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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15:28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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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云浮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行为,共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统称认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自愿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林业局是辖区林地认建认养认管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辖区除林地外的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认建认养认管工作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林业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

第五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坚持自愿原则。

第六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范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林、绿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的林木、绿地。但单位专用绿地和私人所有的林木、绿地不在认建认养认管范围内。

第七条 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内容:

(一)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二)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三)绿地的养护、保洁;

(四)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八条 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形式:

(一)认养人可以选择第七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认建认养城区绿地,并可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多人联合认建认养认管林木、绿地;

(二)由认养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破坏绿地、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告;

(三)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进行代建设代养护代管理,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每年应向认养人提供当年绿地、树木建设养护管理情况,接受认养人的监督;

(四)可以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认建林地改造、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建成后交给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统一安排管理。

第九条 市城区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实行协议管理。由认养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实施程序:

(一)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认管的项目方案。每年植树节期间,市林业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认管,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二)认建认养认管者登记报名。认养人根据计划认养地点,分别向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签订认建认养认管协议。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确认申请方案后,组织签订认建认养认管协议,明确绿地、树木的名称、地址、面积、数量、建设和养护标准、范围、绿地类型以及认建认养认管的费用、年限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四)按照协议交纳认建认养认管费用;

(五)按照协议实施认建认养认管;

(六)实施完毕,按照规定办法进行验收或确认。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认管要保证一定的面积或株数。个人认建认养认管,树木5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认管,树木20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条 绿地认养认管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可以续约。在认养认管期限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管,认养认管期顺延;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永久占用绿地的,可协商变更认养认管绿地,认养认管期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标准:

(一)林地、城区公共绿地认建应按有关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养认管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其计价执行《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所定的养护管理级别、《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等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四条 绿地认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认养人以及捐赠私有树木用于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认建认养认管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二)对所有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或树木都可以竖立标志牌,标注认养人的概况。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认建绿地的竖立期为建成后三年,认养、认管绿地的竖立期为认养、认管期;

(三)认建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认建绿地建设费用超过绿地工程造价50%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冠名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

(四)认养人有权查询认建认养认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认养人的查询,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如实答复;

(五)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时,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及时告知认养人并与之协商,分别作如下方式处理:对认建的绿地进行易地重新建设,并竖立认建标志牌;对已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被易地建设和种植后,由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重新组织认养认管,原认养认管人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绿地认养人的义务:在认建认养认管期间,认养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委托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须按协议约定支付建、养、管经费。

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认管不得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不得砍伐、迁移、买卖、转让或租赁认养认建认管的林木、绿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认管的林地、绿地内擅自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 认建认养认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认养人违反本办法,或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认管证书,另行安排认养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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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二○○八年一月五日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与使用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屋。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与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筹用地、统筹建设、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四条 安置房按照“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模式实施建设。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第六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同时负责安置房项目代建委托、建设资金申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及房源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分配等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征地、供地等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权属登记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好安置房的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投标产生。
代建单位按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实施项目管理,并以委托人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包干。项目代建过程中,各项法定手续由代建单位申办。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滚动计划拆迁安置工作的需要,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安置区规划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安置房建设应注重美观、经济适用,形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的居住小区。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的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置房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拆迁安置的需要和房源情况,制定安置房的年度分配计划,下达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应将安置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价格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当年度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超过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购买安置房享受的优惠面积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定安置房后,应与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就安置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安置房购房协议书。
第十发条 被拆迁人凭安置房购房协议书、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拆迁安置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被拆迁人拥有安置房的完全产权。被拆迁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基础上补交土地收益,所取得的安置房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完全产权。
土地收益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买安置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安置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安置房的,应按规定补交有限产权部分涉及的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应加强对安置房的管理,规范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 剩余的安置房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部门违规处置安置房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购安置房的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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