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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1:50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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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科[200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要求,我部“十五”期间将大力推进建设领域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同时在建设领域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我部调整、充实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现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及调整后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根据部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实和调整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请各地于3月10日前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建设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68393282、68394535

  传真:68394530

  E-mail:jsbkjszh@public3.bta.net.cn

  附件:1、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2、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一、总体目标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国建设系统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应用,提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公众、为企业的服务水平,实现政务公开、透明的目标。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促进技术成果推广与转化,培育和推进建设领域信息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制订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规划和技术政策,建立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市场行为。

  2、推动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引导并规范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4、组织实施建设系统各行业综合网(站)与若干专业网(站)建设,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5、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促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具体工作

  1、充实、调整组织领导机构,加强规划、政策制定。

  (1)充实、调整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科技司内成立信息产业处。

  (3)设立专家组。

  (4)组织修订《全国建设系统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

  (5)制定《建设部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6)制定《建设行业软硬件评测管理办法》。

  (7)召开全国建设信息化工作会议。

  2、组织编制实施建设部信息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开展攻关研究。

  (1)制定建设系统信息化总体技术方案。

  (2)组织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3)研究开发有关业务应用系统。

  (4)组织编制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

  3、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

  (1)建设和完善建设系统综合网——全国建设信息网。

  (2)加快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的建设。

  (3)尽快启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

  (4)指导各地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局域网建设。

  (5)确定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的发展方向及目标,协调、引导部直属单位商业网站建设与发展。

  (6)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

  (7)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积极推进相关业务上网,解决信息资源渠道建设问题。

  4、开展建设系统信息技术应用软硬件评测工作,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1)进一步开展行业信息化需求分析研究。

  (2)组织软硬件评测,制定相关标准。

  (3)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行业和企业开展信息化示范工作。

  (4)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5、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政府和民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技术路线

  1、以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为契机,以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为重点,全面启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2、通过开展建设领域各行业软硬件评测工作,摸清技术现状,保证系统整体质量,并在已有技术基础上,开展信息化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3、通过各种类型的试点、示范,正确引导和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俞正声(部长)

  副组长:叶如棠(副部长)

  赖 明(科学技术司司长)

  成 员:张允宽(综合财务司司长)

      林选才(勘察设计司司长)

      杨鲁豫(城市建设司司长)

      张鲁风(建筑管理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朱中一(办公厅巡视员兼副主任)

      陆克华(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焦占拴(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杨忠诚(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李秉仁(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李竹成(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武 涌(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谢鸿昌(信息中心主任)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武 涌(科技司副司长)

  副主任:尚春明(科技司处长)

      王 毅(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 员:刘育明(综合财务司计划处处长)

      张 毅(建筑管理司处长)

      王早生(设计司处长)

      刘金声(城乡规划司处长)

      陈蓁蓁(城建司综合处处长)

      田国民(人教司处长)

      张学勤(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处长)

      王海燕(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吴路阳(标准定额司主任科员)

      贾四海(政策法规司主任科员)

      拟组建的科技司信息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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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林沙发[2007]6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局多次就贯彻实施《防沙治沙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治沙法》”和“《治沙决定》”),制止沙区各种破坏植被行为,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工作作出部署,沙区各级林业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沙区一些地区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毁林毁草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等破坏林草植被的事件。这种现象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将有可能使多年来的防沙治沙成果毁于一旦。为切实将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以下简称“三禁”)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种破坏沙区林草植被行为,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力度。严格实施“三禁”,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提出的具体要求,各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在沙化土地上毁林毁草开垦、采集发菜、采挖甘草、麻黄草等药用植物及砍挖灌木和其他固沙植物;要合理组织放牧,植被严重退化、沙化等生态脆弱区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要严禁放牧;要加强对沙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防止造成植被破坏和新的土地退化、沙化。
二、组织开展林草植被破坏情况的专项清理和查处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3、4月份期间,组织在沙区开展一次林草植被破坏情况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逐县摸清破坏林草植被情况。对于已经出现的破坏植被事件,要逐项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情况。对于各种违法案件,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搞好整改工作。
三、健全保护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和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找出根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沙区植被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针对目前植被保护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植被保护的制度建设,尽快建立一整套与《治沙法》相配套的植被保护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沙区的各种经营行为,逐步形成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全面落实沙区植被保护责任制。加强沙区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沙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和促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植被保护列为造林绿化和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之一,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植被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凡破坏植被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出现毁林毁草事件的省、市、县,3年内不得参与与此相关的防沙治沙、造林绿化、林政、执法等的评优活动。同时,还将视具体情节,相应调减该省区的造林投资额度。
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区植被保护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当前一个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沙区植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指定办事机构,强化工作组织。
请各省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请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我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我局将于适当时候就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落实本通知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没有有效制止破坏植被行为的省区,我局将予以通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局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给四川省工商局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给四川省工商局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你局川工商函字〔1989〕40号请示收悉。现就请示中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因此,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只能根据它所归属的法人的明示授权,并以该法人的名义签订。由
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由它所归属的法人享有或承担。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它未经所归属的法人事前明示授权或事后明示追认,而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确认为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对工商同字〔1989〕第123号文件的解释


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对外签订合同?
答: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因此,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这里所说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
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和由国家核拨部分经费又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及其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因为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对本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连带无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些企业享有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单位依照《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有些乡镇企业领取的是《营业执照》,它们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
答:一般来说,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必定有其归属的法人单位,既无上级法人单位而又领取《营业执照》、完全独立的乡镇企业是不应存在的。我国目前存在着一些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乡镇企业,随着清理整顿、换发执照工作的进行,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领取《营业执
照》的乡镇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一切经营后果要由它归属的上级法人承担,一切民事诉讼活动也要由它归属的上级法人进行,因而它们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也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98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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