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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9:21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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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九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国发[1989]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32号)的要求,加强了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
行为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一些单位和个人,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个别地区,竟形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由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
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及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打击重点
(一)下列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1、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2、生产或经销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商品的;
3、伪造或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商品的;
5、生产或经销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伪劣商品的。
(二)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具体措施
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或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要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为其提供生产、经销场所,在物资、资金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理。
(四)对有意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进货单位或进货人员,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理;对于利用“回扣”、“好处费”或接受“回扣”、“好处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视同行贿、受贿,必须没收其全部“回扣”、“好处费”,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整顿。对整顿查处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上一级政府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干预、阻碍查处的行为,监察部门要立即查证,对责任者必须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必须

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保护举报揭发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重给予处罚。
(七)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在调查取证、鉴定、冻结银行帐号、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均要大力协同工作。
(八)要把假冒伪劣商品和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商品区别开来。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认定要严格掌握,避免随意性。在查处中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九)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者,如能主动坦白交待,并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予以从宽处理;对不予改正,继续从事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者,应从重处罚。
三、组织领导
国务院责成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监察、公安、税务、物价、财政、银行及生产、流通等主管部门参加,在统一领导下,以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为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针对当地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重点地打击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保证。
做好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务必把这项工作做好。



199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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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现状相适应的图书出版管理体制,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图书出版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将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实施分级管理。现将《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现状相适应的图书出版管理体制,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繁荣发展图书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对图书出版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建立以“企业(法人)准入、市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为基础的行业管理体系;有利于出版行政部门把握全局、掌握主动、提高决策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图书出版单位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确保图书出版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出版体制改革。深化出版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既可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规范出版行为和行业秩序,又可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重塑图书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推动出版业深化改革,增强出版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解放出版生产力。

  (三)有利于促进出版业繁荣发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图书出版单位完善运行机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图书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进产业不断升级,培育更多导向正确、核心竞争力强的名社大社,产生更多“专、精、特”的中小图书出版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

  各地的人民出版社被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划分为经营性出版单位的,适用于本办法。

  三、评估原则

  (一)坚持“两个效益”相统一。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应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估,做到标准公平、评估公正、程序公开。

  (三)坚持分类评估。根据各图书出版单位的办社宗旨、专业特色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类,实施分类评估,增强同类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

  (四)坚持量化评估。将各项评估指标予以量化,实行定量评估,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五个方面组成。选取能反映图书出版单位真实水平的、有代表性的25项要素为评估指标,组成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一)图书出版能力

  1.图书内容质量。确保导向,提高质量是图书出版的基本要求。评价出版的图书是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专业特色。引导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或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出版特色。评价出版的图书是否符合办社宗旨和新闻出版总署核定的出书范围,或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有影响的图书品牌和特色版块。

  3.重点图书出版情况。重点图书的出版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和出版社的综合实力。评估列入及完成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情况,完成总署组织的重点图书情况和推荐优秀图书的入选情况,完成总署组织的原创图书工程项目的情况。

  4.获奖图书情况。获奖图书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精品图书的能力和水平。评估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图书)奖和经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国际奖项的情况。

  5.图书再版重印率。图书再版、重印率的高低反映了读者和市场对图书的认可程度及图书出版单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平均每年再版重印图书占其总图书品种的比重(中小学教辅、各类考试培训用书不进入统计)。

  6.图书销售。图书销售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的图书策划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读者认知度。根据各图书出版单位在年检中报送的年检数据,评估出版图书的单品种销售排序情况,鼓励图书出版单位扩大图书的市场占有率。

  7.版权输出。为鼓励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扩大我国图书在世界的影响,提高中华文化的影响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向境外输出中文版和外文版图书的能力。

  8.图书编校质量。依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局检查的图书质量结果,评价图书出版单位图书编校质量情况。

  9.图书印装质量。依据国家有关图书印装质量标准和图书印装质量检测部门对图书进行抽查检测的结果,评价图书的印装质量。

  (二)基础建设能力

  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创新出版手段,应对信息化时代的挑战,是图书出版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社领导岗位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图书出版单位领导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确保正确出书导向,评估图书出版单位领导成员参加新闻出版岗位培训的情况。

  2.主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进一步提高图书出版单位队伍整体素质,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从事主营业务的编校人员和营销、发行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3.编校人员职称。为使出版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适应出版业发展的新形势,评价图书出版单位编校人员中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表彰情况。优秀人才是图书出版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为了更好地鼓励图书出版单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作用,评价图书出版单位现有从业人员中曾获“全国劳动模范”、“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韬奋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出版百佳工作者”、“中青年优秀编辑”和评估期间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韬奋新人奖”等奖项的情况。

  5.制度建设。为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规范出版行为,评价图书出版单位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以及落实和执行的情况。

  6.信息化及数字化建设。为更好地应对信息化时代对传统出版的挑战,提高现代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数字出版的发展,推动多种媒体的互动和经营,衡量图书出版单位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及跨媒体出版的能力。

  7.办公条件。为促进图书出版单位改善办公条件,确保正常出版,评估图书出版单位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改善办公条件的情况。

  8.单位受表彰情况。出版单位受到表彰反映了图书出版单位的整体实力及突出成绩,为鼓励先进,评估图书出版单位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单位奖)和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等受表彰的情况。

  (三)资产运营能力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图书出版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图书单品种平均利润、速动比率和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

  1.净资产收益率。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图书出版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能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图书的盈利能力。

  2.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增长率。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重视主业,以主业带动出版产业的发展,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增长情况。

  3.图书单品种平均利润。为促进图书出版单位优化产品结构和增强图书选题策划能力出版适销对路的图书,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单品种图书的盈利能力。

  4.速动比率。为增强图书出版单位抗风险能力,评估图书出版单位的偿还债务能力。

  5.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为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做大图书出版主营业务,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状况。

  (四)违规记录。严肃出版纪律,规范出版行为,对出版单位违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违纪违规。反映图书出版单位在评估期内因违纪违规被查处的情况。

  2. 降级项。为确保正确的图书出版方向,对图书单位出版有重大政治问题图书、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作降级处理。

  (五)附加项目

  公益事业。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强化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评估图书出版单位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五、评估办法

   (一)图书出版单位分类

  为体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增强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将图书出版单位划分为社科类、科技类、教育类、少儿类、文艺类、美术类、古籍类、大学类八个类别,分别按类进行评估。

  各副牌社不单独评估。具体分类情况参见《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分类表》。

  (二)评估等级

  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评为一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0%;

  2.评为二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30%;

  3.评为三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40%;

  4.评为四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的比例不超过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0%。

   (三)各类别图书出版单位等级比例

  各类图书出版单位在各评估等级中的数量,原则上按照其类别所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比例确定。

  (四)记分和排序

  1.等级评估的最高分数为1000分(不含附加项目30分)。根据各项指标在图书出版中的不同作用,赋予不同的权重。详见《经营性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2.按照图书出版单位所得分数,按类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上述第(三)款比例分别确定等级。

  3、因出版有严重内容问题的图书或严重违规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图书出版单位,直接作降两级处理。

  (五)评估期限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评估。

  六、组织领导

  为使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顺利实施,设立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总署有关司局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评估工作的领导工作。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图书出版管理司。
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具体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出版单位材料审核及部分评估指标分值核定等相关工作。

  七、评估程序

  (一)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

  (二)地方和解放军系统的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分别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经过审核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初步计分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主管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样检查。

  (四)按照核定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类别划分等级。

  (五)评估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经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评估结果。

  八、纪律要求

  (一)各图书出版单位须本着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图书出版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予以降级。

  (二)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守等级评估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评估。

  九、有关政策

  对被评为一级的100家图书出版单位,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

  对被评为四级的图书出版单位,要求其主管、主办单位加强管理,促进其完善各项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综合实力。

  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新阶段“菜篮子”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阶段“菜篮子”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菜篮子”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结束了“菜篮子”产品长期短缺的历史,产品丰富,市场购销两旺。但目前“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种植和养殖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产地环境污染,致使一些“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在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有的“菜篮子”产品“污染”;一些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混乱;“菜篮子”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种和质量不能适应多样化、优质化的消费需求;流通基础设施薄弱,市场交易和运行方式原始,检验检测手段落后。随着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菜篮子”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任务,要求突出抓好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任务是:以保障长期稳定供给为目标,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快实现由比较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保证卫生和安全转变,让城乡居民真正吃上“放心菜”、“放心肉”;逐步实现由阶段性供求平衡向建立长期稳定供给机制转变,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主要措施

  完成新阶段“菜篮子”工作任务,实现“两个转变”,必须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

  1.抓紧制(修)订与“菜篮子”产品相关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尽快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相应地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产品加工包装标准、产品运输储藏(保鲜)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使“菜篮子”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当前,要抓紧蔬菜、瓜果、茶叶、奶类、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等“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尤其是农药、兽药、鱼药、重金属、饲料添加剂等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

  2.加大“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技术和设备,保证生产和经营的“菜篮子”产品合格。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主要接受没有自检能力的生产经营者的委托检验,出具客观、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并对检验报告负责。执法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执法的公正性。要尽快建成一批在人才、技术、设备和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的国家级、省级质量卫生安全检验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

  3.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追溯制度。从“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应有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检验检测指标及合格证明,发现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4.建立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和产品标识制度。规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认可和认证标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和标识,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相关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检查。

  5.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菜篮子”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菜篮子”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作无害化处理的,应予以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大“菜篮子”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保证产品安全卫生。

  1.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测与保护。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地、县四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及时、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采取坚决措施,严格禁止向“菜篮子”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加强“菜篮子”产品供水水质管理,合理施用肥料、农药,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对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对“菜篮子”产品安全构成威胁的农药、兽药、鱼药,应尽快予以淘汰,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有关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农业投入品的标准制订工作,加紧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搞好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提倡科学地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和兽药。

  3.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业的监管。从企业保证“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采取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监督措施,在加工源头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督和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

  4.强化动植物病虫害防治。要建立高效运转、快速反应、安全无害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健全动植物病虫害测报预警与防治机构和队伍。加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的疫病净化和环境消毒工作。强化猪、牛、羊等畜禽的免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加快无规定疫病示范区建设。要充分发挥植保、兽医等基层技术队伍及各类农业技术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农牧民的技术培训,提高食用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水平。

  (三)建立安全的“菜篮子”产品产销经营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秋序。

  1.建立安全的“菜篮子”产品产销经营体制。严格“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条件,建立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机制。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各类市场)要严格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各地应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村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按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2.加快“菜篮子”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加强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菜篮子”产品市场建设;通过改扩建,完善城市“菜篮子”产品骨干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

  3.积极推进现代营销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扶持并鼓励“菜篮子”产品的配送和连锁经营,建设跨区域、中继性的物流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批发市场积极探索经纪人代理、竞价拍卖、电子统一结算和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

  4.严把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入口关。要重点对各级市场上的蔬菜、瓜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各类“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超限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和源头追溯治理。严禁销售病害病死畜禽产品、水产品以及注水肉、含“瘦肉精”的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产品,应有质量卫生检验或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是卫生安全产品的,有关生产经营者应主动送检。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加工产品,还应具有能够说明产品真实情况的信息,如产品生产企业(地址)、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成份和技术指标,包括农用药物残留限量所依据的标准等。

  5.规范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秩序。各类经营“菜篮子”产品的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店应建立进货检验制度,禁止经销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要解决市场管理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撤消一切不合理的关卡,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执法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保证“菜篮子”产品正常流通。

  (四)加强“菜篮子”产品进出口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促进出口。

  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努力扩大优质、特色和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菜篮子”产品出口,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基地,要严格按有关进口国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经营;同时,做好对“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认证工作,并对出口产品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完善进口“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的风险评估,加强对进口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企业的注册登记,严格检验检疫工作,严防境外动植物病虫害侵入,确保我国生物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引进与推广。

  围绕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种质遗传资源,加速优质、专用、抗逆、高产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等新品种选育及良种扩繁。鼓励开发、推广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及高效施药、施肥新机械。积极推动高效疫苗、疫病诊断技术、安全饲料添加剂、新型兽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养殖场疾病综合防治及环境卫生控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快开发果蔬、肉类、奶类等“菜篮子”产品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保鲜)技术设备,发展专储、专运技术,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简便、准确、经济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1.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在促进“菜篮子”产品健康发展方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已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坚持。同时,根据新阶段进一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2.加大投入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三绿工程”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积极开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完善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基础设施。重点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有商业银行要继续支持“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

  3.建立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抓紧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并加快向乡镇、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经营大户延伸。农业和经贸部门要建立“菜篮子”产品供求信息网络,搞好产品供求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区域间产销衔接,引导生产结构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定期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和查处结果逐级向国务院“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由国务院农业和质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整理“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整理“菜篮子”产品卫生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4.完善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为应对突发性灾害和稳定市场,要完善重要“菜篮子”产品中央与地方分级储备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储备商品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强重要“菜篮子”商品的宏观调控。

  三、切实加强对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领导

  “菜篮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新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促进“菜篮子”发展的规划,明确下一步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要突出抓好“菜篮子”产品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健全“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和质量认证等,促进“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完善“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

  新阶段“菜篮子”工作,要把保证供给和保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作为市长和主产区(省、地、县)行政领导的责任目标,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抓好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意识。让消费者了解和识别卫生安全食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依法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与“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当前要加强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加大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菜篮子”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农业部门是“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动植物“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会同经贸部门牵头协调“菜篮子”发展的政策措施。经贸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强“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技术改造,对重要“菜篮子”产品供求进行宏观调控。卫生部门要完善“菜篮子”产品卫生标准,牵头制定有关“菜篮子”产品卫生监管的法律法规,审核发放“菜篮子”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菜篮子”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执法。质检部门要参照国际标准,组织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中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和对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进一步规范与“菜篮子”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菜篮子”产品,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菜篮子”产品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基础设施建设,重视“菜篮子”产品供水源的检测与监督管理,保证“菜篮子”产品生产的供水质量。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财政部门要加大生产、流通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金融、财税部门要完善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的政策措施。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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