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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5:21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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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缴库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24号)要求,依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体育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制度。

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及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每年 10月底前,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计划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

第九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等方面的开支。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项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专项用于贫困乡镇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五)用于列入近期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支出。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因故变卖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市财政国库公益金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必须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益金申请

第十四条 拟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体育局(未设立体育局的经济功能区由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申请,区体育局(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中详细明列出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对涉及人员的开支(包括劳务、补助及接待等)应详细明列出人员构成、人数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公益金申请单位应当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五)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公益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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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5〕23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从自备井、河流、水库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已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城市污水管理费征收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九条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可持相关证件,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管理权限,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他用户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市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年度征收目标,并根据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征收、代征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拖欠、拒交。对确有困难需要缓交的用户,必须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缓交,但不得免交。

被征户必须在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专户。征收部门应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解缴专户。市财政部门、市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征收、代征单位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财政、物价、公用事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总后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施行期间发布的,目前尚未宣布废止的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见附件)做如下修定:
一、各规章条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规章条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 门 规 章 目 录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
罚程序(试行)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全国食品用香料产品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食品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混合消毒牛乳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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