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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7:10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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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




4101

4102

4103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3




4104

4105

4106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4
430l
生毛皮





附表2: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8331100
硫酸二钠

2


27122000

27101994
石蜡



3
320411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

4
28054000


5






81041100

81041900

81042000

81043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







6
























28418010

28418040

28259012

28259019.10

2825901l

28418020

28418030

28499020

81011000.11

81O11000.19

81011000.90

81019400

2825901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7
















80011000.10

80011000.90

80012020

80012010

80012090

80030000

80040000

80060000

80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锡废碎料

















8






79011100

79011200

79012000

79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锌废碎料







9




8110101O

81101020

81109000

28258000

81102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圾锑制品、锑废碎料













农药

10
2918900010
2,4,5-三氯苯氧乙酸(又称2,4,5涕)

11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2
2930909029
敌菌丹、甲胺磷

13
2918199020
乙酯杀螨醇

14
2910900010
狄氏剂、异狄氏剂

15
29089090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地乐酚、地乐酚盐

16
2903309020
二溴乙烷

17
292419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

18




2903510010

29035100101

29035100102
林丹





19
2903510090
1,2,3,4,5,6一六氯环已烷(又称六六六)

20
290362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1
2921430030
杀虫脒

22
2924199010
久效磷、磷胺

23
2920100010
甲基对硫磷、对硫磷

24
2908109010
五氯苯酚

25
2903590020
毒杀酚

26
2903590030
灭蚁灵

27
2931000012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苯

28
2842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酸汞、焦硫酸汞

29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30
28342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硝酸汞、硝酸亚汞、硫酸汞

31
282619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氟化汞

32
2812104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33
28129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碘化汞

34
293100002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35
2838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硫氰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

36
28274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铵汞、氯化钾汞

37
28275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溴化汞、碘化汞

38
2825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氧化汞、氧化亚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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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治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1日
从日常生活需求之中产生的规则和法律,又被反过来运用于规范
和调整日常生活。
  正是在20世纪之末,“法治”才成了中国社会生活的主流话语之
一,但由此我们却完全可以想见,“法治”必将成为21世纪我国社会
生活的中心与亮点。尽管如今,法治的理论主要还是由“学者”来阐
释和讲解的,法治的实践主要还是由“官员”来施行与推动的,一句
话,从其现象与表面上看,似乎“法治”与我国普通百姓的生活即使
不是毫无相干至少也相距遥远。然而事实恰好相反,“法治”始终离
不开普通百姓的真实生活,它必然存在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并与
其时刻相伴。因此,“法治”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的身边,
就在我们琐碎的生活之中。“法治”之所以无法与生活分离,乃是因
为“法治”就是从“生活”起步的。因此,寻求“法治”的生活,必
须首先尊重“生活”的法治。
  记得20世纪30年代,我国杰出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就曾经非
常赞赏其同代法学家燕树棠先生的见解,认为“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
人情便是社会常识。一个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都是关于人干的
事体的问题;所谓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开门七件事,所谓
吸烟、吃饭、饮酒的问题,所谓住房、耕田的问题,买卖、借贷的问
题,结婚、生小孩的问题,死亡分配财产的问题,骂人、打人、杀伤
人的问题,偷鸡、摸鸭子的问题,大至国家大事,小至孩童争吵,都
是人干的事情”。从这些日常生活需求之中产生的规则和法律,又被
反过来运用于规范和调整日常生活。正是在处理这些日常生活琐事的
过程中,法治潜滋暗长并在其中持存与展开。由此可见,“法治”的
的确确就是你、我、他这样的普通人的必然的生存状态与生活方式。
  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法治”的生活观照首先指向人
类社会的历史,它是现实的人的生活经验与生活教训的总结、提炼与
升华,是以人的生活传统、习惯与习俗形式表现出来的实践智慧与理
性成就。但“法治”的生活观照的重点却是指向现实的人的当前生活
的,它特别关注正在发生的普通人的活生生的生活的现状。正是基于
此种意义,在20世纪30至40年代,郭叔壬先生就指出“宪政”或者
“民主政治”不过是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情态”;张佛泉先生也强
调民治宪政不是“悬在人民生活以外的一个空鹄的”,而是一个“活
的生活过程”。但也不可忘记,“法治”的生活观照还指向了现实的
人的未来生活,它反映并时刻体现着现实的人的生活理想、生活愿望
与生活期待。
  这样看来,“法治”既绝非“学者”的刻意臆造亦绝非“官员”
们专横武断的安排,而的确本身就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百姓的一种有意
无意的自愿选择,也是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照料诸般俗务杂事的过程
中,一点一滴地亲自实践和不断积累的。正因为如此,法治所表达的
情感不过就是普通百姓的情感,法治对人的关怀也不过就是对普通百
姓的日常生活(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关怀。现实的人的生活之中蕴
含、孕育并实践着法治的原则与精神、规范与制度,而法治也不能不
在生活之中展现与落实。所以,生活的法治就是活生生的法治,同时
也就是常人的法治;法治的生活,也就是常人具体而实在的日常生活。
  所以,真正的法治必定抱持这样一个基本的生活信条:尊重生活,
         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广东高院裁定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案


裁判要旨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案情


2012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稀佑驾驶桂K·L2387号牌大货车行驶至池揭公路S236线广太镇山前村路口附近,因掉头转弯占线,与被害人谢贵诚驾驶的粤V·M3011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谢贵诚倒地受伤。王稀佑驾车逃离现场,行至广太收费站附近时被群众开车追上抓获。谢贵诚住院抢救18天后死亡。肇事车辆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永发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支配人为陈春。永发运输公司已为该车向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称安华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王稀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贵诚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稀佑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王稀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民事原告人45.4万元;判决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民事原告人12万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安华保险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华保险公司以同样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安华保险公司的申诉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交警部门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1.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赔偿。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即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成应然。投保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不改变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即肇事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三者险业务,即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关于格式合同问题以下再议)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 本案中,保险人提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有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两种法律关系的有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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