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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3:17:45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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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预字〔19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决定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
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系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二、处理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精神,结合目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1.中央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部门所有权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使用。可以重点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账和用于
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2.地方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3.中央、地方各部门,凡是隐瞒不报的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安排使用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
三、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1.各地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看待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
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部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2.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整顿财政信用工作小组(该小组在财政部预算司下设整顿财政信用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央各部门有偿资金的整顿具体由财政部各职能司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部门的整顿具体由所在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要求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于1999年3月底以前报财政部)。真正做到人员到位、措
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4.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部门为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查清理阶段
主要内容: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该阶段以自我清理为主,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
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核对账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资金账户一律只进不出。并将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含文字报告和数字材料。数字材料填报、汇总要求详见附表),于1999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时间安排:从1999年1月1日起至6月底。
2.重点检查阶段
主要内容:按照《财政周转金整顿方案》及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整顿财政信用工作小组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部门必须
协同配合。重点检查的情况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时间安排: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3.整顿阶段
主要内容:重点是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到期、逾期的借款,要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账的借款,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规定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时间安排:2000年1月1日至9月底。必要时可延长到2000年底。
4.总结阶段
主要内容:依照《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及本通知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时间安排: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此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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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来我省采访的外国记者(包括常驻我国外国记者和临时来访的外国记者,以下简称外国记者)逐年增多,积极利用和引导外国记者作有利于我对外宣传的报道,可扩大我对外影响,增进与世界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但也有少数外国记者,违反我有
关规定,擅自进行采访;有的假借采访之名,套取我情报,进行歪曲报道,影响很坏。为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外办是全省外国记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外国记者工作。各地、市外办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外国记者工作。具体接待事宜,由省外办会同各地、市外办或省直有关部门办理。
二、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需事先向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及其具体采访计划;如时间紧迫,可发电报、电传或打长途电话联系,由省外办答复是否接受其采访,各地、市外办和省直各部门不得直接答复。如外国记者径向有关部门提出采访要求,应予婉拒,并告其与省外办联系。
三、各地、各部门在接受和安排外国记者采访时,应本着认真准备、积极引导、多做工作、内外有别、安全保密的精神,积极主动同他们交谈,解答提出的问题。帮助他们作有利于我的报道。解答可采取多种形式,有的放失,生动活泼,但应实事求是,不要虚假浮夸。接待情况要及时
简报省外办。
四、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对其合理要求应尽量协助安排;对有利于我对外宣传的内容和项目,可主动推荐、积极引导;对其提出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对外开放、体制改革等问题,在对我有利、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关政策尽量及时答复。如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以及突
发事件,应报省外办,由省外办请示省政府或外交部,以统一对外答复口径。
五、外国记者向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索取各种资料或电询简单的数字,可以提供已经公开发表或可以对外介绍的材料;没有把握的内容,应报经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提供。保密的内部资料、数字等,一律不得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外办同意,不得擅自向外国记者
索要、借用任何物品(包括图书、报刊和资料等)。
六、各地、各部门如邀请外国记者来访,须专题报告省外办,由省外办报省人民政府或外交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
七、外国记者采访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如商人、技术人员等)以及在我单位中工作或学习的外籍人员(如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外侨等),我方不应干涉;未经我方同意,上述人员不得代外国记者联系或安排采访本单位的中方人员或其它项目。
八、外国记者要求在开放地区某一单位进行采访,须经省外办同意;去非开放地区旅行和采访,须事先向外交部新闻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对未经同意、擅自到我开放地区某些单位或非开放地区进行采访和旅行者,当地外办应予以阻止,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记者给予批评、警告或
扣留记者证,同时将情况尽快告省外办。
九、接待外国驻华记者采访的单位,要事先查验记者是否持有我外交部新闻司颁发的“外国记者证”,以防有人冒充记者进行非法采访。未持证件或证件过期者,可不予接待。对冒充记者或持他人的记者证进行非法采访者、应要求其书面承认错误,同时没收记者证,停止其采访活动,
并尽快将记者证交省外办转交外交部新闻司。
十、凡允许外国记者采访的地方,应允许照相和拍电视(非电视记者不得拍摄电视片和传送电视节目)。对个别保密或不便拍照、拍电视的地方,接待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规定参观路线或标明“禁止拍照”字样,并事先向记者说明。不要随意阻拦记者正常采访,更不要随意要
求记者曝光胶卷,或没收其摄影器材。
十一、对外国记者在采访、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如报道内容特别恶劣,或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等,应采取慎重态度处理,要及时与省外办联系并研究处理办法;重大问题,由省外办请示省政府或外交部后处理。




1987年7月10日

人事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人员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人员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现就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人员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根据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和吸引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人员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工作,为园区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在办理有关人事管理手续过程中,要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园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调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工作的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并需要跨地区调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为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其调动可不受指标限制,并按照夫妻同去同留原则做好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随迁工作,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三、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的,在人员流动上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其进行人事档案保管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四、今后国家扶持的其他高新技术园区引进急需人才,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衔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反馈信息,以便完善有关政策。


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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