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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4:20:43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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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 等


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询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中,“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如何计算,现明确如下:
合营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中方职工本人实际得到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计算。具体计算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的解释执行。合营企业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应包括在内计拨工会经费。



198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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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协[20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会将组织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申报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上报时间
注册会计师符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材料应经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审核,并于2002年9月20日前上报我会。
二、申报程序
注册会计师申报证券许可证,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后,连同《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省级注协审核有关材料,在申请表中加盖公章并出具同意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后,将有关材料转报我会。
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申报证券许可证,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人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后,连同《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报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
(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同意并在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中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送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
(三)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出具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并将有关材料转报我会。
三、联系方式
我会联系电话:(010)88191758、88191717;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81;传真:(010)88191755;E-mail:yangch@cicpa.org.cn。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注协在出具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之前,应当确认申报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同“注册管理系统”中该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符合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可以一并上报。
(三)下载《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附表,可浏览网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证券许可证管理”,我会网址:“www.cicpa.org.cn”。


二○○二年八月四日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被告人程剑拾得一张户主为朱卫祖的加有密码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程剑认识朱卫祖,程剑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分别于同月20日、25日、26日先后持存折到徽州区中国银行岩寺分理处、屯溪区中国银行老街分理处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 月10日下午,程剑来到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以朱卫祖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之后被告人程剑又到中国银行老街分理处取出现金1.6万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顺进要求帮忙取款,余顺进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在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取出6万元现金。3月12日上午,程剑又到中国银行徽山路分理处取出现金5。6万元后,将朱卫祖的存折烧毁(尚余4000元存款)。所取现金藏于其卧室床头柜中,公安机关讯问后被告人程剑即承认上述事实,并将赃款13。22万元全部退回。
盗窃他人存折并支取存款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本案因无证据证明存折系被告人程剑盗窃所得,故不属此种情形。本案的特征在于,被告人程剑利用手中持有的他人存折,通过猜配取款密码非法支取他人存款,其中,既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信任的因素,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配取款密码进而提取存款的秘密因素。那么,究竟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这里涉及到盗窃与诈骗客观方面特征的区分理解问题。
首先,在某种意义上,秘密窃取和虚构隐瞒骗取中均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特征,但两者含义并不相同。秘密窃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了无察觉(至少行为人主观上是这么认为的),在整个窃取行为过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与此不同,虚构隐瞒骗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不知真情,属于对行为性质的不知情,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诈骗行为过程中是直接参与的。
其次,在财物的转移取得方面,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骗取则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地处分(交付)的结果。
再次,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猜配他人取款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别人所知的密码予以破解,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程剑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程剑支取他人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对于存款的交付,银行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程剑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综上,被告人程剑通过猜配取款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对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程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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