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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00:55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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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农牧渔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2年11月19日,农牧渔业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我国渔业船舶船员在日本国港口登岸时必须持有的证件。
二、海员证只适用于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日本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避难的港口,(严原港、博多港、玉之浦港、山川港)或临时指定的避难港口。
三、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统一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签发。
四、海员证的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字样。内页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就,除姓名、籍贯英文栏用我国汉语拼音填写外,其他各项均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五、凡申请签发海员证的船员,必须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签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最近二寸免冠照片二张。经公司审查并送当地渔监部门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签发。(申请表由农牧渔业部统一印制)
六、持证人登离船舶或变动职务,由船舶所有单位签注盖章。在日本国发生上列情况时,由船长或政委代表船舶所有单位签注盖章。
七、海员证平时应由专人统一保管。持证人登岸回船后应将海员证交船长或政委保管,回国后应立即将海员证交各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八、持证人调岸工作,退职、退休或死亡,由船舶所属单位将海员证收回登记后,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销。
九、海员证在国内遗失时,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经审核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补发新证。在日本国遗失时,应由船长报告当地日中渔业协议会或代理机构备案。回国后按在国内遗失时的手续申请补发。
十、各有关单位必须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海员证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并应建立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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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龙政综〔2002〕469号)



  为了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行政管理的有效形式,改善投资环境,改变以往有些部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状况,决定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办企业设立、开业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告示的行为。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申请企业设立或者开业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受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承诺方为申请人。承诺必须由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和形式
  在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开业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审批机关相关表格;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4)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企业设立、开业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三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同意或认可。对撤销同意或认可的,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注销营业执照。
  (五)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工商服务窗口提出企业设立、开业申请时,受理工作人员除发放企业登记申请表格外,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目,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相关审批机关服务窗口领取告知承诺文书,由有关审批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辅导。
  2、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
  3、各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的必备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作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转交工商服务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尚未设立服务窗口的审批机关将许可证件转交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转交工商服务窗口。
  4、工商服务窗口收到各有关审批机关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交的供注册登记的附件材料后,工商服务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有关审批机关的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一起发给申请人。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有关审批机关的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3、许可证颁发后有关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应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4、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5、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五个工作日内有关审批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将默认相应的审批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服务窗口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6、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移送的第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七)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9日发布

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单位、审批事项和范围(略)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各地先后发生多起建设工程现场塔吊倒塌、折断或倾覆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01年2月22日,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进行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抛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1年7月17日,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上,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接安装的600T×17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章指挥和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发生倒塌倾覆,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2001年8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承包的该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因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在拆除塔吊时违章操作,距离地面25米高的塔吊顶部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2001年12月24日,甘肃省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因使用非标准组合件,未按规范进行检验,以及违章指挥和操作等原因,造成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致5人死亡(其中4名学生),19名学生受伤。

2002年3月15日,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厂延迟焦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机械化施工处的680吨吊机,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吊机臂架系统倾覆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5人死亡,10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建设工程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施工方案不完善、违章指挥、有章不循、以包代管、无证上岗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

这此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同类事故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凡在辖区内进行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开工前均应将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参与建设的企业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备案后,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和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严禁违规层层转包,要明确承、发包单位的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必须对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与约束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谁总包谁负总责,不留死角。特种设备要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做到持证上岗。业主及承包单位要对在建各重大建设工程认真进行检查,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逐一排查,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

四、企业在进行重大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不能片面追求进度,追求经济效益,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施工前必须制定完整周密的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要科学合理组织现场施工,对工程中的重要节点,如重大设备吊装前、拆卸前等要精心组织,确保万无一失;要避免交叉作业,并尽量采用封闭作业,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是对可能涉及的周边场所,也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工程监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位。工程中的承发包及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并遵守安全规程和标准,后道工序应对前道工序的安全及质量加强验收和确认,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并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后续工作,确保重大工程安全。

六、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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