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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5:07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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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6年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地质勘探和矿产开发利用,应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与布局,贯彻综合勘探、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国营、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范围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坝一定距离内;
(四)国家和省圈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五)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在特殊情况下须在上述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时,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市(地区)、自治州、县(市)应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矿委会),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未成立矿委会的市(地区)、县(市),由市(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行使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职能。
第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
(一)省属单位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由省矿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划委员会报送计划任务书,经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由省矿委会发给采矿许可证。
(二)市(地区)、自治州开办矿山企业,县(市)开办和民办中型以上矿山企业,由省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矿委会审批,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县(市)开办小型矿山企业,由市(地区)、自治州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区)、自治州矿委会审批,代发采矿许可证。
(四)民办小型矿山企业,由县(市)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矿委会审批,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采挖零星矿产,由县(市)矿委会审批,代发临时采矿许可证。
(五)市(地区)、自治州、县(市)矿委会代发采矿许可证,均需报省矿委会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条例颁布前已在开采的矿山企业,分别向第八条规定的矿委会申请补领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采矿许可证(包括临时采矿许可证)由省矿委会统一印制。
采矿许可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矿山企业领到采矿许可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和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地质矿产局汇交和填报各种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提交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探报告,由省以上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关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和水土流失。矿山企业开办前,应具有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解决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
耕地、植被等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因地制宜,作好植树、种草、复田、复标规划,列入矿山生产建设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和矿山企业因地质勘探或采矿需要占用农田、山地、森林和建筑物等,或使其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从事矿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做好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 在地质勘探、矿山建设和开采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兼顾国家与当地民族的利益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十八条 国营矿山企业和民办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必须进行正规设计。正规设计应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探报告和计划任务书。
第十九条 国营矿山企业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回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浪费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营矿山企业需要修改计算储量的工业指标时,应报请原下达指标的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营矿山企业应设置矿山地质监测机构。矿山地质监测机构负责检查、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有权制止一切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并可直接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矿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营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矿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注销审批制度。凡因自然或人为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矿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在矿山(或矿井)需闭坑报废时,应按矿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编制关闭总结报告。
矿山(或矿井)关闭总结报告按原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审批,发给关闭许可证。矿山企业接到关闭许可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鼓励群众集体开办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在经济上、技术上应给予扶持。地质部门和国营矿山企业可采取技术咨询指导、经济协作和其他有偿服务等办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允许个人采挖零星矿产。个人采挖应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下列矿产不准个人开采:
(一)铀矿、汞矿、砷矿、脉金、银矿、冰洲石等;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特种非金属等矿床。
第二十七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正在开发的矿山范围内和国家正在勘探、建设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在已批准开办的集体、个人矿山企业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探或建设新矿时,集体、个人矿山企业应服从国家需要,由勘探或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联合经营。
第二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的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安全规程进行合理开采,不断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采、选回收率。
第三十条 对集体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按下列办法收购管理:
(一)金、银由国家银行全额收购;
(二)钨、锡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矿产,由矿业部门统一收购;
(三)其他矿产品,由当地县矿业部门与集体、个人签订合同收购,合同以外的允许自行销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下列保护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暂行条例,坚决同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二)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
(三)综合开发、回收利用矿产资源效益显著者;
(四)安全生产、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生态成绩突出者。
第三十二条 各级矿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违反本暂行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者给予经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采矿,或不办理闭坑审批手续,无关闭许可证而关闭矿山(或矿井)者;
(二)买卖、租赁、抵押、转让采矿许可证,或利用职权乱发采矿许可证者;
(三)违反设计要求和矿山建设程序,盲目施工,不进行综合开发,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严重者;
(四)违反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五)破坏、哄抢矿山设备和矿产品,阻碍矿山开发与地质勘探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矿委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交罚款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者,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应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办矿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本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省矿委会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自198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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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诽谤行为

谢连忠律师

诽谤(defamation),属民事侵权法(tort)的一种,主要是保护一个人(自然人)、一间法人(有限公司)或一班人(代表性诉讼)的声誉,法律补救主要是:

1. 禁制令(injunction),即禁止侵权人继续发表诽谤性言论;及
2. 损害赔偿(damage),即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因诽谤所做成的损失。
怎样性质的内容才称得上带诽谤成份(defamatory)?在诽谤官司中,所采取的是「正常人」(reasonable man)的标准,称之为「社会上一般想法正常的人」(right thinking member of society generally),这个标准并不完全具体,但本意要说明内容有否带有诽谤成份,标准是客观而非主观的。

香港的诽谤法律是以「诽谤条例」和普通法作为基础。但诽谤条例最近一次的修改远在1993年,法例并没有因应互联网通讯普及化而进行修改。

自1993年开始,互联网的使用在港开始成为风气,至99年中在特区政府大力鼓吹和支持使用互联网后,更大行其道。诽谤条例从来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状态和处境。

互联网的沟通方式大致有三:

1. 万维网网页(world wide wide) 2. 电邮(e-mail) 3. 新闻组(newsgroup)
互联网的特色是无地域限制,信息传播快捷,可以用多种形式表达(文字、影音),亦可具备互动功能(如ICQ和报告板(message board),沟通形式可以是单对单(如电邮)、一个对多个(如网页)和多个对多个(如新闻组)。互联网的表现形态与传统的媒体(如报张、杂志、收音机和电视)不同,传统媒体有地域上的限制,同时受到各式各样的法规监管,例如在香港开办电台和电视台要向政府申请领牌,内容亦受影视及娱乐事务处(TELA)监管。互联网不会受到这等限制,同时,互联网的发布内容可以包含文字、影音,是传统媒体的混合体,却又不像传统媒体般受到各类特殊法规的规管。而传统媒体在内部运作上,都会设置编辑制度,有人负责审阅稿件的内容,因此,不论是新闻稿、专栏或读者来函,都会有人从事检阅,避免内容带有诽谤成份。

但从诽谤法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并不会受到优待,它与报张、杂志、电台和电视台一样,同样受到诽谤法律的管治,有互联网评论专家在多年前以「一人一媒体」和「我就是媒体」来形容互联网的通讯现象,其意思是指每个人都可以像报张、电台一样在互联网进行制作和广播,容易造成「无政府」状态。

「我就是媒体」的互联网传播现象亦带给诽谤法律诸多难题。英国诽谤法(Defamation Act)在1996年的修改,是为了要迎合互联网这媒体,将普通法的「无心散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答辩根据写成成文法例,令互联网的服务供货商(ISP)或内容供货商(ICP)的责任得到清楚界定。有关法例内容如下:

(1) 被告人并不是诽谤字句的作者、编辑或印刷者(author, editor or publisher) (2) 被告人已就诽谤字句合理地照料(reasonable care) (3) 被告人不知道和没有理由相信他的行为会令诽谤字句得以发布
为了清晰地ISP受到保护,条例指明所谓「作者、编辑或印刷者」,不会包括一些以电子媒体(electronic medium)作为纪录、用以处理、复制、分销或出售的人士。但必须明白,英国的法例不是说ISP永远不会有诽谤责任,他们在文字散播上的位置,仍然必须满足上述(1),(2)和(3)各项要求。

香港的诽谤条例没有英国上述的条文,因此,普通法中的「无心散播」辩护理由,仍然适用。虽然,明文法和普通法的辩护性质类同,但普通法从来没有替ISP的色作过诠释,这项辩护理由对ISP的适用程度,仍然未经过司法程序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之下,香港的ISP或ICP在诽谤中会被法庭如何看待,仍然存在不隐定的因素。如果法院视ISP或ICP为「无心散播者」将他们等同书店、报摊、印刷公司,这便安全无恙,但如果法院视他们的身份和角色有如报张、杂志的编辑,便肯定会带来互联网世界的不安,以致现时十分流行的报告板(message board)和谈话室(chat room)发展受到阻碍。

我个人估计,香港法院如就ISP的角色和责任作出司法判断,会以「无心散播者」来视之,以致ISP可以享有相当大的保障。但这判断并不至给予ISP「免死金牌」,法院必会同时间要ISP证明自己真的「无心」。这点可以从数个月前英国的一宗新闻组诽谤案件中得到理解。案件的被告人Demon Internet被原告人Sir Godfrey控告在Demon Internet主持的新闻组上发放诽谤他的言论。事缘有不知名人士假冒Sir Godfrey的身份在新闻组上发表诽谤Sir Godfrey的言论,Sir Godfrey以传真通知Demon Internet该段言论有诽谤他的成份,并且指明该段信息并非由他发出,要求Demon Internet立刻将它删去。但Demon Internet却不加理会,直至信息因到期在服务器上自动消失,Sir Godfrey事后兴讼控告Demon Internet。结果法庭在一宗程序聆讯案中,指Demon Internet无资格以诽谤条例中的「无心散播」作为辩护理由。

简单来说,如果ISP或ICP获悉或有机会获悉有关信息存有诽谤内容,便有责任采取适当行动将之删去。ISP或ICP绝对不应以「话之你」或「装看不见」的态度和方法,应付有关的投诉或内容。
换言之,ISP或ICP就网上的言论,具备一定程度的责任,它必须就内容尽合理的照料(reasonable care),这样做了,即使还未能得悉诽谤内容,法院才会免它的罪。香港的一些入门网站,有布告板设有板主,板主可能是网站的职员或由网站来挑选,板主制度在网站中可起管理和互动的作用,但这样做亦加添了网站的持有人(即ISP或ICP)的法律责任,起码而言,在网站被发布诽谤言论之时,网站不可以将板主制度形容成「虚位」,或指报告板实情上是「无王管」地带。简而言之,板主制度可能令网站担当了「编辑」的角色,不能够以「无心散播者」充当辩获根据。

这点我们可以引用美国两宗十分有名的网上诽谤案作为分析。第一宗是ISP Compuserve被Cubby控告在一名为Rumorville的杂志式论坛上发布(distribute)诽谤他的言论,有关内容是由不知名的人士发放在论坛上,Compuserve只是论坛的ISP。案件中Compuserve辩称自己「不知道,亦没有理由知道有关内容,我们只是担任通信系统(communication system)的角色」。Compuserve的说法是尝试把自己放在美国诽谤法律的最佳和最安全位置上,将自己等同电讯或电话公司,即所谓common carrier,法院裁决Compuserve的位置等同一份报刊的书店,不须就诽谤言论负上责任,Compuserve因而胜诉。

另一宗案涉及另一间的ISP Prodigy,诽谤内容在一名为Money Talk的报告板(bulletin board)上出现,作者无法稽考,内容则是由报告板的板主Epstein放置上去的,法庭将Prodigy判断为出版者(publisher),要就诽谤言论负上法律责任。

ISP会否就报告板上的诽谤言论负上法律责任,关键是ISP是否在报告板内容上带来「编辑责任」(editorial liability)。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question of fact),不能说ISP就必然不会负上诽谤责任,负责任与否要按事实处境来定。

有论者指互联网上的言论,不应与传统媒体(如报张、电台)相比较,报张和电台的主人不会是读者和听众,在报张或电台上出现诽谤言论,除非报张或电台愿意给他机会作出澄清或解释,被诽谤的人是无机会响应的,这即是所谓「响应权利」(right to reply)的问题。但互联网就有所不同,新闻组或报告板都是发表言论的自由天地,任何人都可以实时地和无限制地将自己要说的话放置在新闻组上,行使自己的「响应权利」,这样做便能够澄清或解释带有诽谤成份的内容。显然,这个说法即使可以接受,只可以适用在报告板、新闻组、电邮和交谈室一类的沟通平台,却不适用于万维网页上。况且,「响应权利」若可成为辩护根据,无形中是给人享有随意诽谤他人的权利,法院接受这种辩护的可能性相信是近于零。

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厅公路字[2002]220号



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1),请按计划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交公发[2001]620号)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管理,今年新上项目的编制大纲应符合《导则》要求,并于6月底前报部公路司或中建标公路委员会,继续项目应于6月15日前报进度执行情况(进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

  二.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该项目资金;

  三.2003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请按《导则》要求于2002年8月底前报部公路司;

  四.请各承担单位将开户银行的账号,联系人及电话(收款单位应与承担单位名称一致)于6月15日前报公路司。

  附件:一、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继续项目进度执行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 担 单 位
总经费
已拨付
本年度

拨付
下达

年度
备注

1
《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40

10
2002
改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审批

2
公路桥梁抗震、减震连梁装置
长安大学
60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3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损伤指标和老化指标的确定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90

1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4
交通工程监理
部质量监督总站
20

15
2002
由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

5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体系.
部质量监督总站
10

10
2002
由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

6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建设规模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0

1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安全性评价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0

1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8
公路桥梁防撞护拦标准图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0

1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9
《公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修订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113

35
2002
仍由部公路司管理

10
高速公路纵坡坡度与坡长限制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99

3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1
隧道横断面最小合理宽度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58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2
隧道内平、纵指标研究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67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3
基于汽车尾气排放量的隧内最大纵坡与坡长控制标准
哈尔滨工业大学
79

2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4
弯道上横向力系数取值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86

3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5
公路货车停车视距设计参数标准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89

3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6
《公路工程勘测规范》修订及手册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100

40
2002
仍由部公路司管理

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修订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66

20
2002
改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审批

18
大跨扁平隧道开挖方法与支护工艺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80

2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9
公路隧道防排水施工工艺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60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0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复审
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5

5
2002
纳入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1
沥青路面设计指标体系
同济大学
50

1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2
沥青碎石与级配碎石结构设计指标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298

90
2002
由部公路司管理

23
沥青路面施工质量检测标准与方法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80

2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4
沥青面层与半刚性基层层间结合技术措施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150

4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5
FWD弯沉检测方法与评定标准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120

3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规范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50
45
5
1998
按原方式管理(下同)

27
公路通信管道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30
25
5
1998


28
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设计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5
30
15
1998


29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83
43
20
1998


30
重载水泥路面设计规范
长安大学
48
28
20
1998


31
路基边坡防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长安大学
82
40
22
1998


32
路堤稳定性设计方法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70
35
15
1998


33
重载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68
20
15
1998


34
公路通行能力手册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90
40
20
1999


3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4
40
14
1999


36
水泥混凝土路面三轴式摊铺施工技术规范
广西交通厅
48
20
10
1999


37
公路混凝土外掺剂和掺和料应用技术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5
15
10
1999


38
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0
15
10
1999


39
公路工程抗冻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吉林省交通厅
62
20
20
1999


40
公路工程决算标准
陕西省交通厅
10
5
5
1999


41
公路旧桥承载能力评定标准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0
20
20
1999


42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0
15
15
2000


43
C30、C40小石子混凝土试验规程
长安大学
40
15
10
2000


44
公路遥感工程地质规范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40
10
20
2000


45
重载交通沥青路面材料试验标准
河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35
10
25
2000


46
高速公路旧路评价方法和罩面设计方法
长沙交通学院
54
16
20
2000


47
半刚性基层抗冻设计指标
哈尔滨工业大学
39
12
10
2000


48
贫混凝土基层路面设计与施工
长安大学
91
27
20
2000


49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81
30
30
2000


50
二灰砂砾基层综合路用性能及配合比设计
长安大学
68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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