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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24:39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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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房管理,保护公房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67号“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全民、集体所有的房屋(以下简称城镇公房),均属登记发证范围。
第三条 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司法、公安、城建规划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城镇公房所有权单位须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房产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单位,必须由产权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时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全称公章。
第五条 凡由国家、地方财政拨款建造的公房,用房单位均以代理人名义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须如实填报各级财政拨款额。
第六条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单位)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时须提交房屋共有协议书、有关批准文件、产权证件,其中若有弃权者,须出具经公证的弃权书。
第七条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给单位的公房,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 无单位申请登记的公房,经市、县级以上房管机关批准代管后,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代为登记。
第九条 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房产,也按本暂行办法登记。
第十条 新建的公房,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改换单位名称的,应在改换名称后三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当公房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等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现状变更时,产权单位必须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单位,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证件:
(一)新建、扩建、翻改建的房屋,须提交有关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筑许可证、竣工图纸。
(二)调拨的房屋,须提交产权证件、调拨批文、调拨移交清单。
(三)购买私人的房屋,须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买卖契证。
(四)购买的商品房,须提交购房凭证、购房报告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
(五)接管的房屋,须提交接管情况的书面说明、产权产籍资料和上级主管机关证明。
(六)征用的房屋(征而未拆),须提交征用计划批准文件、原房主的产权证件、征用估价单。
(七)单位之间价拨的房屋,须提交双方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产权证件。
(八)单位合并后带入的房产,须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文、并入情况的证明及产权证件。
(九)单位接受赠与的房产,须提交赠与书、上级主管机关批文及产权证件。
(十)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联建的房屋,须提交联建协议书、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十一)退还宗教团体的房屋,须提交“退还产权通知单”及移交清册。

第三章 发 证
第十三条 已申请登记的公房,经审理确定所有权后,原则上按幢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由共同推举的单位收执,其他共有单位(人)分别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凡房屋所有权明确、又无纠纷,但无建房批准手续者,发给其《房屋临时营业证》。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凭证管业、出租;凭证办理房屋买卖、分析、受赠、交换、调拨等转移手续;凭证申请办理扩建、翻建和拆迁补偿手续。

第四章 违章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登记费一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房屋产权情况,不得伪造、冒领、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件。违者,予以扣留、吊销证件并处以必要经济制裁;伪造产权证件、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遗失产权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严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违者,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阻碍发征工作,侮辱、围攻、殴打登记发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领证单位,须按规定缴纳下列费用:
一、登记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角计算。财政拔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减半缴纳。
二、勘丈、绘图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分计算。有能力自行勘丈、绘图并符合要求的单位,按勘丈、绘图费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复核费,不符合要求的,由房产登证发证单位重新勘丈、绘图。
三、权证工本费:每件收费六元。
四、登记费,勘丈、绘图费在登记时按申请面积预收,发证时按确认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五、登记发证所收的上述费用,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由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如当事人对调解裁定不服,可在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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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经贸委、烟台市供电公司


烟台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2004-11-23 烟台市经贸委、烟台市供电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和作业技能,维护供用电安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用电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进网作业电工。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进网作业的电工,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监制,市经贸委负责签发。原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部收回,重新换发新证。申请进网作业的电工,可到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报名。

第二章 培 训

第四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五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六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核认可。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3、有经市经贸委认可的教员。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四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市经贸委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市经贸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悉程度;
3、新技术、新规章的学习及掌握情况;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九条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对进网作业电工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电业作业规定进行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不符的,监察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市供电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有关省计委、供销合作社、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纺织工业厅(局),中
国纤维检验局,中华棉花总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支持纺织企业增加生产,扩大出口,决定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棉交市场”)集中竞卖部分1998年度生产的高等级商品棉,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棉竞卖公证检验
供销总社棉麻局提供有关省棉花企业库存1998年度棉花情况,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据此选择部分棉花企业储存的1998年度棉花,下达到有关省供销社棉麻公司、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由中纤局参照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办法组织实施公证检
验,并根据公证检验证书等填制《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公检结果表》”)。
有关库点要积极配合公证检验工作,安排好搬倒人员,确保公证检验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拖延、阻挠公证检验工作。中纤局要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完成公证检验任务,并向国家计委等部门报送《公检结果表》。
二、商品棉竞卖方法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公检结果表》,从中挑选符合纺织企业需要的高等级棉花,委托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棉公司”)参照竞卖国家储备棉办法打捆,交由棉交市场公开交易,并委托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商品棉竞卖底价,比照储备棉竞卖底价作价原
则和办法确定,按最高竞价成交。
这部分商品棉在棉交市场直接销售给纺织企业,即纺织企业可直接入市交易,也可以由纺织企业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企业代理,但购销合同须由纺织企业与中棉公司签订。
商品棉集中竞卖结束后,对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再由中棉公司作购进处理,购进价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确定,并与有关棉花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交由棉交市场竞卖的商品棉,在竞卖期间棉花企业不得自行销售。集中竞卖结束后,参加竞卖未成交的商品棉,由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棉花销售政策进行销售。
三、商品棉竞卖成本核算
商品棉竞卖成本,包括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交易手续费。
商品棉入库成本,以原验等级、准重为基础,包括国家规定的补贴后收购价(每担327级560.5元、329和227级571.71元、229和127级582.92元、129级594.13元)、基层代购手续费(每担均为10元)、从量费用(每担均为30元,包括集
并费、包装材料费、打包费、保险费、检验费、合理损耗、其他费用)、经营管理费(每担均为10元)、锯齿棉衣亏补贴(每担均为22.42元)。
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利息按入库成本在1999年9月1日至收到竞卖货款期间计算,执行棉花收购贷款利率;保管费按每担每年8元和上述期间计算。
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按实际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原准重每担2元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交易手续费,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1993年度以前入库国家储备棉竞卖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供销棉联字〔2000〕1号)规定执行,按竞卖成交的公证检验商品棉公定重量和每吨10元计算,从竞卖商品棉货款中列支,由中棉公司代付给棉
交市场。
四、商品棉竞卖财务处理
商品棉竞卖成交价低于棉花企业购进价,其亏损按差价额抵扣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后的净额和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确定,由中央财政拨补。成交价高于购进价,其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净收益相应弥补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如出现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如出
现盈利,相应抵减中央财政负担的竞卖亏损。
根据商品棉竞卖进度,中央财政及时将竞卖亏损补贴预拨到供销总社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棉花政策性补贴专户”,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款项划转到中棉公司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设立的“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五、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
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事项,由中棉公司统一办理,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在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的商品棉购销合同规定时间内收妥全部货款后,中棉公司对竞买方开具《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提货单》”),购买方据此到相关棉花企业提货。如竞买方违约,按货值的5%扣罚违约金。
棉花企业对《提货单》核对无误后,要及时按《提货单》载明的批次、等级、数量出库商品棉。竞买方提货后,双方在《提货单》上签字,并传真一份给中棉公司,作为汇付货款的依据。如棉花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中棉公司要及时审核棉花企业和竞买方共同签字的《提货单》传真件,报国家计委复核。国家计委复核确认商品棉竞卖行为后,商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款事宜。财政部向中棉公司下达货款(包括未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公证检验仓库包干费用)汇付通知。中棉公司接到汇款通
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从“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中汇付有关棉花企业,棉花企业相应归还有关银行贷款。当地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届时,棉花企业向中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中棉公司根据竞卖购销合同向竞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竞卖结束后,财政部对中棉公司据实清
算竞卖亏损补贴,多退少补。
六、有关工作要求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家调控棉花市场措施的顺利实施。有关棉花企业和纤维检验部门要强化商品棉竞卖检验现场的安全预防工作。由于竞卖检验时间紧,开包取样后要做好散包的回包整理,尽量避免露天堆放,加强防火、防雨、防雷等安全检
查,确保棉花安全。凡经过公证检验提交棉交市场竞卖的棉花,要做到专垛存放,同时由中棉公司加刷标记,加强监管。售出棉花交运前的安全保管工作,仍由有关棉花企业负责。
附件:
一、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略)
二、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略)



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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