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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03:40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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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我部成立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启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专业教学标准是指导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教学文件。为做好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的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2.坚持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以职业资格标准为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的重要依据,努力满足行业科技进步、劳动组织优化、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和产业文化对技能型人才的新要求。

  3.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做中学、做中教”,重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强调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环节,突出职教特色。

  4.坚持整体规划、系统培养,促进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严格教学评价,注重中高职课程衔接。

5.坚持先进性和可行性,遵循专业建设规律。注重吸收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兼顾行业发展实际和职业教育现状。

  三、专业教学标准内容

  专业教学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业名称、入学要求、基本学制、培养目标、职业范围、人才规格、主要接续专业、课程结构、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时间安排、教学实施、教学评价、实训实习环境、专业师资等(详见附件1)。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入学要求与基本学制。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要建立更加灵活多样、满足学生需求的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学分银行”,允许学生采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他们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将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各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应按照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三)课程设置与要求。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专业技能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技能)方向课。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课程设置和教学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

  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等)、计算机应用基础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或音乐、美术)课为必修课,学生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物理、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可以多种形式融入专业课程之中。不同专业还应根据需要,开设关于安全教育、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人口资源、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活动)。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专业技能课程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专业核心课程加专业(技能)方向课程的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部分基础性强、规范性要求高、覆盖专业面广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实训实习是专业技能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训实习包含校内实训、校外实训和顶岗实习等多种实训实习形式。实训实习应明确校内实训实习室和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及其必备设备等实训实习环境要求,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

  (四)教学时间安排。

  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累计假期12周。1周一般为28学时。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3年总学时数约为3000—3300学时。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3年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共5学分。

  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累计总学时约为1学年。允许不同专业根据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但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

  专业技能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2/3,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为1学年。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的调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活动的时间。

  专业教学标准的课程设置中应设立选修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0%。

  (五)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应体现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过程的多元化,注意吸收行业企业参与。校内校外评价结合,职业技能鉴定与学业考核结合,教师评价、学生互评与自我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不仅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掌握,更要关注运用知识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重视规范操作、安全文明生产等职业素质的形成,以及节约能源、节省原材料与爱护生产设备,保护环境等意识与观念的树立。

  (六)实训实习环境。

  实训实习环境要具有真实性或仿真性,具备实训、教研及展示等多项功能及理实一体化教学功能。校内实训基地应包括岗位技能实训室和综合技能实训中心,校外实训基地应满足专业教学要求。实训设备配置应不低于相关标准。

  (七)专业师资。

  建立“双师型”专业教师团队,应有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业带头人,并聘请行业企业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专任教师应为相应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具备良好的师德和终身学习能力,适应产业行业发展需求,熟悉企业情况,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

  五、制订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分工。

  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实行领导小组、专家组和行业工作组相结合的方式,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分层管理,协调推进。

  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质量监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专家组主要负责确定制订标准的原则、规范、框架;指导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等;参与研究并解决制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专业教学标准的审定、汇总以及整理等组织工作。专家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口指导相应行指委相关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

  行业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发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统一规范和要求,依靠本行业的骨干企业和重点学校,做好本行业负责专业的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工作程序。

  1.筹备部署。教育部成立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形成《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

  2.申报专业。行指委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分批次开发的专业教学标准。

  3.成立行业工作组。行指委根据获批专业,组建专业教学标准制订行业工作组(人员构成中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职业学院代表应占合理比例),并制订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目标、实施步骤、队伍构成情况以及保障等内容)。

  4.开展调研。工作组搜集信息,组织相关调研工作,完成调研报告,填写工作岗位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5.起草标准。工作组根据调研结果研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草稿)》,并及时与专家组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6.内部审定。各行指委组织行业内部审定会,审阅调研报告和专业教学标准,专家组委派相关专家参加。行指委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修改并完成送审稿。

  7.审定发布。行指委申请专家组审定并提交调研报告、专业教学标准送审稿以及专业标准制订工作报告。专家组通过相关程序分批审定,经领导小组审批后集中发布。

  立项出版单位可根据整体规划,同步研究开发专业教材。

  (三)加强领导与管理。

  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与管理。各行指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集中力量调动资源,严格依据本意见的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专家组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严把审定关。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日常工作,并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为本单位参与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专家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doc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调研方案及要求.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
   
   一、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
   二、入学要求
   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三、基本学制
   3年。
   四、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面向××××等行业企业,从事××××等工作的××××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五、职业范围
序号 对应职业(岗位)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专业(技能)方向
1            
2        
…… …… ……
   六、人才规格
   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以下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产业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职业素养
   1.
   2.
   ……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
   1.
   2.
   ……
   专业(技能)方向1
   ……
   专业(技能)方向2
   ……
   七、主要接续专业
   高职:××××专业
   本科:××××专业
   八、课程结构

   
   
   
   
   
   
   
   


   九、课程设置及要求
   本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
   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基础课。
   专业技能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技能)方向课,实习实训是专业技能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含校内外实训、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
   (一)公共基础课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职业生涯规划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大纲》开设,并注重培养学生……等在本专业中的应用能力。 32~36
…… …… …… ……
6 语文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教学大纲》开设,并注重培养学生……等在本专业中的应用能力。 192~216
…… …… …… ……
   (二)专业技能课
   1.专业核心课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2.专业(技能)方向课
   (1)专业技能方向1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2)专业技能方向2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3.综合实训
   4.顶岗实习
   十、教学时间安排
   (一)基本要求
   ……
   (二)教学安排建议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总学时 各学期周数、学
时分配
1 2 3 4 5 6
公共基础课 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道德与法律
经济政治与社会
哲学与人生
语文                
数学                
英语                
计算机应用基础                
体育与健康                
艺术(或音乐、美术)                
……
公共基础选修课1
……
专业技能课 专业核心课 专业核心课1                
专业核心课2                
……                
专业(技能)方向1 专业(技能)方向课1                
专业(技能)方向课2                
……                
专业(技能)方向2 专业(技能)方向课5                
专业(技能)方向课6                
……                
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1
……
综合实训 ……
顶岗实习 ……                
   十一、教学实施
   (一)教学要求
   1.公共基础课
   …………
   2.专业技能课
   …………
   (二)教学管理
   …………
   十二、教学评价
   …………
   十三、实训实习环境
   本专业应配备校内实训实习室和校外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实习必须具备×××、×××等实训室,主要设施设备及数量见下表。
序号 实训室名称 主要工具和设施设备
名称 数量(生均台套)
1


2
……
   校外实训基地……。
   十四、专业师资
……
   十五、其他



附件2:

专业教学标准调研方案及要求
   
   一、调研目的
   调研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必要环节,为标准制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调研框架
   调研对象:主要包括行业企业及职业学校两类主体。
   总体要求:通过企业调研,主要反映出相应行业的人才结构现状、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状况、企业岗位设置及对人才结构类型的要求、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通过学校调研,了解现行专业教学情况、学生就业去向、学生继续学习的要求与培养现状、企业对现行专业教学的要求与建议等,为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提供比较全面、客观的依据。
   调研范围:以所承担的专业为主,重点调查相应的岗位或岗位群。
   重点调研范围与内容:
   1.行业发展研究
   ----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依据)
   ----相关行业发展现状(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国际化发展趋势)、行业人才结构现状及需求,中高等职业教育供求状况
   ----相关行业文化、职业道德素养状况
   2.企业调研
   重点调研相关企业技术变化(工艺、设备、材料等);运营方式变化(商业业态、分销系统发展、服务类型);劳动组织变化(流水线、小组工作、岗位轮换、一人多岗等)等内容,重点研究上述三个方面变化提出的专业培养目标变化要求,以及岗位职业能力的变化情况,要求列出专业能力和非专业能力各不少于10项。
   3.学校调研
   ------现行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课程结构比例等)
   ------学校生源状况
   ------就业与升学情况(专业就业率、对口就业率,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比例及对口率)
   4.毕业生调研
   对本专业课程设置、职业技能训练等教学过程与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1.采用直接调研、间接调研、材料搜集等形式,要求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相应的研究报告。并从产业、专业调研出发,分析工作任务和职业标准,确定职业能力,填写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2.企业调查要兼顾地域的发达欠发达、规模的大中小、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数不少于10个。
   3.学校调查要兼顾地域的发达欠发达,类别的国重与省重,中专与职高、技工等。学校数量不少于20所。
   4.调查时限为近5年的相关内容。如有近3年内的相关调研报告,可以做补充调查后采用。
   5.本报告作为专业教学标准的附件内容,字数要求在
10000~15000字。
   附: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工作项目 工作任务 职业能力
1 1.1 1.1.1
1.1.2
……
1.2
1.2.1
……
…… ……
2 2.1 2.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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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执法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行为)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公共招贴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辖区域内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未能及时清除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为清除的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暂停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宣传品、标语,在其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通讯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市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执行本规定。

  暂停通讯工具号码使用期间内,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恢复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妨碍公务处理)

  侮辱、殴打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制定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均须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在本自治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中央和外地驻宁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自治区内的任何行政命令、决议、决定、规章和措施,均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是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范围是:
一、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按照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在政治、经济、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工作方面制定的条例、决定、规定、细则、办法等。
二、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某项法律加以变通、补充而制定的变通办法和补充规定。
三、国家尚未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本自治区的迫切需要而制定的暂行条例、规定、决定、细则等。
四、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需要,拟定并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的条例、规定、细则等。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需要,作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具体法规的起草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有关本自治区政治、经济、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行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四、有关审判工作和法律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起草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五、银川市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人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均可提出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七、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同时,起草单位要提出法规草案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法规的目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基本内容以及起草经过等。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通过。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或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
由院长、检察长作说明。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自治区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原则通过的法规草案,授权起草单位根据讨论意见修改,按本规定第五条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均在《宁夏日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一般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某个地方性法规在生效前需做必要准备工作的,应规定生效日期。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在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搜集资料,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和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注意同其他法规的一致性,不得相互抵触。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凡涉及有关部门承担执行义务的条款,必须事先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程序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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