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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21:58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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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下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部室:
根据中纪委五次全会关于95年对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四条补充规定,把禁止公款吃喝玩乐作为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现将从我会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下发,请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
为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对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纪律,结合证监会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对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受证监会监管和证监会职权范围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中介机构、咨询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及地方监管部门的宴请。
2、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与证监会业务有关的境外商业性机构和个人的宴请。
3、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不准向接待单位提出超标准接待要求。
4、工作人员确需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的庆典及其他难以避免的应酬性宴请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个人不准私自赴宴。
5、有关人员在为单位购置房屋、汽车等物资及购买办公设备、医疗及其它用品时不准接受销售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禁止工作人员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1、工作人员不准接受邀请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2、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等娱乐性活动。
3、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夜总会等。
三、关于落实上述规定的措施: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2、各部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人事部门要把执行情况列为年终考核干部内容,并作为对工作人员聘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3、工作人员如果违反前述规定,一经查实,将视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严肃处理:
(1)违反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将从其工资中扣除该次人均宴请(娱乐)两倍的费用;
(2)违反两次的,除处以经济处罚外,予以会内通报;
(3)违反三次以上或因对方没有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而刁难对方的,调离原岗位,并予以会内通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4)如因接受宴请(参加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违反政策和原则,干扰市场正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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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9〕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公共资源服务民生的作用,切实解决制约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市场管理,改善经营环境,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在牡丹江市市区内依法获得营运许可,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或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轿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加强综合监管;实施总量调控,优化城市交通结构;鼓励规模化发展,允许企业、个体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建立和完善各方利益协调机制,体现规范、公平。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日常管理。市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道路运输协会组建出租汽车工作委员会,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第六条出租汽车行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畅通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参与管理行业事务;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技能,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七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应依据市场需求、运力空间、城市发展、道路状况、出租汽车实载率等因素,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增量计划、招投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增出租汽车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与有偿使用相结合方式公开出让经营权,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限届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对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经营权。
  第九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费所得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改善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行业科技进步和文明创建等方面。
  第十条新增出租汽车实行公司经营模式,由公司全额出资购买车辆,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经营期内经营权归公司使用。
  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数量不得少于100台。
  第十一条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自本办法施行前最后一次转让之日起设定8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开始确定经营期限为8年;从未转让或转让期超过8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确定经营期限为8年;近年受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期满后仍不能收回受让成本的,可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的,可以继续经营,参照新增出租汽车管理,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按当时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受让、吸纳入股等形式组建出租汽车公司,所组建的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数量不得少于60台。
  第十三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的车型,按照美观、环保、节能的要求,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共同选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更新车辆的,不延长已确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权变更与转让、经营权的终止与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立规范的经营权转让程序。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按规定程序公开转让给出租汽车公司或个人,转让价格由转、受让双方协商议定,鼓励出租汽车公司受让。新经营者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者剩余期限。
  第十七条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禁“倒卖”、“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使用规定的号段、号牌,采用规定的车身颜色,设置统一的出租汽车标识、服务监督卡和营运价格签,安装配备专用出租汽车标志灯、里程计价器、待租显示器等出租汽车标志、设施。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行车安全等教育,接受有关部门对计价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检测,应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章驾驶、文明服务、礼貌待客,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等证件,保持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卫生,车辆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不得从事长途客运班线经营。
  异地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市区的营运活动。
  第二十二条遇抢险救灾及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服从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手段扰乱和破坏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出租汽车相关管理部门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四条建立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的长效管理机制和举报奖励机制。市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超范围经营及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等行为。对举报非法营运的,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考核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作为年度审验依据,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二十六条未办理经营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运输经营者拒不接受处罚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歇业、停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扣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3个月,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出租汽车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以出租汽车为载体,从事违法活动,非正常上访、组织停运、堵塞交通、聚众滋事、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恶意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事件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
  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刁难经营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授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市交通、公安等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肇 庆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 件

肇经贸市场[2003]1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 批发市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为促进我市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突出重点,努力开创现代流通业的新局面,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肇发[2003]10号),“十五”时期,我市要重点发展5家左右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2-3家大型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和2-3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制定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一、发展目标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逐步建成功能齐全、设备完善、服务规范的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流通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和效率有较大提高,形成我市物流品牌和有竞争力的物流产业群,先导性支柱产业作用得到较充分发挥。到2005年:

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销售额约占全市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的4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重点扶持发展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平均每家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逐步建立捷准时、经济合理、优势明显的现代物流网络;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先发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挥;

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商品成交额约占全市集市贸易额的3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二、认定标准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按照《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进行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总部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行业范围。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主要在旅游、食品、服装百货、医药、液化气、农业生产资料、家电、家居用品、装饰材料、汽车等关系国计民生、成长性强,并具有产业优势的行业中产生。

3、企业规模。上述各行业中经营规模处于全市前3名的企业。

4、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导入了MIS、EOS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比较高,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5、辐射能力。实现跨市、跨省经营,对全市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辐射带动能力比较强。

6、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7、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

8、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二)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母公司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规模。经营规模处于全市物流企业的前3名。

3、技术条件。具备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与主要客户实现EDI数据交换,实现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及与客户的信息共享,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4、服务功能。有较强大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物流管理解决方案,提供海、陆、空等多种运输和仓储、配送,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相结合的集成化物流服务功能。具有与大型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

5、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6、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善于经营和管理。

7、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符合省统一规划和政策、并经地级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大型批发市场。

2、行业范围。紧密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和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位于商品主产区或集散地;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5、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交易方式逐步由传统交易向网上交易、竞价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转变。

6、交易规模。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3名。

7、辐射范围。覆盖全市、辐射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8、市场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了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和对责任的追踪制度,即:凡市场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短斤缺两等问题或属于假冒伪劣的,均由市场营运者先行对顾客进行赔付,并追究经销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表;(3)经税务机关签证的纳税证明;(4)信息系统技术报告(信息系统经过鉴定的请提交鉴定证明);(5)流通龙头企业应提交作业手册或规范,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应提交市场章程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经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市经贸局推荐。

(三)听证。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听证企业名单。然后召开以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听证,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四)初审。市经贸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听证意见对候选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认定。市政府对市经贸局上报的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后,享受《印发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中所规定的扶持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由新的优势企业替补。具体考核及替补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的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和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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