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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28:38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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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一、增设会计科目
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设立本币对外币买卖的专用会计科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482结售汇资金
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汇、售汇业务时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收支情况。各外汇业务经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结汇或售汇所支付或收入的人民币、购入或售出的外汇,分别币种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贸易结售汇、非贸易结售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
专户代号为:“48201贸易结售汇资金”、“48202非贸易结售汇资金”。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应在借、贷双方同时反映。本科目排列在“481外汇买卖”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外汇买卖项目中。
贸易和非贸易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买卖,以及境外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包括代客和自营的货币兑换业务,仍用原“481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二)190期收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买入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贸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买入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19001期货交易”、“19002货币调期”、“19003利率调期
”、“19004买入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是期付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167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三)290期付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卖出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交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卖出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29001期货交易”、“29002货币调期”、“29003利率调期
”、“29004卖出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负债类,余额反映在贷方,是期收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284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与此同时,撤销原在表外的“661期收外汇款项”和“662期付外汇款项”两个科目,原来核算的业务应即转入新增科目内。
二、结售汇业务核算
(一)结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属于规定结汇范围的以及其他外汇收入自愿结汇的,各经办行办理结汇时,应根据总行或境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或收帐通知进行审查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单位结汇金额的50%比例逐笔登记出口单位结汇台帐。
2.境内居民自愿来行结汇的,应积极办理。来华的外国人、港澳台胞来行售卖外汇或外币的,应开具水单,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结汇的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或:101现金 (人民币)
借:××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二)售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需对外支付用汇,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提交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凭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对设有结汇台帐的单位,应于逐笔销记台帐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2.各单位非贸易项下的非经营性支付办理购汇或购钞,应按规定经过审批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三)外汇交易市场买卖结售汇资金
会员行和分会员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同外汇的交易,分别情况作如下分录:
1.买入外汇时: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2.卖出外汇与买入外汇分录相反。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以下称委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以下称受理行)买卖结售汇资金
为了保证交易的及时成交,并考虑买卖价格不确定因素,买入外汇时,受理行凭委托行买入外汇的无金额加押(外汇专用)电传(见附件一),核押后进行交易,成交后的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实拨资金进行清算,外汇资金通过联行外汇往来进行清算(外汇的汇划
电文见附件二)。卖出外汇时,由委托行主动将外汇通过联行外汇往来以外汇的加押电传(见附件三)划往受理行,成交后由受理行将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动划付给委托行。

1.委托买入外汇
①委托行需买入外汇时,应先向受理行发出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附件一),暂不做帐务外理并做好人民币买汇资金的准备。
②受理行收到委托行要求买入外汇电传,核押后,不作帐务处理,待交易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外币)
或: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向委托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二)。
③委托行收到受理行买妥外汇的加押电传,经与原发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核对后,填制外汇联行补充报单,同时将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受理行。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2.委托卖出外汇:
①委托行卖出外汇时应主动向受理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三)通过联行外汇往来将外汇划至受理行,并进行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②受理行接到委托行要求卖出外汇加押电传时,经核押后填制联行外汇往来的贷方补充报单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待交易成交后:
借: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贷: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同时将卖出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委托行。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3.各委托行和受理行由于结售汇交易形成的人民币往来资金必须遵循当天清算及时划拨的原则,以保证人民币资金的正常运作。外汇资金的清算按现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理。
受理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受理系统内的结售汇资金交易按委托行汇总填制“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附件四),当日传真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结售汇损益的处理
结售汇业务应按营业日当天交易市场收盘后的中间价计算损益,根据结售汇资金科目余额,按收盘时买入和卖出的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后同结售汇资金科目的人民币余额比较,后者大于前者的差额为人民币盈利,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513汇兑收益 (人民币)
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其差额为人民币亏损,会计分录是:
借:535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注:工商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帐号:0241002
帐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专户
简称:工行外汇交易专户
附:一
格式(一)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399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受理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XX为发报行业务参考号,前三位是联行号,后四位为受委托地、市行名称
代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考号(FX表示外汇买卖,后位为年月日、业务顺序号)
:79:PLS BUY USD XXXXX AG CNY AT XXX
买入币种、金额、卖出币种、汇率
FOR US VALUE XX/XX/XX
起息日
RGDS·
:U99:ICBKCNBJBJM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152 930322
无金额密押 01为序号 3152密押930322为加押日期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1日,安徽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买入USD200,000.00,汇率在¥1=CNY8.75水平,起息日94/04/01
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买汇通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AHI |
|399 02 |
|ICBKCNBJSHI |
|:20:SCNY/BUSD341AHPB |
|:21:FX940401001 |
|:79:PLS BUY USD 200000,00 AG CNY AT 8.75 FOR US|
|VALVE 94/04/01 |
|RGDS· |
|:U99:ICBKCNBJAHI |
|:U98:TTK/01 3210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二
格式(二)
ZCZC
ICBK
·
ICBKCNBJAXXX
发报行SWIFT码
30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BJM
委托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发报行的编号
:21:NEW
业务编号(如该报文系证实一个新的合同,该项应填“NEW”)
:22:NEW /FX940322001
该合同双方共认的参号
:30:940322
合同交易日期
:36:8750
汇率
:72:/TELEX/
附言
:32R:940322USDXXXXXX
买入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ICBKCNBJ
被贷记帐户的帐户行
:33P:940322CNYXXXXXX
卖出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PBOCZNBW
被借记帐户的帐户行
:U99:ICBKCNBJXXX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232 930322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上海市分行国际部收到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委托买汇通知核押后,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成交后向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发送买卖确认书(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SHI |
|300 02 |
|ICBKCNBJAHI |
|:20:SCNY/BUSD311SHIB |
|:21:NEW |
|:22:NEW/FX940401001 |
|:30:940401 |
|:36:8750 |
|:72:/TELEX/ |
|:32R:940401USD200000,00 |
|:57A:ICBKCNBJ |
|:33P:940401CNY1750000,00 |
|:57A:PBOCZNBW |
|:U99:ICBKCNBJSHI |
|:U98:TTK/01 3101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三
格式(三)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91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收报行SWIFT码
:20:BCNY/SUSDXXXXXXX
发报行编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号
:25:201119
被贷记帐户的帐号
:32A:940323USDXXXXXX
起息日、货币、金额
:52A:ICBKCNBJBJM
发报行的指示行
:72:/BEN/
附言
:U99:ICBKCNBJ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2 3111 930323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2日,江西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卖出USD100,000.00汇率在¥1=CNY8.73水平,起息日94/04/02。
江西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卖汇通知(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JSI |
|910 02 |
|ICBKCNBJSHI |
|:20:BCNY/SUSD361JXPB |
|:21:FX940402001 |
|:25:431 |
|:32A:940402USD100000,00|
|:52A:ICBKCNBJJSI |
|:72:/BEN/ |
|:U99:ICBKCNBJJSI |
|:U98:TTK/02 0311 940402|
|— |
|NNNN |
|::::: |
|NNNN |
-------------------------
附:四__分会员行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
货币名称:人民币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委托行购入外汇 | 委托行售出外汇 | |
| 委托行名称 | | | 差 额 |
| |受理行代付人民币 |受理行代收人民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注:此表由总行指定的甲级分会员行填列,反映每个交易日受理委托结售汇资金交易的人民币金额,按委托行分别填列。



19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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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分局:
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提出的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意见,经研究确定如下: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资源品种,不作为捕捞对象的不列入本名录。
二、海洋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的捕捞品种确定为:大黄鱼、小黄鱼、石斑鱼、真鲷、对虾、龙虾、鹰爪虾、管鞭虾。今后,随着资源变动和市场需求情况可适时增减。
三、内陆水域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的品种名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报我部备案。大型江河水域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品种名录,应注意毗邻省(区、市)地区间的衔接统一,做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工作。



1995年5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12号


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调整(样式见附件一),同时分送上一级和下一级环保部门,并向列入目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名录的通知单(样式见附件二)。

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根据本《办法》可安排120天过渡期。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二、加强电子废物处置项目的环境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工艺和废物处置方案等内容。

对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可同意该项目在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拆解利用处置一定数量的电子废物,调试和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或对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三,相关证明文件的说明见附件四,工作程序见附件五)。

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废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名录和名录内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监督性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工业电子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从源头遏制电子废物无序流动的局面。要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打击非法拆解处置利用电子废物的行为。要进一步依法强化对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情况(包括临时名录和名录发布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相关地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公告样式

2.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通知单样式

3.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申请书样式

4.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5.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

二○○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四:

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

(二)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如: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三)关于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料;有关培训制度和计划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及执行记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及执行记录;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的照片及其说明;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其执行记录。

(四)关于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关工艺和技术路线的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理记录;等。

(五)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如: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附件五: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

一、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管理

(一)申请单位

1、2008年2月1日后,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新企业”)。

2、2008年2月1日前,即《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

(二)受理单位

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即新企业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或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三),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有关说明见附件四)。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可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首先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新企业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对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要重点审查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应急机制、废物处置、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内容。

(五)临时名录管理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向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的通知单(样式见附件二),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样式见附件二)。

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

市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监督抽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审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和名录。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满三年,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名录,并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通知单(样式附件二)。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整,不再保留于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中。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整,不再保留于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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