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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0:42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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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医院、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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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一○年一月六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重点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意见;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资格及委托书和合同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规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出的条款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强制划分标段。
第十四条 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材料供应的投标人与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格预审,应当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定标组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在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无法满足项目评审要求时,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事先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串通投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作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作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或者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一)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弃标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纠纷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市场监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严格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规避招标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82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

  第五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一),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双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二),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野外工作检查

  第十条 项目野外检查实行申报制度,检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三。申请检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的50%或100%;

  (二)各类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六)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野外检查资料;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及典型实物标本;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项目经费账册;

  8、其他相关资料和项目协助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地质成果、质量,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方面的总结。

  第十二条 项目野外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二)是否完成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将工程布置和实施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内和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组按野外检查要求(见附件四)在现场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考评(野外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五),在完成野外检查后7日内提交“野外检查意见书”(见附件六),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后方可转入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编写。

  第四章 成果地质报告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验收申请。

  提交审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设计或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野外检查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意见;

  (四)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合同书、野外及室内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审查验收分类进行。

  项目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料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格以上的成果地质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提请资料储量评审,以经省国土资源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成果地质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的项目,在收到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申请后,组成审查委员会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成果的介绍、答辩并审查各类资料,经讨论后进行评分和划分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七,质量等级评分表见附件八),形成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与原始地质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和综合图件和质量;

  (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修改定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规定要求复制并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成果地质报告的同时编报项目决算报告,并申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或审计,在审查结束10日内提交审查或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合同书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完成《湖北省XX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并共同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

  勘查项目工作区位于湖北省XX县XX处,面积XX平方公里,其拐点地理坐标为:1、东经XX、北纬XX;2、东经XX、北纬XX;3、东经XX、北纬XX;4、东经XX、北纬XX。

  第二条:责任、义务与权益

  (一)甲方责任、义务与权益

  1、负责投入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全部勘查资金并自行承担所投入勘查资金的风险。

  2、负责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3、负责协调与勘查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及外部环境等关系,以确保勘查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依照国家有关勘查标准规范组织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查认定、施工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认定。

  5、享有勘查项目资料、成果所有权和探矿权权益处置权。

  (二)乙方责任、义务与权益

  1、负责编制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并受甲方委托收乙方名义申报该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

  2、负责编制勘查项目设计书(含分年度实物工作量及预算)。

  3、负责按甲方审查认定后的勘查项目设计书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完成勘查工作,并按设计时间要求提交地质资料及成果报告。

  4、根据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对勘查项目设计书提出的工作部署安排进行调整,须报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5、在不损害甲方权益情况下,享有对勘查项目成果资料的使用权和著作权(包括个人发表论文权)。

  第三条:勘查投入及付款方式

  (一)、勘查收入

  勘查项目XX年度费用为XX万元(大写:XX万元),全部由甲方投入。甲方根据勘查项目XX年度工作成果确定下年度是否对其追加投资续作。

  (二)、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向乙方根据财政或财务管理情况支付本年度勘查项目费用,确保项目实施年度内计划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其它约定

  1、勘查项目起止时间、目的任务、实物工作量、工作部署及经费预算安排以甲方审定的勘查项目设计书为准。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法定保护期内有损害甲方权益的对外泄露、转让项目勘查所获得的成果资料行为。

  3、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4、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如有其他需要另行约定事项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联系。

  附件二

关于编报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报告的要求

  为及时全面了解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进展,搞好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地质找矿效果,要求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工作报告编报工作。

  一、项目工作报告要按项目分别编制,以双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形式报告工作情况。其中双月报于双月份最后一日前报出,报告内容截止为当月二十日。5-6月双月报与半年报合并报出。11-12双月报与年报合并报出。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和省项目办以专报形式报告。

  二、项目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①基本情况;②工作进展;③实物工作量;④主要成果与认识;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⑦下一步工作安排与措施;⑧其它。要求内容翔实具体,数据准确可靠。

  三、对项目工作中的重大新发现、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工作部署重大调整,以及其它急需报告事项应以不定期专报形式报送。

  四、项目工作报告作为各项目分阶段拨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项目工作报告以书面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报告统一以Word文档、A4幅面编排(见附件格式),附图原则上以MAPGIS编制。

  联系人:李纪平、刘劲松 027-87830192 027-8586358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邮编:430070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湖北省地勘局矿勘处

  邮编:430022

  E-mail:gtzyljp@sohu.com goo4@hbdk.gov.cn

  附:1、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进展情况双月报、半年报、年报表式

  2、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双月报、半年报、年报编写提纲

  3、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专报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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