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2:17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2〕51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经国家商检局授权,中国商检总公司于1980年与美国UL安全试验所建立了产品安全认证检验的合作关系。由于双方努力和友好合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近三,四年我国的UL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1991年底止,获得UL认证标志的工厂已超过一千家,涉及的产品数百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赢得了十分可观的社会效益。然而,随着UL业务的普及,近来也发生了一些冒用、误用、滥用UL认证标志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发生在个别少数工厂,却对UL认证标志的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引起UL方面的极大关注。为了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冒用、误用、滥用UL标志的现象,各UL检验中心应严格按UL与CCIC商定的原则做好UL认证标志的收、发、使用登记工作,同时,请各局通过法检和对出口厂家的监管措施协助各UL检验中心把好关。为此,中国商检总公司编印了一本我国UL注册工厂资料手册提供给各局备查,一经发现注册厂误用、滥用,非注册厂冒用UL认证标志,立即通知有关UL检验中心,令其按UL规定予以改正,如拒不改正,有关局不予签发出口放行单,并商请当地海关给予积极协助不准其出关。
因随时都有一些工厂的某种产品获得UL认证,而原来已获得UL认证的工厂的某种产品可能被注销,所以,每年我们将对UL注册工厂资料手册进行修订,及时向各局提供准确的UL注册工厂的信息,请各局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各UL检验中心业务管辖范围
附件: 各UL检验中心业务管辖范围
北京中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上海中心: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江西省大连中心: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广州中心:广东省(深圳除外)、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福建省、湖
南省、海南省
深圳中心:深圳市、宝安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和组织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互办文化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学校建立直接接触和合作。
二、双方将根据各自需要邀请对方教师、学者到有关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
三、双方将鼓励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以此作为两国人民交往、互相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巩固合作的主要手段。为此,双方将在培训教师,提高其专业水平及提供教材方面互相协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组织发展和加强联系。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电视和广播部门之间的直接合作,并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双方将鼓励互办电影周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学者和专家之间发展社会科学领域的相互商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便进行研究、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的直接接触,以加强和扩大卫生领域的合作,交流在发展和完善本国卫生体制工作中的经验,交换有关卫生问题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旅游组织发展和加强业务往来,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两国人民的生活、劳动和文化。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有关合作领域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和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盖克·萨尔基相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