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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42:28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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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3〕9号

关于报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12日前将本地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乡镇煤矿整治情况表(表式附后)传真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司(传真电话:010-64463058)。要求报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地落实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的安排部署及工作情况。

二、到4月底,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的要求,已通过省级验收的小煤矿,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进度情况;本地是否还存在未验收或应关闭未关闭的小煤矿,其情况、数量如何?

三、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附件:乡镇煤矿整治情况表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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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97]14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首都资源优势,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符合首都特点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在北京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或者独资高新技术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经市科委认定,并每年复审一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条 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得延误。银行要优先给予企业人民币及外汇贷款支持;海关要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待遇;有关部门要简化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境手续,核定适当人数,办理一至两年内多次往返批件;企业根据境内外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国内分支机构或者海外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外经贸委要优先办理审批申报手续;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由市经委、市供电局、市公用局、市电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给予统筹安排,核定指标,优先供应,其供应的价格和收费享受国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土地由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继续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一站式办公程序。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八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认定,可以适度放宽企业产品内销比例;产品确属国内急需并能替代进口的,允许全部内销。
  第九条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的,可以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市对高新技术产业原有优惠政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2〕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建设,构建开放灵活的山东教师教育体系,规范教师教育管理,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是指以综合培养本、专科层次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2+3”或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和“2+4”本科层次培养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

  第三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全科综合培养;根据全省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由省教育厅确定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举办。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现有的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师范类专业中提出专业设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第七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1)近三年本专业年招生规模不低于40人;(2)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1人以上,副高级职称2人以上,生师比不高于18:1;(3)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不低于5000元,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心理实验室、微格教室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还需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钢琴(电钢琴)教室、琴房、舞蹈房、教学法实验室等教学设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开设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开设专业的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在下一年度开设专业的书面报告送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开设专业,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2)开设专业的主要依据及论证材料;(3)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4)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5)开设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教师教育基地共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开设专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需备案的开设专业进行评议,确定备案的开设专业名单。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会同合作共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抄送师范教育处。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需求以及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将本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在本机关和学校门户网站及当地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与高中段考试同时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考生应为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市当年普通高中段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具体录取线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参加师范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主要考察普通话、表达能力、心理测试等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十五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各市招生部门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4”培养模式,实行定向招生。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前2年学期期满修业合格者,可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规模确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者可升入对口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本科层次学习4年。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升入本科学习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参加了春季高考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可进入“2+3”五年制专科段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3”或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2年期满经学校测试合格,升入专科层次学习3年,由招生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转段规定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录取新生名册抄省教育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学生,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五年制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初中起点高等教育师范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指导方案,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综合培养制订培养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识教育+学科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注重师德养成教育,强化教育见习、模拟教学、教育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其中,教育见习、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教育见习、实习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由高校和小学、幼儿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见习、实习在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建立的实习基地学校进行。

第八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收费,前2年参照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收取学费,进入本、专科培养阶段后按照普通高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招生。违反招生规定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3/21/art_4602_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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