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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团开展“立足新起点,创造新业绩”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12:11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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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团开展“立足新起点,创造新业绩”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文件

中青发[2007]30号


关于在全团开展“立足新起点,创造新业绩”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组织动员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迅速在全团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进一步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决定在全团组织开展“立足新起点,创造新业绩”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开展“立足新起点,创造新业绩”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就是要通过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立足本职岗位,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创造新的业绩,为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二、活动主要内容

  1.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的各项决议和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公报,引导团员青年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重点抓好团干部、大学生、各条战线青年骨干的学习,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宣讲团等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迅速在全团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2.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团、教育青年。要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要广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帮助团员青年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团员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和激励团员青年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3.团结带领团员青年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作贡献。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党所提出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走和平发展道路等方面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要在团的各条战线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学习竞赛、创新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把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组织和引导团员青年立足本职岗位奋发有为,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按照党的要求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实际行动。要积极选树团员青年身边的先进青年和集体典型,用他们的先进事迹影响青年、鼓舞青年、激励青年,引导各行各业团员青年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作贡献。

  4.适应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加强团的建设。坚持党建带团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团,认清新形势新任务对共青团工作的新要求,适应青年和青年群体新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认真研究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努力探索共青团事业发展的着力点,不断推进工作思路、工作方式、自身建设创新,进一步加强团的建设。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团员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始终按照党的要求健康成长。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加强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团干部始终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团干部。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团组织对青年的有效覆盖,更好地团结凝聚青年。

  三、近期重点活动

  1.党的十七大精神宣讲活动。团中央将组织宣讲团,深入企业、农村、机关、学校、部队、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宣讲活动。各省级团委可结合实际,组织本地本系统宣讲活动。各基层单位通过开展报告会、讲座、座谈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开展深入有效的宣讲活动。

  2.“抓团建促发展、作贡献创和谐”活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精神,积极筹备召开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座谈会。开展“我身边的共青团员”评选展示活动,展现当代共青团员的良好风貌。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读书班,大力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

  3.青工战线“贯彻十七大,创造新业绩”系列活动。开展“青工技能月”活动,通过开展青工技能培训、各级各类青年职业技能大赛、青工职业技能鉴定、节能减排实践活动等,服务企业青年职工成长成才。深入推进中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通过开展“中央企业牵手大学生”、“促进大学生就业,青企协在行动”等活动,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中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宝健自主创业项目”,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青年文明号促和谐行动”,服务和谐社区建设。

  4.“新农村、新青年、新风采”活动。加强青农战线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学习培训,开展城乡互动系列活动,举办第三届全国乡村青年才艺风采大赛、第十届全国乡村青年文化节,实施“农村青年(国虹)发展项目”,开展全国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网上注册和小额资助项目活动,开展全国“青少年绿色家园”创建命名活动,开展全方位的绿色理念宣传,评选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全国大学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活动。举办全国大学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座谈会暨首期中国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结业典礼。开展全国大学生“永远跟党走,争做新一代”主题教育活动,组织主题团日活动,组织学生骨干学习,发挥理论学习社团、红色网站和团属网站作用,组织校园文化、社会实践活动,选树先进典型。开展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

  6.全国青联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系列活动。召开全国青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座谈会,举办全国青联委员走进中科院、走进军营、走进国企活动,举办首届中国青年金融论坛。举办“培养计划”西部和民族、边境地区团干部学习考察活动,举办中国百名IT青年精英论坛、泰达生物论坛、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周活动。

  7.“维护青少年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系列活动。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典型事例促进社会对青少年权益的关注与支持。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青少年面对面”活动,举办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开展12355青少年服务台走近青少年活动。

  8.“深化志愿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系列活动。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援外、奥运志愿服务等重点项目,开展好“志愿中国·人文奥运”活动,继续组建“奉献者风采”在西部基层服务的优秀大学生事迹报告团,举办西部计划万里采风志愿服务行动。

  9.“红领巾心向党”全国少年儿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在全队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团结带领团员青年为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而奋斗,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团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团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在推动广大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把组织开展“立足新起点,创造新业绩”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摆到主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按照全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广泛发动,集中行动,迅速兴起活动热潮。要及时了解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把组织团员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团干部要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开展这项主题活动中作出表率。

  2.面向基层,深入青年。各地团组织要面向企业、农村、机关、学校、部队、社区的基层团组织,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帮助广大团员青年掌握党的十七大精神,引导团员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勤奋工作。企业、农村、机关、学校、部队、社区的基层团组织要普遍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团日活动。要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充分调动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把学习教育覆盖到各个社会群体中的团员青年,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青少年宫、青年中心、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团属青少年活动阵地,要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充分发挥作用。

  3.把握导向,做好宣传。各级团组织、团属新闻出版单位要按照中央要求,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宣传工作。要组织团属新闻出版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开设一批专栏、专题,推出一批重点评论,撰写一批重点文章,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历史贡献,宣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宣传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对党的十七大的热烈反响和学习情况,宣传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和精神风貌。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青年,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做到既全面准确又深入浅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运用网络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团员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情况。团属院校、研究单位要加强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研究,帮助团员青年全面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全团学习贯彻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

  各地开展活动情况,请及时报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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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二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服务方式,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全力维护群众利益,高效落实、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诚信型、开拓创新型、高效清廉型政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针对县(区)和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共十二章50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市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的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市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真抓实干来进行,市政府对政府系统的干部职工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抓落实干到位。
  (二)抓落实干到位的主要目的是做好本职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重点内容是市政府对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与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基本标准是全面完成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更高要求是在完成基本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三)抓落实干到位是一切工作成功的关键。能否抓好落实,从根本上讲是个党性问题、工作作风问题。抓落实的关键在于行动,效果在于结果。只有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的行动、实际的效果、人民的利益,我们的工作才算干到了位、做到了家。
  (四)抓落实干到位是衡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事业心和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志。各级领导要切实把抓落实放在心上,坚持亲历亲为,做到“四亲自”,即工作亲自布置,问题亲自过问,矛盾纠纷亲自协调,落实亲自督办,真正沉下去、干起来。要积极引导干部把事业心体现到抓落实上,把本事用到干实事、作贡献上。
  第二章 工作部署
  (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务等,都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六)年初,各位副市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就自己分管口的工作要提出切实可行、重点突出的年度安排意见。各县(区)和政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全年工作安排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各位分管市长批示。安排意见要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奖罚规定“五明确”。对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要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成专门班子来抓。通过年初工作部署,使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全年工作安排要在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季度,市政府召开市长协调通报会,由各分管市长通报上季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下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各县(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小结季度工作,沟通情况,分析问题,拿出解决问题、加快进度、集中突破的具体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季度小结要在下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八)年中,要及时总结上半年工作,深入分析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出超进度、平进度、负进度的工作进展单子,有针对性地提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措施和办法。半年工作总结要在7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九)年终,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内容是:全面对照检查是否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总结取得的经验,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全面兑现奖惩,全面衔接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全年工作总结要在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依法决策的要求。市政府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常务会议,集中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作出决策,提出要求。市政府党组每月组织一次集体专题学习,邀请有关专家和知名学者,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和长远问题进行专题辅导,增强依法行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由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熟方案或意见。县(区)政府和部门衔接汇报工作,一般提前预约,对汇报事项要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拿出成熟的方案或意见。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直接通过电话汇报。
  (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文件规范
  (十四)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减少发文数量,做到少发文、发短文,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向各县(区)政府行文,确需行文的,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办理的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十七)提高办文效率。对下级对口部门报送和其他部门转送的文件,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向呈文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上级领导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书面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呈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十八)及时报送信息。积极收集国家和省上经济社会法规政策动态、对口厅局重要文件、本县(区)和本系统的重要工作动态、接待活动、领导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归纳整理后,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参阅。一般情况下,10天报送1次,重要信息和活动要随时报送。
  第五章 会议组织
  (十九)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时间。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重要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相近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可以通过视屏会议等方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只需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多名领导陪会。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在开会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市长审批;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同意。
  (二十)对确定召开的会议,会前要进行认真研究,确定会议主题、具体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会中要认真组织,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后要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会议决定事项得到有效落实。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跟踪落实,由协调秘书长(主任)与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二十一)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讲话,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负责起草,并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修改把关签字后,在开会前3天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秘书审修,经协调秘书长(主任)审核把关后呈送分管市长定稿。
  (二十二)按要求参加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县(区)和部门要按要求参加会议,不能代替。若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分管市长请假。会议结束后,要结合县(区)、部门工作实际及时传达贯彻。
  第六章 批示办理
  (二十三)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要及时研究办理。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意见。对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原因,提出办结的时限要求。
  (二十四)提高批示办理质量。要吃透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查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并要及时跟踪问效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务活动
  (二十五)尽力减少公务活动。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由部门自行组织,不再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确需分管领导参加的,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协调秘书长(主任)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确定。确需市长出席的重大活动,要提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
  (二十六)对来我市考察的客人,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协调安排。对口厅局和外省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来庆阳考察,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并与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联系确定陪同考察人员,组织好接待。
  (二十七)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组团外出考察要有的放矢,选准考察内容,讲求活动效果。同时,要轻车简从,减轻考察地负担,不准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出市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严格控制参加外地各类节庆活动,切实把领导精力集中到攻坚克难促发展上,集中到抓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上。
  (二十八)市上一般不组团出国(境)活动。中央机关单位和省上机关单位组团分配我市的名额及国家、省上资助的培训人员,确需参加的,要严格按照《庆阳市领导干部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出国考察,要书面请示市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审批。副职及其他相关人员出访,要经正职签字并书面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批。
  第八章 依法行政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坚持实施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法纪部门的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和查处,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认真对待群众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二)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九章 责任制度
  (三十三)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对每项工作都要按照“干什么事、谁去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干好干坏给个什么说法”的要求,创新决策、责任、评价和奖惩机制,细化分解,落到实处。
  (三十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领导干部联包责任制。对优势资源开发、特色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为民承诺办好的实事、重要节会等重大项目和重大工作,一律责任到单位、到领导、到个人,包策划、包推动、包落实,一包到底,跟踪问效,确保落实。
  (三十六)建立健全班子和队伍建设责任制度。探索建立以教育培训为基础、超前预防为重点、选拔任用为导向、管理监督为保证、奖励惩处为激励和约束的干部队伍健康成长保障机制。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政府、本部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班子和队伍建设,形成政府系统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确保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的管理格局。
  (三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责任制度。各级政府都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领导干部包信访案件责任制,确保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安全和稳定。
  (三十八)建立市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十日为市长接待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顺延至星期一),各位副市长实行轮流接访,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和谐稳定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实行县(区)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次市长接待,市政府信访办公室都要组织好接待登记、记录和办理、落实等工作。
  (三十九)建立人民群众来信、来电登记批阅办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把市、县(区)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电话作为市、县(区)长联系群众的热线电话公布,信访办公室要对群众来信、来电进行认真登记、归类,按领导分工及时送各位市长阅批后,迅速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跟踪督办向领导和群众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四十)整体工作要进行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督查,原则上由分管市长牵头,在督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汇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
  (四十一)督查要明确细化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要明确督查内容、时限要求、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协调秘书长(主任)、分管市长、督查人员,做到办理快捷、高效。
  (四十二)督查要以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为目的。每一次督查,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拿出督查方案。督查中,要采取听汇报、看现场、走访群众等形式,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查后,要及时分析总结,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编发督查通报,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奖励惩处
  (四十三)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促进落实的奖惩制度。
  (四十四)按照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组织考核。所有干部都要在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时,总结本人所干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科级以下干部的业绩,由所在科室主要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核实签字;部门副职的业绩,由部门正职核实签字。
  (四十五)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认真、办事踏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抓落实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采取组织措施;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四十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十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干部要在一线创业,决策要在一线落实,问题要在一线解决,创新要在一线体现,成效要在一线检验。一旦商定的事,必须无条件、无阻力、无障碍地坚决执行,迅速落实,做到说了算、定了干、马上办,高效率、快节奏,始终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对待每一项工作,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四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要经过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把关,涉及的数据要经过市统计局严格把关。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九)市(县、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报道。
  (五十)要严格遵守《庆阳市市管领导干部请假暂行规定》。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开会、出访、出差和休养,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统一组织的)在3天(含)以上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向主要领导请假。7天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领导加注意见后向市委请假。派出单位一般应提前3天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随行人员以及请假情况等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在临出国(境)前仍要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手续。“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必须要有一位主要领导在本市值守。离开本市外出3天以上的,县(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政府部门应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正职生病住院5天以上,所在单位应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干部外出结束上班后应及时销假。市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领导干部请假按《庆阳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以上50条,由分管市长、协调秘书长(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调度和汇总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引导、整合、聚集科技资源与服务资源,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技术转移激励措施,营造良好技术转移环境。

  技术转移应当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鼓励依法开展国际间以及与境外地区的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技术转移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进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

  (四)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国资、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以下简称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技术转移有关的规划、计划;

  (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运行和管理;

  (三)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

  (四)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

  (五)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六)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实现区域间科技信息共享和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资质互认,加快技术转移要素流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专门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联盟建设与发展的资助;

  (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运行和管理;

  (三)对重点技术转移成果产品化的支持;

  (四)技术转移服务的资助;

  (五)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与交流;

  (六)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费使用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

  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可以引导担保机构对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以及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市科技部门应当指导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制,设立培训机构,培养技术转移人才。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加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其载体建设,为技术转移提供中试熟化、技术集成与运营、技术交易与投融资、信息资源与协作途径等公共服务,提高技术转移能力。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不同层次的平台资源为基础,以信息化网络为手段,合理整合、有机调配,建立联动与共享工作机制,形成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成果目录和技术转移服务指引,并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组建、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技术成果;

  (二)保护和推广技术成果;

  (三)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开展技术转移研究和教学工作。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技术转移工作部门或者技术转移专员,负责收集、识别企业技术成果,分析企业技术能力和技术需求,研究技术成果运用和保护策略。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技术转移平台,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技术集成、中间试验等服务,促进技术转移。

  第十七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

  (一)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咨询与评估;

  (三)技术集成和运营;

  (四)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

  (五)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六)技术投资、融资;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和基地,集聚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

  鼓励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技术转移。对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为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融资型综合金融专业化服务等金融业务,为技术转移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技术转移活动。

  第二十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转移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评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诚信监督和信用评级。

  监督情况和评级结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并作为技术转移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受市科技部门委托,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技术转移制度建设;

  (二)技术转移的效率和成果;

  (三)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研发资金的投入产出率;

  (四)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技术转移机构经费的投入

  产出率;

  (五)市科技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及其他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挖掘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需求,推广行业技术品牌。

  技术经纪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并会同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经纪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在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技术经纪从业人员的投诉情况及信用记录。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予以转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成果完成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让手续。有关转让价格、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将技术成果移交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由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委托专业交易机构实施交易。交易不成的,由市科技部门许可他人运用,并将许可情况告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对技术成果进行运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成果完成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移交技术成果资料。该技术成果运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等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且技术成果完成人未提出有偿受让或者运用要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将技术成果移交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由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委托专业交易机构实施交易。交易不成的,由市科技部门许可他人运用,并将许可情况告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应当从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投产产生效益的,应当连续十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与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约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技术成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文件作为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认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并以股权方式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直接持有股权,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披露,并可以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技术转移。

  第三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运用实行专项财务核算。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向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转移方面进行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市、区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对在技术转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技术转移经费的,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载于技术转移诚信评价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予受理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拒不配合进行成果运用活动的,由市科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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