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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5:08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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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1990年1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中医药教育是我国中医药教育体系中的1个独立层次,中医士专业是培养中等中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中医士专业建设,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药政策,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农村基层中医药工作需要的中医人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中等中医药学校,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中医药学校。
第四条 本《标准》的制定,是以每班定员招生40人,学制4年,在校生规模160人为基准。不到160人的,按160人规模计算。超过160人的,按比例增加。
第五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具有在较长时间内(不少于10年)连续招生的能力。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中等中医药职工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开办中医士专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熟悉中医教学管理。
第八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以卫生部(86)卫中字第8号文件颁发的中医士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九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根据教学计划,配备全套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实验指导,制定实习大纲,以保证教学需要。
第十条 健全教学机构。根据教学计划及各校实际情况,除设有普通课、西医课教研室(组)外,必须建立健全中医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教研室(组)。各教研室主任(或组长)均应由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技术职务并熟悉教学与管理的教师承担,负责组织教学、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健全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教师是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根据专业规模,按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的(85)教职字008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设一支数量够、品德高、业务精良、善于教书育人的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中医士专业在校生为160人的学校,中医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教师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人员应不低于70%,中级和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应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合理制定各级教师的开课比例,确保高、中级技术职务教师的开课率。中医专业主要课程,应有1至2名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中医课教师实践教学和医疗实践,中医教师每学年参加临床实践不得少于1/3的时间,刚毕业的青年教师至少要经过1年以上的临床锻炼,试讲合格者方能逐步任教。
第十六条 要建设1支与本专业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由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具备实验室管理能力,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实验工作原理、方法、步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保养及一般维修,能运用实验条件配合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
第十七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应根据教学大纲开设实验课的规定和要求,除应具备普通课、基础课程实验室外,必须建立健全中药标本室、针灸推拿示教室和临床课程示教室。
第十八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须有与该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挂图、模型、标本等设备,实验课开出率应不少于85%。(各实验室装备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要配置适应中医士专业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五章 教学实习基地
第二十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中医药学校,应具备中医临床科室比较齐全,设有60张以上病床的教学附属医院或门诊部。主要为本校各科教学活动服务,承担临床教学、教学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应有1至2所技术力量较强、科室较全、设备较好的县或县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作为固定的教学基地,承担临床教学,教学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选择有一定带教能力和实习条件的县或县以上中医医院作为实习基地,承担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第六章 图书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图书资料建设,根据中医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置必需的图书资料。书库藏书量按在校生规模平均每生不得少于60册,专业和科技报刊杂志不得少于30种。

第七章 校舍与经费
第二十四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要有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必需的生活、体育活动场所。其所占面积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办学所需的经费,参照卫生部卫科教字(87)第7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中等卫校经费标准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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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部队,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的助学工作,大力开展贫困帮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三 年十月十三日






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的助学工作,实现曲靖市基础教育的跨越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的意见》(曲办字[2003]5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助学原则


第二条 助学要体现激励、导向、育人原则,确保在校学生特别是在校优秀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帮助已流失的儿童、少年返校就学;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三章 助学资金的筹措


第三条 助学资金的来源,坚持“适度、量力、自愿”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赠助学。

1、中央、省驻曲靖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全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干部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每年每人捐赠不低于200元的助学资金。

2、离退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捐赠。

3、特困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职工可不参加捐资助学活动。

4、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每年3月为“曲靖市捐资助学月”。捐资助学以单位组织,各单位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捐赠资金收集汇总后,采取转帐或存现方式交到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设立的捐资助学专户(2003年在10月内开展捐资助学)。户名: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开户行:曲靖市工行城关办事处,帐号:2505026619026420150。由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根据进帐单开具捐赠收据。


第四章 助学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捐资助学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组 长:李玉雪(曲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宗吉(曲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吉祥(曲靖市教育局局长)

姚庭忠(曲靖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 员: 杨光寿(曲靖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郭建春(曲靖市审计局副局长)

雷石友(曲靖市民政局副局长)

候文通(曲靖市扶贫办副主任)

范文礼(曲靖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 莉(曲靖市教育局副局长)

朱汝锷(曲靖市教育局副局长)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因人事变动,由各单位对应职务人员替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曲靖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捐资助学活动的具体业务工作。

办公室主任:朱汝锷(兼)

办公室副主任:杜春文(曲靖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李纯斌(曲靖市财政局科教文卫科科长)

廖凤明(曲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办公室成员: 王 萍(曲靖市教育局计财科副科长)

邱光波(曲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副科长 )

第五条 中央、省驻曲靖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负责捐资助学工作。


第五章 助学范围


第六条 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范围:

1、农村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初中和小学的学生。

2、享受城市低保家庭面临辍学的学生。

3、考入普通高中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

4、考入市内中专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

5、当年考入本科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新生。

6、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章 助学标准


第七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小学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1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75元。

第八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初中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2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125元。

第九条 对考入普通高中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400—60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200—300元,准确救助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条 考取市内中专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6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对当年考入本科院校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救助标准如下:

1、考取省外重点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15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2、考取省外一般大学和省内重点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10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3、考取省内一般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8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4、按以上救助标准实施救助还难于维持学业的,应向银行申请贷款,实行自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一定项目用于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章 助学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初中和小学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出据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报乡(镇)助学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派人到家庭所在地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享受低保家庭在校初中和小学学生的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章,由所在学校考查核实享受城市低保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救助名单,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考入普通高中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考查核实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考入本科院校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并附高考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向学校所在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考查核实后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需向市级申请助学资金补助的,由学校按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方案,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附资金配套承诺书,报曲靖市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第十八条 对需向市级申请助学资金补助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各县(市)区必须进行配套。国家级贫困县和省扶贫攻坚县配套比例,不得低于1:1,其他县(市)区不得低于1:2。

第十九条 对市直学校特困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章,由学校负责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考查核实,提出救助方案,学校签章后,报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讨论审批执行。


第八章 助学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需经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审核签字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捐资助学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捐资过程的检查落实、受理助学资金的申请并汇总上报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驻麒麟区的中央、省属、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捐助学资金,统一汇入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设立的捐资助学资金专户,按30%返给麒麟区,用于区属学校特困学生救助和办学条件的改善。驻其他县(市)区的中央、省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捐助学资金,各地自行受赠,用于所属学校特困学生救助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市属单位全部汇入市财政局捐资助学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哄骗助学资金,一经查出,追回补助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捐资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助学资金管理纳入政府督查工作内容,每年由审计机关按有关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每年4月由各级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布捐资情况,次年1月公布助学资金使用情况和审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的捐资助学对象应报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贫困中小学生的助学活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可以免学费、杂费,代购课本,学习用具等形式实施救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乡(镇)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各地参照本《实施细则》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和各学校应将《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的意见》和本《实施细则》在人员集散地和学校张榜公告。

第三十条 接受捐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由村委会、社区、单位出据家庭经济状况详细证明。

第三十一条 补助时间原则上在每年3月份开学和9月份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考取大学本科的贫困学生可在接到通知书的当月申请,入学前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计生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家计生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对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好,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坚
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广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希望他们继续发扬奉献精神,安心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为实现“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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