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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24:23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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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政府规定,采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超过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负责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公安、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物价部门及其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向各级物价部门及其价格检查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格即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制定,在市场交易中形成。


  第七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侵占购买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八条 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获取合理利润,反对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实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凭借垄断地位实行价格垄断的;
  (二)违反规定,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默契,共同提高价格的;
  (三)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四)不明码标价或商品标价牌、标价签标价内容不实的;
  (五)串级串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六)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七)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八)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九)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一)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毛利率、利润率的;
  (二)非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行业协议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的;
  (三)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的中准浮动幅度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
  (四)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


  第十一条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产地、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市或本市区、县范围内;同一时间是指各类商品相应的时令季节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同一档次是指企业等级、经营场地、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相同或相近的档次、等级。


  第十二条 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是指该商品在市场正常交易和服务中,形成的多种价格相对平均水平,包括相应的一般价格、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
  合理幅度,是指该商品在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上浮的幅度取决于商品与居民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程度、单价高低及市场供求情况,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对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水平和合理幅度,按规定程序,分别由下列机构负责测定:
  (一)由物价部门组织测定;
  (二)由物价部门委托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组织测定;
  (三)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测定。
  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测定工作,测定后物价部门予以认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价格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时,经营者和知情者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或情况。


  第十五条 价格检查机构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者,有权根据事实依法认定其价格违法行为;
  (四)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品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的一般价格的合理幅度认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机构给予处罚:
  (一)对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价格欺诈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牟取暴利行为的,按照《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罚;
  (三)对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四)项牟取暴利行为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10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有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价格检查机构对拒缴非法所得或罚没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没有银行帐户或帐户上没有资金的,可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八条 对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价格检查机构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当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价格管理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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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实施和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五年来,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得到广泛宣传,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法治环境得到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无锡”建设,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紧紧围绕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重点加强与经济转型升级、生态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坚持和完善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要通过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强对宪法、通用法律和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将依法履职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不断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类全日制学校法制教育制度,配备法制副校长,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要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重点加强基层村(居)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依法服务和防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要加强法制培训学校(站、点)建设,切实提高新市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在城乡基层群众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切实提高群众依法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坚持创新创优,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法治建设文化品牌,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更富成效地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构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平台。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四、密切联系实际,围绕推进法治实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无锡建设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引导和推动各层面、各领域的法治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切实做好地方立法的规划和计划,并把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要突出抓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等制度和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评估机制,强化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围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实现行政行为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公正司法。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村(居)务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加强社区建设,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积极建言献策,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市(县)、区创建和法治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规范执法示范单位(点)和依法管理诚信经营企业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大力推动法治无锡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保障机制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切实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合理的经费保障标准,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必备条件。
  六、加强检查监督,抓好“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要制定和出台市“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健全考核验收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搞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工作监督,督促本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7月20日18时10分左右,湖南省花垣县磊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发生透水事故,共造成13人被困。据初步了解,磊鑫公司锰矿硐在掘进过程中(巷道标高327m),与邻近的花垣县中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发锰业公司)巷道贯通(该公司已停产4个月左右,巷道标高338m,巷道内有约3万立方米积水),大量积水迅速涌进磊鑫公司锰矿硐,造成该矿硐现场施工人员8人被困。因磊鑫公司锰矿硐与另一相邻的文华锰业公司矿硐也相通,又造成文华锰业公司5名作业人员被困。

磊鑫公司、中发锰业公司和文华锰业公司均属民营企业,所属矿硐均位于花垣县锰矿区,均为斜井或平硐开拓方式。磊鑫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整合矿硐;中发锰业公司各种证照齐全;文华锰业公司无任何证照。

这起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违法开采活动猖獗,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水文地质工作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立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矿山;严厉打击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认真执行“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要求,对已纳入实施整合的矿山,遵照“先关闭、后整合”原则,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实施关闭的矿山,必须及时吊销或注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毁闭井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遣散从业人员,防止关而不死、死灰复燃。

二、着力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尤其是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或相邻矿山等可能出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紧紧盯住小矿山密集、事故多发的重点整合地区和已公告的全国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指导编制非煤矿山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大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协议,配备满足抢险救援需要的各种设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水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目前正值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由此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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