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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6:29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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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美容、烹调和汽车修理等服务性行业发展较快,在吸纳劳动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受行业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其从业人员整体技能素质不高,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不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亟待加强。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我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力量在全国开展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技能要求高且量大面广的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为切入点,通过对这五个职业的专项治理整顿,以点带面,探索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到证书管理、就业服务等工作环节加强有效管理和健全质量监督体系。通过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整体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 工作内容

  (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各地要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涉及这五个职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已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学培训内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对新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已取得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在核准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在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质量。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这五个职业考生的申报条件。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鉴定资格。同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试点,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实施现场督导。对新申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

  (三)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职业介绍机构凭证推荐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这五个职业的就业资格要求应在显著位置上公告。在求职登记表中应有标明这五个职业资格等级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这五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广告中应有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

  (四)开展持证上岗检查,规范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对这五个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其到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协调,进一步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59号)要求,组织和指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五)完善培训和鉴定的有关基础工作。我部在编写出版这五个职业的资格培训教程的基础上,将开发和编制多媒体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同时,更新和完善这五个职业国家题库试题内容。各地开展这五个职业鉴定工作应统一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

  三、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培训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组织进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此项工作。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城市为重点,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出重点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顿,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社会监督,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投诉站(点)和公开举报电话。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具体指导,掌握本地区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进度,组织专门人员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地可结合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年中和年终检查,同步重点开展这项工作。

  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宣传画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也可通过专题宣传周等多种方式,在加强这五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的同时,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

  四、具体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 组织阶段(2002年5月-6月)

  各地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的动员、宣传并进行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 实施阶段(2002年7月-11月)

  各地(市)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完成自查及全面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2002年12月)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对重点问题及重点地区的核查工作,核查面要达到50%以上,并将本省(区、市)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年底,我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的抽查和检查,并对全国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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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市人民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工 作 方 案

为实现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腐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主要工作目标是: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市实施“两制”的单位与部门,具体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含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二)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两制”的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唐 健 市长

副组长:王新明 常务副市长

雷红霞 副市长

赵武生 副市长

杨晓伟 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

阿不都热合曼·克里木 副市长

成员:郜瑞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永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邱长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图逊江·苏莱曼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苏江林 市监察局局长

严祖国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王建江 市人事局局长

陈 旭 市编委办公室主任

田清生 克拉玛依区区长

傅玉坤 独山子区常务副区长

孙振江 白碱滩区区长

杨学文 乌尔禾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毅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可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两制”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两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建议及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及“两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

(四)学习、借鉴、总结和推广“两制”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实施“两制” 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的“两制”工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要求,领导本部门和指导本系统的“两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调整并加强“两制”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和办事机构成员名单须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编制包括颁布机关、执法类别、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项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划分执法岗位职责、界定执法权限,依法规范执法主体。对执法主体的清理结果,应按规定期限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执法责任。

在清理执法依据和依法对执法主体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及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目标,对执法责任层层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建立和完善执法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三)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1、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2、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公布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以及处罚种类与幅度;公布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公布本部门的服务承诺和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以及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3、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围绕各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并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4、行政应诉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则》,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依法规范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

5、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确保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6、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自《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印发之日起,市、区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物数额较大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行政赔偿决定,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行政机关视不同情况,将决定书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以加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8、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1998年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对过错责任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过错责任标准和过错责任追究具体方法,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9、评议考核制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评议考核的原则、 目标、内容、方法、程序、奖惩措施以及考核定档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通过科学地评议考核,促进“两制”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精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实施步骤

实施“两制”的准备工作,分为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建章立制阶段。

2003年5月10日至6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两制”工作的认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入手,调整和加强本区、本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

2003年6月1日至7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章立制工作,并将“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报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由报送单位或执法部门自行整改。

2003年9月1日前,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清理,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应于2003年10月1日前全面完成。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在2003年10月底之前,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管理规定。

(二)自检自查阶段。

2003年10月上旬至10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制定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建章立制情况,以及宣传动员、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应在2003年10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一验收阶段。

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两制”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两制”工作于2004年1月1日在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施。

六、考核与奖惩

在“两制”工作全面展开后,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适时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照市人民政府通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承担全面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考核目标任务负主管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责任期限内,应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考核目标的具体内容可根据每年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区级政府职能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定,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比例。

通用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拟定。

专用目标由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由其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拟定,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通用目标和审核的专用目标,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被考核单位执行。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下一年度的评议考核目标,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直接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专用目标,对本系统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六)依法行政情况及法治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了解、掌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的方法。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中应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市民的意见和反映,正确评价一个单位的行政执法状况。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应完成对本区、本部门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的自评自查工作,并将评议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二) 现场查看或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选择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个案督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调查;

(六)组织座谈会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经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提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考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被考核单位不接受整改要求或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考核,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被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或申述意见。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的考核,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该单位当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加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 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视不同情节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或主管机关提出通报批评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的;

(四)隐瞒错案、过错责任,或对错案、过错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追究的;

(五)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一类单位,本年度内不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其第二年度的考核以不称职等次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定等意见;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或考核不合格的个人,本年度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2、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

健全

行政

执法

责任

制并

认真

组织

实施
  结合实际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按评议考核办法自行组织考评,奖惩兑现;完成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提出的工作任务,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检查考核。
未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或组织领导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扣3分;未按要求制定和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或不符合要求的扣2-3分:不接受或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不进行整改的,扣5分;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扣1-5分;不按要求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及工作安排的,扣1-5分;区属执法部门未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配套制度的,上报备查的有关材料不全或者逾期的,视情况扣1-5分:不组织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或者走过场的,扣1—3分。


 

 

15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3分。


15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级政府的行政职能;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有效规范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扣5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或实体方面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扣2分;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要求报备或不执行备案管理规定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情况扣1-5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不依法确认或未向社会公告的,扣5分。

20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强化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培训;督促各执法部门开展各项专业法律培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审验、管理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


10




5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和督查反馈职能。
未建立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或未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扣5分;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到位的,扣2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未形成工作制度,或上报内容不真实、或逾期者报送的,视不同情况扣1-5分;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不追究责任,或对责任人不及时追究以及追究责任不当的,视不同情况扣3-5分;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扣2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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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法行政,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有错必纠,自觉接受来自行政机关内外部的各类监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越权执法或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国家赔偿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3-5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不依法提交答辩书、证据、依据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每件扣2分;未依照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拒不执行国家赔偿决定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2-4分;因领导主观臆断,作出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市民对本辖区行政法制环境满意率较低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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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制”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本部门及本系统(指内设执法机构和下一级部门,下同)明确执法权限、分解执法责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检查考核,兑现奖惩;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

  未按市政府要求制定或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方案的扣4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2分;不按期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扣1分;拒绝接受上级机关检查考核或者接受检查考核弄虚作假的扣5分;不积极配合上级机关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拒不改正的,扣5分。未按要求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本系统进行检查考核的扣1-3分。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以及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扣3分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有效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行为;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听证、调查取证、罚缴分离和执法公示制等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每人次扣1分;越权执法或执法违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1-2分;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2-5分;不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组织听证、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其他法定程序的,视不同情况每案扣2-5分;未依法实行罚缴分离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不同情况每次扣2-5分;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视情况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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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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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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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初审、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农药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初审,并对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农药质量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企业的开办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农药实行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获得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获得正式登记证的农药可以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证时,其研制者、生产者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 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试验,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所需试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七条 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份、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公告为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第十条 法定经营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代销点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标准证的复件件,并检查核实,否则不得进货。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出售农药,应当开具售货票据。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时,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人员应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

第十四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其经营者应当向省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使用方法、用量和期限。

第十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适时向社会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使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宣传指导,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并对农药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中的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代号后,方可使用农药。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农业、经济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拍摄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应当予以销毁或者技术处理。销毁或者技术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设立农药经营代销点,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

(二)误导使用农药造成损失的;

(三)销售未经省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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