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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3:06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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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

温政令第12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

决 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7年9月13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以及因故致贫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50%之间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三、第八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年自付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减免、补助、赔偿)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户。”第2目修改为:“就学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无力支付学费,或支付学费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适时提出救助对象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标点作了相应调整。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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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8日,国家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的“其他商标事宜”,包括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公司应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事宜。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质矿产部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发〔1990〕165号



为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就办理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除国家黄金管理局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批准开采黄金矿产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凭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开采黄金矿产的文件及批准开办黄金矿山的设计任务书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办全民所有制黄金矿山,应按《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的规定办理。

开办乡镇集体黄金矿山按各省(区、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规定办理。

三、共生金矿按《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金矿应综合开采回收。在办理主要矿产采矿许可证时要注明综合开采金矿,不单独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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