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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26:46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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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加强行政惩戒管理工作,根据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3号)和李鹏总理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有关讲话精神,经商监察部同意,现就政府人事部门加强行政惩戒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处)。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研究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和惩戒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纪律和惩戒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调查了解纪律和惩戒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交流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核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报请批准的处分案件,办理呈报审批手续。
(五)负责承办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之外的违纪案件的行政处理。
(六)受理工作人员对人事部门办理的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七)办理政府交办的其它行政惩戒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由本级政府直接给予处分的和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和备案的处分,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
(二)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发(1985)127号文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呈报审批手续。
(三)对监察机关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人事部门负责将转来的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本人检讨和对处分的意见等)归入本人档案。
(四)上述人员受到行政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统一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工资、职务和工作变动事宜。
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除外),应由各部门、各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具体工作由该部门、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承办。
四、行政惩戒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各级人事部门在进行行政惩戒工作管理时,要以国务院一九五七年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27号)
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办事。
五、各级人事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由监察机关直接给予处分不服的申诉除外),要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对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应责成原处理单位或直接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如发现原处分不恰当需要改变时,应建
议或责成原处理单位予以纠正。
六、加强行政惩戒工作,是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勤政、维护政府威信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治理整顿和廉政建设中更具有特殊意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管理行政惩戒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正确处理好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违纪
案件并有一定处分权的关系,主动与监察机关分工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要对新形势下的行政惩戒工作有一个完整的理解,突破把行政惩戒工作看成是一项单纯办理处分手续的局限,进一步明确行政惩戒工作实际就是行政纪律工作,它包括了纪律规范、检查监督和违纪查处三个环节。

因此,要从分析这三个环节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总结经验,研究措施,积极开展工作。
七、要加强对行政惩戒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惩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负责地抓起来。要有领导分管惩戒工作,并选配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肯于钻研的人员具体负责。同时,要加强对从事惩戒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
行政惩戒工作的正常开展。



199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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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国务院奖励表彰的奖项,省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3.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4.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5.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澳、台同胞和香港人士、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4.国务院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省政府工作部门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四)省直机关内部的奖励表彰活动和某项具体业务工作的奖励表彰,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奖励表彰奖项报批程序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联合表彰奖励的奖项、以及原已有专门立项的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科技进步奖”等,仍继续按原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除(一)项规定外,其他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或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归口省人事厅管理。主办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翌年拟奖励表彰的计划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汇总、平衡,提出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处理办法等)报省政府审批。
(三)各群众团体、基金会(含社会集资、海外捐赠基金)组织全省性的奖励表彰活动,按本条(二)款规定办法由其主管部门申报。
(四)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计划,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费用预算及来源和具体组织措施等。
三、奖励表彰会议审批权限
(一)列入计划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求解决经费或请市、县领导参加的以部门名义召开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粤府办〔1996〕63号)的规定办理。
(二)列入计划并经省政府批准的工作部门奖项,如要召开奖励表彰会议并自行解决经费、不请市、县领导参加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决定召开,同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计划外临时决定的奖励表彰,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确需予以奖励表彰的奖项,按第二条(二)款和本条(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方面的先进个人均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上“广东省”字
样。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和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项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可参照执行。
(三)以省政府名义授奖的奖品,如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按省政府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监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奖牌、奖匾、奖杯、锦旗、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编号和存档;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授奖的奖品(同上所列)按省人事厅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由省人事厅监制;凡违反上述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五、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行业性常规奖励表彰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确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省系统
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六、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
(一)综合性、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省政府。
(二)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物质奖励标准自行解决。
(三)评为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含同时评的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其他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具体由省人事厅会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从严控制各类表彰会,一般不单独召开专项表彰会。可充分利用宣传面广、时效性强的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也可与其他工作会议一起套开。
(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滥设奖项和表彰称号、滥发奖品奖金;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对在奖励表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授予的奖励。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的,受奖者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三)省人事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各部门奖励表彰的实施情况汇总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2月19日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16号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2004年工作要点提出“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90%以上”的要求,决定自4月份起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以下称“评价工作”)月报制度,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和通报安全评价工作情况,确保完成安全评价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本地区评价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二)评价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具体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在评价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

  (二)月报表自今年4月份开始上报,请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月报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定期发布全国评价工作情况简报。

  为方便联系和信息报送,我司设立了评价工作电子信箱:1uxu@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010)64463356

  传 真:(OlO)64463356

  

  附件: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评价工作月报表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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