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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31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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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建设局为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提报和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除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的新(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五)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受理有关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

(七)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九)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政策和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入网工作;负责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六)工程建设科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

(七)勘察设计科

  管理工程建设勘察和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科技教育科(加挂墙体改革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承担建设科学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3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三)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更名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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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报告省人事局。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为工作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洁、高效,按照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过程要做到于法周严,于事简便。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对各级领导的考核应按省委和省、部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要突出政治表现和为政清廉,同时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以工作实绩为重点,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
第五条 德、能、勤、绩的主要内容是:
德 主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能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知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勤 主要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和效率。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年度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布置,本级直接行政领导负责,考核中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有具体指标要求的目标任务,考核要以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时限为依据;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采取要素测评办法标定等次。然后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有机结合。
(三)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被考核人应做好平时工作记实,主要内容包括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直接行政领导应注意掌握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及优缺点,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平时工作记实,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帮助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载,为
年度考核积累资料。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由被考核人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政治思想、为政清廉、道德作风等方面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自我总结评价,找出存在问题,订出改进措施。个人总结应写出书面文字材料。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征求意见: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所在单位可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意见。民主测评应在适当范围进行,测评结果记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表式附后)。
(三)领导评价: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个人总结(述职),征求意见情况和对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由直接行政领导提出评价意见,初定等次。
(四)考核委员会(小组)对领导评价意见和群众评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
(五)反馈:直接行政领导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听取本人意见。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诉,必要时,考核小组应进行复议。
(六)考核材料归档:年度考核应填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考核工作结束后归入工作人员档案。
(七)考核工作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进行考核工作总结,公布考核工作结果。

第四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为政清廉,工作勤奋,精通业务,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称职: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作风好,为政清廉,努力工作,熟悉业务,能力较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基本称职:能坚持四项原则,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作风端正,为政清廉,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在领导和同志的帮助下,基本完成各项任务。
不称职:政治上对自己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不强,缺乏工作责任心,业务不熟悉,又不善于学习,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工作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的给予适当奖励;不称职的,视情分别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培训。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小组)。考核委员会(小组)由党组(党委)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机关工作人员代表须经工作人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在党组(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监督考核程序,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按考核程序和要求办事,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应对各自承担的考核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考核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单位: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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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 位 职 责 与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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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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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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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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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 评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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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 导 评 价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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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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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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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委 员 会(小组)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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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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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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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考 核 者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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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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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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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年 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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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领导评价意见”栏,由被考核人的直接行政领导填
写;
2、“测评结果”和“当年奖惩情况”栏,由各部门考核
委员会(小组)填写。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非领导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使用一般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具体工作岗位获得适当的人选,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职务”)的升降,应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到优升劣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其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不设科的处室和地市政府(行署)不设科的部门内设置。

第二章 晋 升
第五条 晋升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晋升对象必须现实表现好、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拟晋升职务人员必须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为政清廉,道德品质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工作,讲求效率,
具备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所要求的能力。具体条件是:
晋升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满两年以上。具备本职业务知识,能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工作和本处(科)室的一般性工作,能起草一般性文稿。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定为科员。
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满两年以上。熟悉掌握本职工作程序,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起草文稿,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晋升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科员满两年以上。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提出本职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意见。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熟练地起草文稿,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起骨干作用。
第七条 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人员晋升职务,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第八条 晋升职务应逐级进行。个别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方可越一级晋升。
第九条 晋升正、副主任科员职务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 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二)在单位领导提名,群众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晋升预选对象,其中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还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预选对象的产生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预选对象人数可略多于实际晋升人数。
(三)主管机关对晋升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晋升人员。

(四)确定晋升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任职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机关审批后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并行文通知。

第三章 降 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低职务: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第二年仍无改进表现,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改任较低职务的。其中属于违法违纪需给予降职处分的,按奖惩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精简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
第十二条 降低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第十三条 降低职务的基本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确定拟降职人员名单,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听取拟降职人员意见。
(三)主管机关研究决定,办理有关降职手续并行文通知。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降职不服,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申诉,也可向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降低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以内的,不降低工资等级;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属于惩处性质的降职,其工资待遇按职级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0月19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委审计室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委审计室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委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计室(下简称“审计室”)是代表国家教委对本委所属单位及本行业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指导的行政职能机构。
审计室在委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经规章制度,独立进行审计监督活动,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并负责向本委和国家审计署报告工作。
三、审计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指导本委所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本行业紧密结合教育体制改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加强宏观控制和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健康进行。
(二)对本委所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和接受本委补助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世界银行贷款、外汇和基金等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以及本行业的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各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本委所属单位和本行业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承办委领导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委审计规章制度,并参与本委有关司局拟定委属单位和本行业重要的财经法规。
(六)组织指导本委所属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审计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四、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现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委领导批准,可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减或停止拨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委内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报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受理本委所属高等院校,企、事业被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提出的复审申请,核查、纠正所属单位审计部门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计室对委直属各单位和本行业,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或责成被审计单位将有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六、本委各有关司局和直属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规章制度、资料等,应当抄送和报送委审计室一份。其中,本委各有关司局编制的年度财务、信贷、外汇等年终决算(包括文字说明),应先送委审计室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再上报委领导审批上报。
七、审计室审计人员专业称号的评定,审计专业人员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九、本规定与国务院及国家审计署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及国家审计署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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