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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41:46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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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26号文件和国家经委经企〔1980〕304号文件的要求,学习上海、四川、柳州等一些国营工业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试点的经验,结合北京市的情况,提出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通过试点,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打好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打破行政框框和自然经济思想的束缚,发
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用经济办法和经济法规管理企业,充分挖掘企业的潜力,进一步把企业搞活,把经济搞活;用税收的形式把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的比例固定下来,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及时、稳妥、可靠;企业的收入有了保障,又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便于企业自主地安排生产发展规划
,节约能源,治理三废污染,加强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并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福利,增加职工收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要改革企业领导制度,实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使广大职

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搞好社会主义企业。
二、试行“四税两费”的办法。国家向企业征收工商税、调节税、城市建设税、所得税;企业向国家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
1、工商税,按现行办法征收。
2、调节税,是为调节企业之间由于价格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苦乐不均而征收的一种税。税率,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每年核定一次,由税务局会同主管局提出意见,经市经委审定。
3、城市建设税,按调整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征收。
4、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征收。
5、流动资金占用费,按企业占用国拨流动资金月率千分之四点二缴纳。
6、固定资金占用费,按企业占用国拨固定资金月率千分之二至五缴纳。其中:石化、纺织、轻工和国外引进盛大设备等工业企业,月率为千分之五;冶金、化工、机械、电子、仪表、医药等工业企业,月率为千分之三;农机、煤炭、矿山开采、建材等工业企业,月率为千分之二。
以上四税两费的税率(费率)测算和征收、缴纳办法,由市财政、税务局另文下达。
企业按上述规定纳税缴费后,余下的利润由企业自行支配。企业留用的资金要更多地用在解决比例失调,还生活和生产的欠账方面,比如修建职工宿舍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及治理三废污染、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用于奖金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的多少不同,
一般应控制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
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国家除基本建设和特定的新产品试制、科研项目拨款外,就不再拨给挖革改等资金,也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企业支付的各种福利、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技术改进奖以外)以及各种罚金,均应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三、试点企业的权力和责任。
试点企业的权力是:
(1)试点企业在计划上有一定的自主权。
试点企业有权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需要,以及本企业的生产能力编制自己的生产计划,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综合平衡后,按隶属关系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并保证相应的物质条件。在企业制订计划之前,国家计划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有责任向企业
提供指导性的方针原则和市场供需预测,以及年度控制数字。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发现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企业有权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国家指令性计划要经过批准。除国家计划外,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燃料、动力、原材料等条件,制订补充计划,广开生
产门路,努力增产增收。
(2)企业所需设备、原材料、燃料,除国家分配外,可以通过市场自行采购;可以在企业之间开展经济协作,调剂余缺。对于协作单位,可以择优选点,比价定货。
(3)要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产品销售权。
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有权销售超产的产品和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以及试制的新产品,其中属于国家短缺的统购统销或统配产品,首先由国家收购,也应允许企业按一定的比例自销一部分,自销比例,除主管部门已做明确规定者外,由企业
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棉纺织品的销售,要严格按国务院〔1980〕170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有权本着择优、竞争、联合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的限制,销售自销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物资部门代销,或自设门市部销售。
(4)试点企业在物价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
试点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一些利润过高和供过于求的产品,以及超储积压物资,实行浮动价格,向下浮动。物价部门应当确定一批产品价格的浮动幅度,以便企业有所依据。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消费品的价格,一般不动。
企业自销的产品,国家有统一价格的,要按照统一价格销售;没有统一价格的,可以按照优质优价、薄利多销、有利竞争的原则实行浮动价格。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自定。
对某些出厂价格突出不合理,造成工商利润悬殊的产品,国家物价部门可按照“工大于商”的原则,适当进行调整。
(5)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出口产品和外汇分成的权利。
工贸双方要认真贯彻“四联合、两公开”的原则,密切协作,统一对外。
试点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有权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的谈判并附签合同。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直接经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负盈亏;可以委托有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当地外贸部门不收购的出口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贸价格政策
到其他口岸洽商出口事宜。
工贸利润分配要合理。有些出口产品,国内出厂价格偏低,出口越多企业盈利越少,甚至发生亏损,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积极性。对这部分产品,有关部门应该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给予价外补贴或者适当提高出厂价格。
有出口任务的试点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用外汇贷款所上项目,能够用国内材料、设备把所需进口的材料、设备顶替下来的,提供材料、设备的企业有权取得应得的外汇。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政策条令,使用自己的外汇,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材料、零件、测试仪器、技术专利和书刊资料,以及派人出国考察等。批准权限要适当下放,手续要力求简化。
(6)企业对留用资金的使用,有自主权。
企业在上缴各种税、费和归还贷款后,所得的收入要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工资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行安排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平调和过多干预。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用好自
有资金,避免乱花滥用、盲目生产。企业可以把生产发展基金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结合一起使用,搞挖、革、改,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能力,搞“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五年内不上缴,留
给企业继续用于这方面的开支。企业暂时不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入银行,由银行付息。企业也可以把这部分资金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协商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组织起来有偿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合营、联营、“国内补偿贸易”等经济联合的形式,使这些资金充分发挥作用。
(7)企业挖、革、改所需资金,要力求自筹。企业使用自己的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挖革改和扩大再生产,其所增利润,可申请减免税,减免期暂定两年。这笔利润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继续用于挖、革、改,发展生产。新产品投产后,试销期为一个,试销期间免税,留给企业继续用于
这方面开支。
(8)企业能够自行解决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工程项目,地处三环路以内的,在厂区范围内,土建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可兴建;地处三环路以外,在厂区范围内,土建面积在五百平米以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主管局备案。
(9)企业有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经营要本着平等、互利、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原则,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联合各方实行“三不变”原则,即不改变所有制,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上缴体制.联合体应由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作
为最高权力机构。
(10)第一批试点企业,可根据劳动总局的精神,进行工资改革及奖惩的试点。注意吸取国外在改革工资制度方面的经验。
(11)试点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有权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将招工改为招生,尽量就近招收,择优录取。企业与学徒工要订立培训合同,学徒期间,可以发一些生活费,学业期满,经考试合格
才能成为企业的工人,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学习期限以至淘汰。企业要严格定员定额,对多余的职工,要组织学习培训。企业今后有权拒绝本单位并不需要硬塞给的待业人员,有权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有权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直至辞退。
(12)企业的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要提倡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开展技术交流。
(13)企业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设备折旧率可逐年提高百分之零点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固定资产折旧费从一九八一年起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挖、革、改。
企业的责任是:
(1)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维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
(2)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执行经济合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缴纳税费,逾期不缴,按规定罚收滞纳金。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负,国家不予补贴,并酌情减发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3)企业要逐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全员培训的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用户负责。
(4)企业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逐步形成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做到按需定产,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5)企业要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切实加强科研工作,搞好技术储备。通过挖、革、改,不断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的能力。
(6)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努力搞好劳动保护。
(7)大力节约能源。积极治理污染,搞好文明生产,搞好厂区绿化。
(8)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断改进奖励制度。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9)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企业的制度,使广大职工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10)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充分调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劳动纪律。
企业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逐步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逐步过渡到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选择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部分试点企业,同时试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首先,要扩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有决策权。它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职工的重大奖惩,全厂性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等重大问题;选举厂长,审议通过厂长提名或群众推荐的副厂长一
级的人选,报上级任命。
二是要保证把坚持四项原则,有真才实学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选拔到厂长的岗位上来。厂长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负全部责任,对生产经营行使指挥权。提出需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问题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是党委主要负责党的建设工作和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在政治思想方面起领导作用,对企业的决策者和指挥者进行全面监督,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完成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并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
们的作用。
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有不少新课题需在实践中摸索解决,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规定,成立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经委、计委、财政、税务、银行、物资、商业、外贸、劳动、物价等部门都
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要把试点工作当作自己的责任,改进工作,转变作风,并注意对本部门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改革,把工作转到“服务、协调、统筹、监督”方面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主管局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试点,并确定一名主管企业管理和经济改革的局长负责,指定一个处室主管这项工作。有试点任务的局和公司可以成立体制改革小组负责试点日常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强指导。市经委和市财政、税务局要经
常了解试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会同各主管局共同把试点工作搞好。



198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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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规范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其他非本市市民的人士(以下简称中外人士)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经贸、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发展本市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内外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知名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对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中外人士,有关单位可以按照隶属关系向下列部门提出申请: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国内其他非本市市民的,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六条 有关单位申报授予中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哈尔滨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接受申请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向社会公布。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本市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承担参加活动的费用;
  (二)在口岸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便利和服务;
  (四)荣誉市民子女来本市就读,在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升学等方面可给予一定照顾;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条 接受荣誉市民称号申请的初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授予审批程序,撤销荣誉市民称号。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经贸、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和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0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单位:
原《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0年颁发以来,对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有所改变,原《办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合当前的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认证及管理工作,我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生产协调司。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第三条 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
第四条 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压力槽、罐车的设计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化工部进行审批、发证和管理;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归口范围进行考核、发证。
第五条 凡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品种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技术监督司负责。
第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
一、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同时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在全国范围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二、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含现场组装),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主要为本单位制造和开发产品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三、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没有《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为本单位自用压力容器的更新、改造或开发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八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场所;
3、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必须配备计算机并进行辅助设计、计算;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质量体系;
5、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7、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应不省于10人,其中审批(审核、审定两类)人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总数的30%;
8、申请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两年以上的同类压力容器初设计阶段;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三年以上的初设计阶段。在初设计阶段,设计图样须送交化工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批;
9、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各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2、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压力容器技术进展,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审定人员
1、熟知并熟练运用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带动并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常开展设计工作;
2、熟知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能把握重要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方案的先进可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性,并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的决定;
3、熟知化工生产工艺,了解其他有关专业知识;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四)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3、具有审查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能力;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五)校核人员
1、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已投入制造、使用;
3、熟悉并会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工)以上技术职称。
(六)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完成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查
第十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第四条的规定向化工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附件二),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做好受理工作,在下达受理文件时,同时抄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凡属省化工厅(局)批准范围内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省化工厅(局)在接受《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并经初审拟予以受理的,必须报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 已被确定受理的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按受资格认证审查之前,要在自检和初审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并向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整顿和自检综合书面报告审查后,认为能够进行资格认证审查的,应组织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组中具有审核(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第十四条 审查组的审查内容
(一)听取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整顿、自检汇报,核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内容;
(二)核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资格;
(三)检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种设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
(五)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六)检查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
(七)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以及有关职能科室和相关部门是否能确保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了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质量检测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及设计单位为用户服务的情况;
(九)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写出审查报告(附件三)。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分三种情况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健全,并已经过实际考验,运行良好;设计管理制度完善,并能严格执行;
2、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
3、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比例、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
4、设计质量好,提供审查的设计文件具有代表性,且经实际生产证明,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5、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齐全,并严格执行;
6、设计手段齐全,技术装备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健全,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2、专门的设计机构已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3、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比例、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4、设计质量较好,提供审查的设计文件具有代表性,经实际生产证明,基本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6、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三)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做出审查结论。
(一)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批准和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见附件四),并连同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机构备案。
(二)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申请单位按照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结论性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必要时,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并应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之后,应提出整改报告,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改报告进行评审并做出审查结论,并按照本条(一)款要求办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签署和备案手续。
(三)对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取消其本次申请。
第十八条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附件五)。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由化工部统一印制。编号按本办法附件六办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七份。由批准部门将正本颁发给设计单位,将副本分别发送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后,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七的要求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化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期五年。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交《更换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附件八),抄送同级备案机构。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审查,审查内容参照第十四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第三章有关规定;
(二)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设备质量不合格及设备重大事故;
(三)设计单位人员变动年平均不得超过20%;
(四)有效期内每一类别、品种至少设计一项,否则停止该类别或品种产品的设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换证审查基本要求:
(一)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组织审查,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派代表参加。对非部属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审查,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也可邀请制造厂或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
(二)审查的重点是: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压力容器产品设计质量;设计人员的考核;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实际盍情况,主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用户、制造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反馈的意见等。
(三)核查每年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和备案机构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千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后审查组出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换证审查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并换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设计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资格印章,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满不及时提交《更换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者,原批准书自行作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书有效期的单位,必须取得原批准部门的书面同意,同时抄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副本持有单位。担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化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和设计单位的管理。
(一)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审查组的作用。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掌握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遵守纪律;
(二)加强化工系统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查、批准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予以退回;
(三)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原则,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综合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将本地区设计单位情况(附件九)的总结报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二)在批准书有效内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不和随意延长有效期和扩大设计范围;
(三)对外单位设计的图纸审查工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总图上按规定由审核(定)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印章,并负责该设计在加工及使用过程中的修改工作;
(四)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和经本单位审查盖章的压力容器设计质量负责;
(五)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有计划地逐步深入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七)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
(八)建立压力容器设计档案;
(九)每年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设计总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负责审批设计资格的化工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资格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对于责任人员,应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超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或品种进行设计。
(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2、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
3、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为复印形式;
4、标题栏内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压力容器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6)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要求,又不认真改正的。
(五)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涂改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确须变动,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时每年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原批准人数的20%。对于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以及本职工作范围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地址、改变设计技术负责人或审核(定)人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报告。改变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应重新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按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应按以一规定办理。
(一)只增加品种的设计单位,应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要求增加类别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二)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提出扩大类别或品种的申请报告,并同时抄报备案机构。报告中应明确提出:
1、要求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的理由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2、要求扩大的类别或品种范围名称以及代表性产品名称。
3、承担设计任务人员的详细名单。
4、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条件。
5、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样。
(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经与同级备案机构协商,如确认受理,可准许其设计两种有代表性的压力容器产品,并由批准部门办理设计图样准予试用手续。
(四)以试用图样试制的压力容器产品经试用考核后,由使用单位向申请设计单位提出使用情况的技术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取(换)证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承担审查组成员的差旅费及资格证书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0)化生字第217号《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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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品种范围
───────────┼──────────────────────────────
第一类压力容器 │ 低压容器
───────────┼──────────────────────────────
第二类压力容器 │ 低压容器,中压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搪玻璃压力容器
───────────┼──────────────────────────────
第三类压力容器 │ 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
超高压容器 │ 超高压反应器,等静压装置
───────────┼──────────────────────────────
压力槽、罐车 │ 汽车槽车,铁路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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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格式)
(一)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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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
┃ ┃
┃ 申请书 ┃
┃ ┃
┃ ┃
┃ 法人代表(委托)……………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电 话……………………… ┃
┃ 电 报……………………… ┃
┃ 电 传………………………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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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
我单位申请设计下述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保证设计质量,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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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品 种 │ 代表产品名称 │ 备 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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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三)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附表1 各级设计人员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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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姓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专业、时间 │技术职称 │职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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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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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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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不填此表。
附表2 压力容器设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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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设计参数 │ │ │ │ │ │制造及
序号 │名称 │类别品种 │设计年份 ├───┬──┬──┤ 主要材质 │ 设计人 │ 校核人 │ 审核人 │ 审定人 │ 使用
│ │ │ │ 压力│温度│介质│ │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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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主要技术装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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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称及规格 │数 量 │主要性能 │应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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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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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人员任命书(委托书)
1、设计单位负责人;
2、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3、设计审批人员。
(五)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典型压力器设计文件
1、设计工艺条件表
2、设计计算书
3、设计说明书
4、设计图纸
5、校审记录
6、质量评定卡。

附件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报告
(一)审查工作概况(包括审查日期、审查依据、日程安排、分工等)。
(二)审查内容(包括审查方式、程序、内容、重点以及参加答辨人员答辨内容)。
(三)审查结论
1、设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不严格。
2、各级设计人员配备情况及考核答辨情况。
3、设计水平及设计质量、规程、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4、设计手段、技术装备是否齐全,设计秩序是否正常。
5、能否承担所申请类别、品种范围的压力容器设计。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
(六)附受检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检查记录。

附件四: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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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 ───: ┃
┃ 编号:RSP ┃ 根据你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报 ┃
┃ ┃ 告》提出的申请,经审查批准你单位可设 ┃
┃ ┃ 计下述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压力容器。 ┃
┃ ┃ ┌────┬──────┬────┐ ┃
┃ ┃ │类别名称│品种范围名称│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 │ │ │ │ ┃
┃(批准印章)机构(备案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署人___ 签署人___ ┃ │ │ │ │ ┃
┃ ┃ │ │ │ │ ┃
┃批准日期: 备案日期: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 ┃
┗━━━━━━━━━━━━━━━━━┻━━━━━━━━━━━━━━━━━━━┛

附件五: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
┃ ┃
┃ 压力容器设计证书 ┃
┃ ┃
┃ 经审查合格,准予承担“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 ┃
┃ 特发此证书。 ┃
┃ ┃
┃ 压力容器设计批准书 ┃
┃ 编号:RSP ┃
┃ ┃
┃ 批准单位(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

附件六: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由五部分组织:字头、资格类别、单位类别、单位编号、换证次数。
1、字头
由化工部批准的设计单位其编号字头为RSPH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的设计单位编号字头原则上由RSP+该省、市、自治区名称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HG组合而成。为避免个别省字母重复,各地区具体编号见附表。
2、资格类别
为区分各单位资格类别,将设计单位分为第一、二类设计单位、第三类设计单位(三)、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U),槽、罐车设计单位(LA)、(LT)。
3、单位类别
01─专业设计单位
02─施工企业设计单位
03─化工生产企业设计单位
04─化工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单位
05─科研院所设计单位
06─高等院校设计单位
4、单位编号
由批准发证部门统一编号。
5、换证次数
第一次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后,其编号为在原编号尾部加-1,依次类推。
例1:RSPHG(三U)-03001-1
──┬── ─┬─ ─┬ ─┬ ─┬
字头│ │ │ │ │换证次数
──┘ │ │ │ └────
资格类别 │ │ │单位编号
───────┘ │ └───────
│单位类别
└──────────
上述编号表示:经化工部批准具备三类及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化工生产企业设计单位,经过第一次换证。
例2:RSPTJHG-04001
───┬─── ─┬ ─┬
字头 │ │ │单位编号
───┘ │ └────
│单位类别
└─────
上述编号表示:经天津市化工局批准具备Ⅰ、Ⅱ类设计资格的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单位,未经
换证。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编号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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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编号字头││名 称 │编号字头││名 称 │编号字头
│ ││ │ ││ │
北京 │ BJ ││ 浙江 │ ZJ ││ 广西 │ GX
天津 │ TJ ││ 安徽 │ AH ││ 四川 │ SC
河北 │ HEB ││ 福建 │ FJ ││ 贵州 │ GZ
山西 │ SX(J) ││ 江西 │ JX ││ 云南 │ YN
内蒙古 │ NMG ││ 山东 │ SD ││ 西藏 │ XZ
辽宁 │ LN ││ 河南 │ HEN ││ 陕西 │ SX(S)
吉林 │ JL ││ 湖北 │ HUB ││ 甘肃 │ GS
黑龙江 │ HLJ ││ 湖南 │ HUN ││ 青海 │ QH
上海 │ SH ││ 广东 │ GD ││ 宁夏 │ NX
江苏 │ JS ││ 海南 │ HAIN ││ 新疆 │ XJ
━━━━━━┷━━━━┷┷━━━━┷━━━━┷┷━━━━┷━━━━━━━━

附件七: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模式)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款的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 注:①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字样。
┃ ┌────────────┐ ┃↑ ②所示为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
┃①└────────────┘ ┃│ ③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
┃ ┃│ ④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日期。
┃ ┌────────┐ ┃│ ⑤所示为设计单位全称。
┃② └────────┘ ┃│
┃ ┌────────┐ ┃│50mm
┃③ └────────┘ ┃│
┃④ ┌────────┐ ┃│
┃ └────────┘ ┃│
┃ ┃│
┃ ┌────────────┐ ┃│
┃⑤ └────────────┘ ┃↓
┡━━━━━━━━━━━━━━━━━╃─
│ 50mm │
│←───────────────→│

附件八:更换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
(一)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
批准书编写│ 批准机关 │ 批准日期
───────┼────────────┼──────────────────
───────┼────────────┴──────────────────
批准设计的 ├───────────────────────────────
类别、品种 ├───────────────────────────────
范 围 ├───────────────────────────────
───────┼───────────────────────────────
重新申请设计├───────────────────────────────
的类别、品种├───────────────────────────────
范 围 ├───────────────────────────────
───────┼──────┬────────────┬───────────
单位技术 │ 姓 名 │ │ 是否更换
├──────┼────────────┼───────────
负责人 │ │ │
───────┼──────┼────────────┴───────────
审 批 │ 数 量 │ 变化率(相对于上一次取证、换证)
├──────┼────────────────────────
人 员 │ │
───────┼──────┼────────────────────────
设 计 │ 数 量 │ 变化率(相对于上一次取证、换证)
├──────┼────────────────────────
人 员 │ │
───────┼──────┴────────┬───────────────
主 要 │ 原 有 │ 新 增
技 术 │ │
装 备 │ │
━━━━━━━┷━━━━━━━━━━━━━━━┷━━━━━━━━━━━━━━━
(三)有效期内典型压力容器设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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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设 计 参 数 │ │ │ │ │ │设计质量│ │制造及使用
序号│名称│类别品种│工程项目│设计时间├────────┤主要材质│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 │制造时间│
│ │ │ │ │压力 温度 介质│ │ │ │ │ │评定等级│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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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效期内所设计的每一类别品种至少填写一台,每一年的设计产品至少填写一台。
(2)申请增加设计类别、品种范围的单位,此表中须增加三年内投入制造的此类设计产品,并增填负责图纸安全性能审查的单位名称和审批、设计人员姓名。
(四)有效期内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和修订情况
(五)设计质量分析与评定
(六)事故分析及处理情况

附件九: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情况年度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
│ │ │ │ │ │ 设计台数 │有否设计
│ 单位名称 │批准类别 │取证时间│ 换证时间│ 抽查时间│ │
│ │ │ │ │ │ (一年内)│质量事故
────┼──────┼─────┼────┼─────┼─────┼──────┼────
新 ├──────┼─────┼────┼─────┼─────┼──────┼────
取 ├──────┼─────┼────┼─────┼─────┼──────┼────
证 ├──────┼─────┼────┼─────┼─────┼──────┼────
单 ├──────┼─────┼────┼─────┼─────┼──────┼────
位 ├──────┼─────┼────┼─────┼─────┼──────┼────
│ │ │ │ │ │ │
────┼──────┼─────┼────┼─────┼─────┼──────┼────
新 ├──────┼─────┼────┼─────┼─────┼──────┼────
换 ├──────┼─────┼────┼─────┼─────┼──────┼────
证 ├──────┼─────┼────┼─────┼─────┼──────┼────
单 ├──────┼─────┼────┼─────┼─────┼──────┼────
位 ├──────┼─────┼────┼─────┼─────┼──────┼────
│ │ │ │ │ │ │
────┼──────┼─────┼────┼─────┼─────┼──────┼────
抽 ├──────┼─────┼────┼─────┼─────┼──────┼────
查 ├──────┼─────┼────┼─────┼─────┼──────┼────
单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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