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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07:40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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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湘劳职字〔1991〕110号《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GB8838—88《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发布后,发现其中部分条文与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规则》相矛盾。为此,我部职安局曾于1988年7月15日函告(劳安局字〔19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在
未见到《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正式版本前,电工作业人员的考核仍按GB5306—85国家标准执行。
现已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8838—88不予出版。



199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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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150号


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

(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

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

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2.开立境内期货专户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系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2)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

(3)承诺按期货管理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审核业务单据的真实性;保证在风险敞口额度内汇出资金;按规定逐笔登记台账并向外汇局反馈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等。

3.符合条件的境内开户银行凭外汇局的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为持证企业办理境内期货专户开户手续,每家持证企业境内期货专户只限开立1个。

4.持证企业如需从其原有外汇账户向其境内期货专户划转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外汇资金,应当持上述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原外汇账户审批部门办理原有外汇账户扩大支出范围的批准手续,以备汇出资金时银行凭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5.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境内期货专户办理,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收付外汇。境内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于拟汇出境外用于期货保证金或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6.境内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持证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以下资料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根据业务需求分别要求持证企业提供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银行手续费缴款通知书等。

境内开户银行核查上述凭证无误后,方可在外汇局批复文件核准登记的风险敞口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设台账逐笔进行登记。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如需从其他原有境内外汇账户划入期货专户外汇资金,银行应凭外汇局对其原有外汇帐户增加使用范围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通过账户之间划转的资金到账后,最迟于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须于当日经境内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特殊情况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方可汇出资金。

7.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须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期货专户,汇回的外汇须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境内开户银行应设台账进行逐笔登记。持证企业调回的盈利作为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额的重要依据。

8.持证企业应当在办理开户手续后15天内将开户、增加原账户支出范围等情况报外汇局。

(二)境外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申请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申请报告;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2.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只能开立在已得到证监会认可的期货经纪机构。持证企业在取得外汇局年度风险敞口确认和开户批复文件后方可到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境外账户的户数由外汇局根据持证企业的业务需要,商证监会掌握。

3.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只限于经证监会核准的、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开展期货业务项下的资金往来。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资金的往来划拨,只能通过经外汇局批准的境内期货专户和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4.持证企业在办妥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开户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三、进出口核销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的现货进出口,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持证企业和相关银行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和履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义务。

五、信息反馈

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表》;持证企业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简表》及与此相对应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对帐单)。上述报表均须附软盘报外汇局汇总。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报送该月前半年期货项下风险敞口额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外汇局每半年与证监会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六、本操作规程自对外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2001]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
              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不含领导职务)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由财政全额拨款,担负一定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考。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应在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年度增人计划由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一般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考组织部门在招考前15天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部门、岗位、所需专业及招考人数;
  (二)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三)考试内容、形式及方法;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有关证件;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七条 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聘用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年龄等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考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考,有关单位不得限制。对符合报考条件者,由招考组织部门签发准考证。报考人数达到规定的比例后,方可组织考试。
  第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由招考组织部门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研究确定。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或其他有效方法。笔、面试所占总成绩分值,应事先规定恰当比例。
  第十条 笔试中的公共科目由招考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面试可由招考组织部门实施,也可在招考组织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所有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均应对外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招考组织部门按考生总成绩名次与聘用岗位的一定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与考核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体检与考核的项目、标准及方法,由市人事局统一确定。用人单位负责体检与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聘用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确定聘用人选,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张榜公布聘用人选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并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未按本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聘用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l、《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报名表》(略)
  2、《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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