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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5:15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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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清(2001)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
社会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部门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摸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165个中央部门(企业集团)所属13147户预算单位开展了清产核资。为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财政部组织力量对165个中央部门所属的200户基层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了样本核查。现将《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印发,请各单位对照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对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自查,纠正问题,做好整改,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为配合部门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摸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财政部组织完成了165个中央部门(企业集团)所属13147户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财政部于2000年9~10月组织力量对165个中央部门所属的200户基层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了随机抽样核查。现将样本核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样本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样本核查,目的是检查核实各部门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和掌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主要工作内容是核查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情况;核查实物资产、收入、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清查登记情况;核查机构户数、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以及工资支出清查登记情况;核查基建工程项目情况、基建拨款清查情况;核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表数据等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这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的200户核查样本,是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上报情况,从165个部门(企业集团)所属的13147户基层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的,几乎覆盖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所有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
从对200户基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的综合评判结果看,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其中,清产核资工作领导重视、扎实认真、数据准确的预算单位为21户;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比较好,基本合格,但少量数据存在一定差错的预算单位为154户;虽然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但存在较严重的虚报、漏报或瞒报问题的预算单位为22户;清产核资工作不认真或走过场并有严重的财务管理问题的预算单位为3户。
二、样本核查揭露的主要问题
样本核查结果表明,这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的情况较好,但也较为充分地暴露出中央各部门清产核资组织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还揭露出一些基层预算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严、账表不符、管理松懈及虚报、漏报和瞒报行为普遍等突出问题。
(一)单位人数上报与实际差异较大。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中发现,由于单位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统计口径不一,以及为多领财政拨款,一些单位人员虚报、漏报和瞒报问题较为严重。在核查的200户预算单位中,有88户存在虚报、漏报和瞒报人员问题,占核查样本的44%,其中:虚报定编人数的单位有24户,占核查样本的12%,共多报定编人数1385人;虚报实有在职人数的单位42户,占核查样本的21%,共多报实有在职人员1719人。
(二)隐瞒少报收入和虚列财政支出现象比较普遍。在样本核查的200户基层预算单位中,88户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隐瞒少报收入现象,漏报、瞒报收入合计11.1亿元,占这些单位应上报收入总额的17.9%;存在虚列支出问题的单位为43户,合计虚列支出4亿元,占这些单位实际支出的12.4%。基层预算单位隐瞒少报收入和虚列财政支出,主要是对本单位所取得的地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所属单位上交收入等资金故意隐瞒不报;无任何凭据摊销无形资产、虚列事业支出的公用经费支出、多报预提奖金和工资支出等。
(三)挪用和违规使用经费。在核查过程中,核查小组核出部分被查单位有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如有的单位违规使用专项基金购建职工住宅,挪用经费买卖国债等等。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严。样本核查中发现,许多被查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单位漏报、少报或隐瞒不报预算外收入。二是预算单位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诸如培训费收入、内部杂志收入、房租收入、企业上缴的管理费用、附属单位缴款等其他事业收入、行政性收费未在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反映。三是房改资金和住房基金等未作预算外资金管理,未纳入财会部门核算。四是未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坐收坐支现象。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突出。从样本核查反映的情况看,许多被查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基础薄弱,存在较多不规范的做法。一是账目设置不合理,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差。部分单位资金处于分口管理的状态,缺乏总账统筹管理,部分单位的资产管理也按照资金来源分开管理,没有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和明细账,造成资产管理混乱。二是会计核算失真,形成账外资产。有部分单位长期投资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逐步将对外投资转作账外资产。三是收入挂账问题严重。部分单位将收入挂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不按规定纳入收入账户,而是直接对冲。四是基建项目竣工后不及时入账现象较为普遍。五是部分财务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核查工作显示,有36户单位出现清产核资报表编制的技术错误,如输入错误、计算错误、重复计算、科目错误等。
三、对200户样本核查结果的处理
为使核查工作落到实处,维护核查工作的严肃性,促进中央预算单位提高会计决算、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拟对200户核查样本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认真、上报数据准确的国家经贸委经济干部培训中心等21户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比较好、上报数据基本准确,但存在一定差错、会计核算不规范等不足之处的154户单位确定为清产核资工作基本合格,同时对工作不足之处应对照样本核查所反映的问题限期自行纠正,并将整改工作情况上报财政部;
(三)对存在组织不力,上报数据不准确,有虚报、瞒报等问题的25户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中部分单位责令清产核资工作推倒重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予以处理。

附一: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通报表扬单位名单
下列21户单位,在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领导重视,工作组织认真,清查全面彻底,数据准确可靠,特予以通报表扬:
1.国家经贸委经济干部培训中心
2.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3.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
4.国家工商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6.纺织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7.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8.中国外文出版社发行事业局编译研究中心
9.上海财经大学
10.信息产业部第四十七研究所
11.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规划院
1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15.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
16.原国内贸易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17.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8.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七所
19.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八所
20.中国人权研究会
21.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附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通报批评单位名单
下列25户单位,在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组织工作不力,上报数据不准确,有虚报、瞒报等问题,特予以通报批评:
1.西安铁路运输学校
2.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3.中国乐凯胶片集团感光化工研究院
4.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
5.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
6.全国政协礼堂
7.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8.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
9.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离退休干部局
10.中日友好医院
11.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1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13.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14.中国儿童中心
15.原冶金工业部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16.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17.复旦大学医学院(原上海医科大学)
18.上海体育学院
19.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20.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21.原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2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
23.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24.宋庆龄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
25.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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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0]189号

1980-11-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希研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黔府发〔2009〕37号、黔府办发〔201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政策和省制定的意见,市级制定管理办法,县(区、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第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我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于2011年7月1日同时启动,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提供资助。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个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800元八个档次,城镇居民每年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4个档次,共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多缴多得。市级将依据国家、省的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将新农保缴费档次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保持一致。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启动之日起,参保人按年按时缴费的,除省每年对其给予10元标准补贴,市、县两级财政还将对参保人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市、县两级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做实个人账户。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帖。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区、市)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挡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适当提高和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发放丧葬补助费,基本标准为500元—800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以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并可视其自愿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起过15年。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长期缴费;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级将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两项基金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年度预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管理,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开,逐步过度到省级统筹。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要按照黔党办发〔2010〕19号和黔人社厅发〔2011〕8号文规定和要求,建设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和经办能力。

第二十条 县级经办机构要有专门科(股)室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5—8人在事业编制总额内核定,配齐基层社保协管员。行政(社区)所需工作人员由各县(区、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社保障平台要配齐办公设备、档案存放设备,确保服务、效率双提升,保证网上办事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存参保档案。

第二十三条 搞好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原则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同一金融机构,便于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每年要按实际参保人数人每人不低于3—5元安排工作经费,并落实必要的宣传经费及其他业务费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配套资金,要确保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涉及工作及其他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批准实施具体方案;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协调解决问题。各地也要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落实、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第七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试点工作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各县(区、市)根据国家和省试点工作意见及市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及时划拨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基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学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区、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编制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基金划拨、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业务培训、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乡镇(街道)人社保障中心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情况进行初审、复核,对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对特殊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年审,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整理上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和其他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制度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注意研究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解决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做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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