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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9:37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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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
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
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1985年3月9日《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1985年7月8日《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契税的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对试点期间已享受免税照顾的,今后再次购买公
有住房,照章征收契税。



198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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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凡本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经大部或全部实行基金有偿使用的市、县,可以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设立,有条件的行署环境保护机构也可设立基金。


  第五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委托银行贷款。经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基金可以拆借使用。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当地专业银行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并与“基金专户”行签订发放和回收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每年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从用于补助污染源治理资金中提取)纳入基金,按季转入“基金专户”。
  本办法实施以前排污费用于补助治理污染源的未用部分,属财政结存的,由财政部门在本办法开始实施三个月内全数拨入“基金专户”;属银行及其它结存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在本办法实施三个月内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今后每年征收的超标排污费中用于污染源治理的补助资金,年末有结存的,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年初编制当年基金贷款计划,于三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开始十日内,根据贷款计划从当年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按季一次投入“基金专户”。
  基金贷款计划应纳入各地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九条 贷款的利息收入百分之三十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手续费,按季从贷款企业支付的利息中扣留。其余利息按季一次转入贷款本金。

第三章 基金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使用范围、企业贷款条件和优先贷款条件均按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填写《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经企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申请表》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同意贷款或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收到备案文件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贷款项目,经环境保护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贷款计划。贷款企业根据下达的计划与银行签订协议,银行根据双方协议按期如数发放贷款。
  企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预审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总投资大于一百万元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具体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企业偿还能力和基金周转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基金专户”行负责按期收回基金贷款本息。从发放贷款之日起,银行按贷款企业实际贷款计收利息,不计复利,按季结清。
  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千分之二点四;二年期为千分之二点七;三年期为千分之三点零。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二年期利率计息;超过二年不足三年的,按三年期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专户”行按照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并按季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和利息收入报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贷款企业必须按季向批准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列入年度贷款计划的治理项目,除有特殊原因并经下达计划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外,企业不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当年内不开工的,取消该项目的贷款资格。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与豁免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必须向“基金专户”行和环境保护部门编报还款计划,按期付息,按期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财政、环境保护、银行等部门参加。总投资超过一百万元的贷款项目,应邀请省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厅局参加。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由“基金专户”行签证的“安徽省污染源治理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对验收合格的贷款企业可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一般不得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凭环境保护部门填发的《安徽省污染源治理贷款项目豁免通知书》到银行办理豁免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超过规定建设期限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享受豁免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本金除按规定豁免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偿还。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贷款逾期不还,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从逾期之日起,对未还部分按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点零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千分之一点五加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从贷款之日超按贷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点零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点零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高检办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和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的部署,从2001年开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司法、工商、医药等8个行业和领域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这些行业和领域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在总体上遏制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的势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的精神,深入贯彻新时期党和国家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方针,加强与金融证券等8个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配合,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建设,实行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综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推动有关行业、系统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增强预防工作的意识和能力。经过不断努力,在预防和减少这8个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方面见到实效,逐步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
二、实行系统预防的内容和形式
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方法和措施,重点抓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
1、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和有关行业、系统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形成社会化的预防网络,逐步实现共同开展预防工作的经常性和规范化,增强发现、查办和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和效果。
2、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加强对8个行业、领域发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报告,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报告和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通报。
3、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配合,对其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制度建设、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治本性措施加以总结、推广。加强预防对策研究,积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前瞻性、治本性措施、策略,推动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
4、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前瞻性问题的深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机关和发案单位提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报告和检察建议。
5、加强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要采取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犯罪分子现身说法、典型案件警示、举办培训班、提供宣传品、开辟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教育,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
三、系统预防工作任务要求
1、争取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有关行业、系统和部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机制,使社会化的预防网络建设有较大进展。
2、基本掌握8个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形成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和较强实践指导意义,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的调研报告和专题报告,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3、总结推广一批具有治本意义,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预防工作经验。
4、提出一批具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检察建议,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内部防范机制建设。
5、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充分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和有效开展预防工作的意义与效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增强公民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
四、组织实施
1、各省级院对在8个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部署,确定工作重点和专项活动,分点突破,点面结合。要深入研究分析不同行业和领域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把握关键环节,注重工作实效,勇于开拓创新,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
2、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努力推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网络,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
3、在开展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注意做好组织、管理和协调。上级院要加强工作领导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各省级院要加强对本地区系统预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保证年内见到成效,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4、检察机关宣传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工作的进展、成效和经验,保证工作必需的经费和物质装备。
5、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高检院将适时召开开展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并在2001年底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各省级院要向高检院上报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的综合报告。
各省级院要尽快落实本通知精神,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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