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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52:39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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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的亏损补贴应首先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精神,现就解决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企业整体下放地方管理,有色等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是国务院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目前,煤炭、有色的部分企业拖欠或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致使社
会保险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难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少数地区已酿成群体事件,这个问题务必引起各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调查研究,在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
决煤炭、有色等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以煤炭、有色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时统筹项目内的支付水平为基础,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部发〔1998〕22号)要求,认真核定煤炭、有色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坚决清理和妥
善解决违反政策提前退休问题,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煤炭、有色企业要严格按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向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收回的资金要首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鉴于煤炭、有色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列入了企业成本,对企业出现的亏损
,财政部门也核定了亏损补贴指标,因此,煤炭、有色企业如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核定的亏损补贴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煤炭企业用亏损补贴确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采取年初定计划,按月(或季)结算、抵扣的办法处理。对无亏损补贴或亏损补贴指标不足以确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商劳动保障、煤炭部门研究制定确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办法。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企业,中央财政将直接抵扣亏损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中央直属有色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央财政拨付的亏损补贴应首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对中央财政核定了亏损补贴指标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开具证明,经财政部核准后通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从按季拨付的亏损补贴指标中扣减,直接划给设在财政厅(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养老金发放。
六、有亏损补贴指标的煤炭、有色企业,如发生财政直接扣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扣款额仍由相关企业作补贴收入处理。
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应按地方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亏损补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每年年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将煤炭、有色、军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情况以及用亏损补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等,汇总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十、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



19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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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使用,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的名单和品种,对此项工作做了试点安排。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定点生产、价格、采购、使用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企业要按照《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规定,本着简化包装、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积极做好定点生产基本用药工作。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各项规定,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并及时销售给相关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

  二、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前提下,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单独制定价格。生产企业将定点生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直接印制在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盒上。国家鼓励定点生产企业在保证定点生产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不断降低成本。

  三、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不实行集中采购,直接入围候选品种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定点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要主动了解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流通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在定点生产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定点生产的企业和品种实行动态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药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保障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工作健康稳步地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县城、工矿区和县属镇(建制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


  第五条 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font size=+1>  市区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元 7.0  4.5 3.0 1.5 1.0 0.7 0.5   县  等级 一    二      元 0.4  0.2</font>

  (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第六条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税务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在我市工矿区未划定之前,涉及跨等级的企业,按主厂区所在地的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
  (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


  第九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工厂、其中残疾人占全厂人数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上半年五月份,下半年十一月份)缴纳,缴纳税额大的单位,可以按季缴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现有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级、用途等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经审核后,再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新征用的土地。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变更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妥手续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将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一级:指沿街道两则。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东路南北侧75、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侧81、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侧199、200号;西至汉中路2号、铁管巷口。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联营售票处;北至高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至鼓楼街口、鼓楼百货商店。
  3.夫子庙:贡院西街至健康路两侧,东市场、西市场,贡院街东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西至瞻园路口。
  4.大行宫至太平巷、火瓦巷口。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天天商场、军人俱乐部;西北至人和街口、儿童影剧院;西至傅佐路、山西路38号。
  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
  南至内秦淮河、白下路;
  西至上海路、明瓦廊、大香炉、木料市;
  北至珠江路、广州路范围内。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
  南至长乐路;
  西至天青街、马巷、铜作坊;
  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范围内。
  3.鼓楼地区:
  东至进香河路、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百子亭、肿瘤医院;
  南至珠江路、广州路;
  西至上海路、云南路;
  北至高云岭范围内。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
  南至洞庭路、高云岭、云南路、北京西路;
  西至清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
  北由和会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至城墙范围内。
  三级:紧接二级辐射区。
  1.东由南京火车站的新庄村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园、前半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沿城墙到武定门。
  2.南至长乐路、秦淮河。
  3.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桥南路。
  4.北由大桥南路经护河、金川河、长江新村,长江机器制造厂、南京汽车站、和平门煤站沿铁路至新庄村范围内。
  5.热河路地区:
  东由挹江门城墙至兴中门、姜家园路;
  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接姜圩路;
  西由长江边的中山码头至江边路;
  北至建宁路、朝月楼、江边路范围内。
  6.秦淮区地区:
  东至养虎路、晨光厂东围墙;
  南至宁铜铁路;
  西至西街、小市口;
  北至秦淮河范围内。
  四级:
  1.六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级外围的零散边远地区。
  2.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教陵卫镇行政区范围。
  3.雨花台区:七里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羊巷、普德村、五贵里、钱家村、安德门、小行、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互农村、集合村、雨花村、小行村)、红花乡(红花村、九龙村、东风村)、江东乡(茶亭村、江东村、清江村、中保村、叶圩村、新街村、向阳村)行政区范围。
  五级:
  1.栖霞区:燕子矶镇、尧化镇、栖霞镇(九个居委会及栖霞村、石埠桥乡、十月乡、新合乡)、尧化乡(尧化村、尧辰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鹤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教陵卫村、小卫街村、苜蓿园村)、迈皋桥乡(万寿村、五塘村、红山村、迈皋桥村、藤子村、小营村)、燕子矶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板桥镇(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螺丝桥、二道桥、棉花堤居委会)、西善桥镇(西善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墙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红花乡(夹岗村、七桥村)、七里镇(海福巷、响水桥居委会)、江东乡(河南村、河北村)、石门坎乡(石门坎村、四方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山潘街道办事处,西厂门街道办事处、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行政区范围。  
  六级:
  1.栖霞区:龙潭镇、马群乡、玄武湖乡(岔路口村、五旗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沧坡门村、余粮村)、迈皋桥乡(兴卫村、奋斗村)、尧化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胜村、乌龙村)、栖霞镇(钱家渡村、衡阳村、长林村、大山口村)仙林农场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尹西村、铁心桥村)、西善桥乡(古遗井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广洋村、果园村)、石门坎乡(杨庄村、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百青定村)、沙洲乡(莲花村、中和村、双河村、青石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居委会)、长芦镇(水家湾居委会)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三河乡行政区范围。
  七级:
  1.栖霞区:摄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营防乡、长江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定坊村、高家库村、中路五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圩村)、板桥镇(落星村、陈叶村、柿子树村、大方村、石闸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长芦镇(除水家湾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
  4.浦口区:沿江乡、顶山乡、盘城乡、永丰乡行政区范围。
  县城、建制镇:
  一级:
  六城镇、珠江镇、在城镇、东山镇、淳溪镇、湖熟镇、汤山镇、冶山镇行政区范围。
  二级:
  五县除上述一级以外的建制镇行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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