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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53:25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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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1990年11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整顿和纠正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各单位行业不正之风,现依据中央、国务院政策法规及我部的有关规章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制定以下若干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宣传单位和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新闻宣传,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四化建设服务。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保证客观、真实、准确,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新闻收费;不准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或接收钱物;不准接受任何企图影响新闻报道和节目内容的馈赠;不准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或以新闻形式搞“广告”;不准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决定新闻取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报刊、出版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经营广告业务,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介绍广告客户或广告线索,不得提成或提取回扣,对介绍广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另行给予适当奖励。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不得随意延长广告播放时间或扩大广告版面。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或从事其他经营牟利活动。
三、各单位必须根据一九九○年一月六日颁发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对举办赞助活动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赞助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不允许举办赞助或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变相赞助活动。举办赞助或赞助广告的单位,对提供赞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强行摊派和索取钱物。
举办赞助活动,必须事先编制计划,按规定报批。赞助经费的收支必须入帐,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设帐户、向外单位租借帐号、公款私存。赞助款要保证主要用于发展事业上,不准任意开支,挥霍浪费;不准截留或挪用;不准提成或拿回扣。赞助资金和实物,不准私分或作奖金、奖品分配。
四、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的宣传、出版、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从事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创收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登记、审核、发证、审查等职权,作为创收的手段,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确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一定费用的,应经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单位不准以“出卖书号”或变相“出卖书号”等手段,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各级领导干部从事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审片、审稿、监制节目、评比等活动,不得收取额外的报酬。
各单位创收的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主要作为事业发展的资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按照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部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节支和收入留成比例试行办法》执行。对创收的财务收支,必须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收入分配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所有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实行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归公,不准利用单位的资料、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条件,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五、电影、电视有关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证不得出卖、租借、转让或变相转让。经国务院批准拍摄故事片的电影制片厂,不得“出卖厂标”或变相“出卖厂标”。
电影制片厂的摄制酬金及各类稿酬标准,应严格按照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发布的《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和《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以及一九九○年九月二十日部颁发的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教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电视剧摄制组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发布的《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开支的,必须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摄制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不准自立标准,乱发补助,乱发实物,乱开支,挥霍浪费。摄制组的财会人员应由本单位派出,加强财务监督,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或借用外单位人员管理财务。摄制组外出拍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接待单位超标准招待或索取财物。
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行政领导和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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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条 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条 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2.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3.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
第六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
第七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5)条罚款1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2000元。20日内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1)条罚款每车2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4000元。3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5.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7.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金额的20%予以处罚(最多不超过1万元)。
8.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9.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班分析。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资格。
第八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制度
对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见附件二)制度。各接单单位和部门要迅速反应,按处理单所列项目要求调查、处理,并按指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制度
1.货运质量监察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填写“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见附件三),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核对监察记录的问题,并予签认。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按要求上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监督记录有不同意见时,可在10日内向货运监督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2.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类别栏中签认;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处罚栏中签认,亦可事后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磋商确认后填报。
第十条 实行“货运监察证”制度
1.货运质量监督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货运监察证”(见附件四)。
2.铁道部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准,报铁路局备案。不得向与货运服务质量工作无关的人员发放此证。
3.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4.货运质量监察持证执行公务时:
(1)准予优先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和添乘各种货物列车,免予签证,不受车种限制。
(2)准予出入车站、货场和通过站、车寄送文件、资料。
(3)准予免费使用各种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4)准予免费在铁路乘务员公寓住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
----------------------------------------------------------
| 责任单位 | | 问题定性 | |
|------------|------------|------------|------------|
|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
| 主要情况 |
| |
| |
| |
|------------------------------------------------------|
| 处罚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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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报告日期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二:
转信存根 |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
编号: | 编号:
--------------------|--------------------------------------------
转往单位: | :
来信人: |现转去 来信 件,请按下列第
| 项办理,于 月 日前反馈。
处理要求: |(1)按领导批示办理。
(1) |(2)从速查处,将结果以局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
(2) |(3)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答复来信人,并将
(3) |结果备案。
(4) |(4)酌情处理。
反馈期限: | 年 月 日
|--------------------------------------------
转出时间: |揭发检举信勿转被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

附件三: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
----------------------------------------------------------------
| 被检查单位 | |处罚| |类别| |
|------------------------------------------------------------|
|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
| |
| |
| |
|------------------------------------------------------------|
|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
| |
| |
| |
|------------------------------------------------------------|
|被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
| |
| |
| |
|------------------------------------------------------------|
|被检查单位领导签章 |货运监察签章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四:
--------------------------
| |
| |
| |
| 监 察 证 |
| (货运)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铁道部 铁路局)|
| |
| |
--------------------------
(红色烫金外皮)
--------------------------------------------------------------------------
| 铁 字第 号| | |
|--------------------| | |
|姓名| | 照 | |
|----|--------------| | 使用范围 |
|性别| | 片 | |
|----|--------------| | |
|职名| | | |
|----|--------------------------|1.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 |
|单位| |2.本证不准转借他人。 |
|----|--------------------------|3.离开本单位或不作此项工作时, |
| | | 应交回本证。 |
|发 | |4.凭此证可进入车站、货场,可优 |
| | | 先乘座各次旅客列车,免予签证, |
| | | 不受车种限制。可添乘货物列车, |
|证 | | 免费住铁路公寓。 |
| | |5.凭此证可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 |
| | | 路电报,车递文件及资料。 |
|单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发证| | |
| | | |
|时间| 年 月 日 | |
--------------------------------------------------------------------------
(内 容) 规格:125×90mm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政府机关在宣传教育、推进贯彻执行方面做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村民自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快。
成果一:村民自治的法制理念进一步提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政府机关把贯彻这部法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事认真谋划落实。各乡镇街利用广播、画廊及以会代训,开展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的培训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强了村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升了 这部法律的关注率、知晓率,村民自治的法制理念得以树立和形成,依法治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成果二:村民自治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一是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高涨。由于广泛宣传,重点包保,依法选举,指导到位,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二是发扬民主,真正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这次换届选举群众热情高涨,竞争激烈,参选率高。民主选举形成共识,依法治村深入人心,民主进程深入推进,民主意识明显增强。 三是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意识不断提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通过村务公开参与村务监督,积极推进了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村民自治,村委会成为带领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头雁。
成果三:村委会的自治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是充分发扬民主。村委会在涉及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上,注重决策的民主性,在村民代表会议之前,召集户代表会,介绍情况,征求意见,运用听证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使村民代表会议成为落实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二是主动接受监督。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小组,统一设立村务公开栏,包括计划生育、房屋修建、宅基地、农村低保报批,各种涉农补贴、救灾物质发放、村级各种经费的收支、节余情况等,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认真执行。三是规范村务管理。从建章立制入手,完善工作制度,各村民委会均成立了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改变了财务管理混乱状态。村委会均制定了《村民公约》、《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实现了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
成果四:村民自治的工作成果进一步彰显。一是通过开展“村务公开示范村”活动,使村务公开、村级事务管理、村财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二是强化了村级组织和阵地建设。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完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围绕“加快民主自治进程”、“如何开展农村服务”和“村委会干部能力建设问题”,对新当选的村干部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驾驭农村工作的实际能力。三是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克服困难,筹集资金,建设标准化办公场所、文化活动广场和图书阅览室,强化了阵地建设, 夯实了执政基础。
尽管取得上述显著成果,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村“两委”工作缺乏合力,民主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村务监督小组运作不够规范。
二是部分村缺乏集体经济实力,无力推进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服务,村民自治缺乏凝聚力。加之办公经费不足,日常工作运转困难,村财薄弱制约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 。
三是少数村民自治意识不强,只要权力不尽义务,外出打工和经商者增多,个别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难以进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提出对策如下:
对策一:强化宣传、理念先行,提高村民自治重要意义的认识。
要结合“六五”普法的启动,认真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学习活动。首先,抓好宣传发动,普及学习。要明确学习宣传这部法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需要;是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进村民自治的需要;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抓好活动开展,推动学习。要精心谋划,设计载体,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法条的各项规定变成农民群众的主动要求和自觉行动,推动村民自治工作更加深入开展。
对策二:发展经济、服务民生,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
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济是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强村委会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建设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要深刻理解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服务民生是村两委中心工作这一硬道理,围绕“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解民之事所忧,以“五项攻坚”为载体,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特色产业发展。要强化村委会服务功能,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加强对薄弱落后村的扶持力度,指导村委会搞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不断探索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和新途径,为村民自治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对策三:发扬民主、依法治村,搞好村级民主制度建设。
要强化民主选举,切实把威信高、能力强的村民选拨到村干部岗位,积极探索村干部民主评议、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要强化民主决策,健全村务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发扬民主,科学决策,依法办事。要强化民主管理,建立以村务公开为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和补充村务公开办法,建立村务监督机制,抓好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依法治村。要强化民主监督,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及重大问题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便于群众监督。要总结推广发扬民主、依法治村的好经验、好做法,增进村务公开的实效性。
对策四:加强指导、提供保障,提高村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要加大村委会组成人员和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使之系统、深入地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和意义,掌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法,明确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牢固树立起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服务群众的奉献精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研究“三农”问题,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帮助村委会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为村民自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要大力开展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针对不同乡镇、村屯经济滞后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村委会办公经费不足问题,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公条件,强化阵地建设,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努力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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