛的代价》等警示教育片。有的单位“一把手”带领处以上领导干部到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的开展了“为谁当官、怎样用权、如何做人”的讨论;有的开展主题教育,结合案例谈认识、论危害、查不足;有的组织参观反腐败成果展、反腐倡廉档案文献图片展。
(三)创新载体、拓宽领域,增强廉政文化的辐射力,着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按照局党组“要创新载体、拓宽领域,切实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的要求,各单位从实际出发,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有的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了“廉政倡议书”,开展家庭助廉活动,让廉政文化走进了家庭;有的提出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建设文明和谐单位;有的着力在端正学术风气上下功夫,倡导崇尚科学、潜心探索、严谨治学;有的选聘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监察员(兼职);有的将廉政问题纳入处级领导岗位公开竞职答辩之中;有的建立廉政档案、廉政书屋(架),开展“读书思廉”、“廉政建设大家谈”活动;有的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有的把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同查处个别干部违纪问题结合起来,既教育了违纪者,也教育了大家;有的针对工程开发单位在开发工作中存在不良竞争增多、财务风险加大的问题,利用廉政文化建设平台,深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理顺关系,建立了新的管理制度;有的在党支部和党员中推行了“共产党员承诺制”,开展了“保持先进性、服务在基层”主题实践活动。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多数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靠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形成了一批制度建设成果,着力于筑牢制度防线。有的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管理薄弱环节提出了整改措施;有的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工作制度和程序,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从机制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违纪现象的发生;有的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增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有的结合地震系统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编写了反腐倡廉宣传材料,向地震台站干部职工进行宣讲,使廉政文化进入基层地震台站。
在充分看到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搞得有声有色,个别单位却动静不大,不仅“自选动作”少,而且“规定动作”也没有到位。表现在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缺少办法、措施和载体,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信息采集和上报也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注重实效,把握重点,继续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汶川地震的发生,凸显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凸显了地震工作者肩上责任的重大。地震人必须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发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防震减灾工作,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廉政建设和勤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廉政促勤政,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的干部一定要围绕政府和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需求,积极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扎实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以崇高的社会责任激励广大干部想干事,以加强能力建设使干部能干事,以勤政要求督促干部干成事,以廉政教育、制度和监督约束干部不出事。
随着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必将形成参与的人多、支持的人多、关注的人多的局面,必将营造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发挥难以估量的影响和难以替代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程。在新的形势下,地震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拓宽领域和途径,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通过此次经验交流会,使得各单位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查找自身工作的薄弱环节,以更好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要通过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得廉政教育深入到每一个干部职工,当一旦有干部职工因违反党纪国法而不得不面对法纪惩处的时候,不会再说组织上没有教育提醒到。
按照这一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合搞什么活动,就搞什么活动;什么活动效果好,就搞什么活动。开展活动应注意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其他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去年8月陈建民局长在《关于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展综合情况的通报》上作了重要批示:“我局廉政文化建设取得较大的进展和较好的效果,下一步要继续加强领导和指导,使这项活动更加深入、广泛,取得更大的成效。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地震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建民同志的批示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上,放在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和构建和谐单位上,放在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事业发展上,使之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注意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让干部职工实实在在看到廉政文化建设带来的变化,感受到廉政文化带来的新风正气。要按照局党组关于“制度建设年”的要求,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完善,并认真抓好对贯彻执行制度的督促检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大各类事务公开的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形成廉政文化的实际成果、制度成果。
二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既要有良好的动机、又要看实际效果;既要注重形式,选择好的载体,又要反对片面追求形式,不看实际效果,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这样才能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地震文化结合起来。几十年来,地震系统逐步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地震文化,主要包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地震行业精神;“震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保一方平安,让政府放心、让人民安心”,“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地震文化理念等。要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地震文化建设之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互相促进。
(三)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在发挥表率作用上下功夫。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干部是重点,发挥表率作用是关键。要把勤政和廉政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教育,发挥好领导干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四)要创新载体,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在增强渗透力和影响力上下功夫。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和谐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之中,融入与职工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职工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之中,使之与社会公德建设、机关文化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相结合,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的载体和途径,扩大覆盖面,增强其渗透力和影响力。
(五)要继续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征文、宣传教育、先进事迹报告、创先争优活动等后续的各项活动,在拓宽领域上下功夫。各项工作内容都有原定的工作方案,部分工作因开展汶川地震应急处置而延期进行,同时,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又赋予了廉政文化建设新的内涵,各部门各单位要适时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争先创优活动方案中明确了量化考核各单位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各项测评要素,也成为各单位对照检查活动进展情况的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并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各单位应抓紧开展各项工作。要按照评比的条件,突出抓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评比和推荐上报工作,适时做好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和自查工作。同时注意收集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片、声像资料以及有关实物等,为活动的总结做好准备。
(六)要加强理论研究,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在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上下功夫。要认真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征文活动的经验,加强对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发展方向、承载内容、表现形式和效果评估等理性思考、理论研究,不断推动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同志们,这次会议就要圆满结束了。请大家回去后,及时向党组(党委)汇报,认真贯彻友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保证当前抗震救灾和奥运地震安保工作的同时,把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再次感谢上海市地震局的领导和同志们为本次会议成功召开所做出的各项出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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