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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4:40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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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ΟΟ六年七月十八日



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



茂府〔2006〕5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㈠ 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㈡ 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㈢ 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㈣ 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处置:

㈠ 因技术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㈡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㈢ 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㈣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㈤ 闲置的资产;

㈥ 其他按国家、省和市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㈠ 申报审批

1、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经逐级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对交通工具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对电脑、空调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的资产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批量价值(原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㈡ 资产评估

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

㈢ 资产处置

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申报单位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㈣ 结果备案

资产处置后,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处置单位负责)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㈠ 资产无偿调出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经国家、省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省批准文件。

㈡ 资产出售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㈢ 资产报废

1、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㈣ 资产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有偿转让、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账目的依据和有效凭证。对处置的资产,申请单位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账目。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由原使用单位或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加强监管,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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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依此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也就确定下来了。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学界都无异议;但对哪些人和组织可以视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单位能否认定为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何谓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台湾学者胡长清认为:“利害关系人,指因失踪人之生死,而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而言。举凡失踪人之配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生命保险金受领人等皆属之。”(注释1)大陆学者尹田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而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本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注释2)这两种观点均未谈及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为民事制度,与下落不明人无民事权利关系而仅有劳动关系或行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权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有关问题应依劳动法、行政法的规定解决。(注释3)也有学者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也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注释4)相反的观点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主要包括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和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等。之所以说失踪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是利害关系人,是因为它们与下落不明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工作关系等,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密切关系,也应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注释5)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否认了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观点。

  198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批复,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单位不能认定为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劳动部制定,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对于退休干部失踪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因此,笔者也认为既然相关劳动人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支持失踪人生前所在单位成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一。为防止出现没有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情况,学者建议仿效日本和法国立法例在《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原有规定的基础增加“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的,由检察官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人)为死亡人”。(注释6)
二、申请人的顺序问题

  对此问题学界历来有顺序说和无顺序说两种主张。另有学者提出了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的新学说: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以这些规定为前提,不赋予被申请人的配偶以优先序位,就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配偶应有优先序位。至于配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不申请宣告死亡的,构成优先序位的滥用,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举证证明这一情形的前提下,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优先序位。至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不规定先后顺序。因此一概没有顺序限制,也难谓妥当。(注释7)

  笔者在此也有一个方案:保留最高法院对顺序的规定,但应规定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为由,要求法院剥夺顺序在前人的优先序位。但是实际上,这种方案是把问题复杂化了。第一,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的顺序,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似乎失踪人的配偶是其中最大的利害关系人,但对此规定的合理性在学界中有很大的疑问。因此以此为分析,理由很难立足。第二,申请人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难区分,说利害关系有轻重之分也只是理论上的模糊认识,无法具体区分。第三,如果说,失踪人的配偶只是因为感情问题,一直未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是否应归为是“不正当目的”是存有疑问的。对此,法律又必须对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目的”另行规定,无疑是把问题复杂化了。因此笔者认为,顺序说未免太过绝对,不利于保护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违“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无顺序说的观点应该比较合理,利于兼顾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 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 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 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 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九条 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 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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