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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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发改电[200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委):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相应增加了公路、水路客货运输成本。各级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把调价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2008]209号)规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价格不作调整,出租车价格暂不调整。各地要坚决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运价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运价。
二、加快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4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城市公交按现行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农村道路客运新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继续将城市出租车列为补贴对象并加大补贴力度,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40%;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由55%提高到65%。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在出租车行业暂不调整运价期间,全额补贴出租车经营者,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时限足额发放到直接经营者手中。
三、适当疏导运价矛盾。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可采取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水平、扩大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出台或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形式合理疏导运价矛盾。尚未建立相关交通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地方,要抓紧建立联动机制;已经建立了联动机制的地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联动机制做进一步完善。安排运价水平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严禁超过油价上调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能够在现行运价水平内消化成本增支的,可暂不上调运价。要通过成本监审等措施,督促经营者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在合理成本范围内,经营企业也要尽量消化增支因素。各地调整运价,要注意把握节奏,尽量错开出台时间,避免出现大范围集中涨价的情况。运价上调的幅度,不得超过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支出,严禁以任何其他理由搭车涨价。
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水路客货运输等交通运输价格,要加强监测监管,及时制止经营者超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
四、清理和减免收费。要继续加大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收费的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给予减免收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要认真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对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实行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推广实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五、加强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监测。根据各地运输市场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新增运力,保持运输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交通运输市场的变化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价格、涉及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与专业运输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优先保障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成品油供应,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和《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和《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内容,积极开展对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乡村医生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1.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2.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
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
1.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中医学的主要思维方法
2.五脏、六腑的主要功能及脏腑之间的相互关系
3.六淫、疠气、七情、饮食、劳逸的致病特点
4.痰饮、瘀血的形成及致病特点
5.邪正盛衰、阴阳失调、气血津液失常的基本病机变化
了解:
1.阴阳、五行学说的基本内容及在中医学中的应用
2.气、血、津液的生理及其相互关系
3.脏腑与形体官窍之间的联系
4.十二经脉的走向、分布规律及十二经脉的脏腑属络关系;督、任、冲、带四脉的走向及基本功能
5.内生五邪的形成及致病特点
6.治病求本、扶正祛邪、调整阴阳、三因制宜四项基本治则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四诊
掌握:
1.问诊的主要内容、注意事项及其临床意义
2.望神、望色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3.舌诊的方法;正常舌象;常见的病理舌象及其临床意义
4.闻诊的主要内容;常见的病变声音及其临床意义
5.寸口诊脉的方法;正常脉象;常见的病理脉象及其临床意义
了解:
1.望形体、姿态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2.常见病体气味的特点及其临床意义
3.望小儿指纹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二)辨证
掌握:
八纲辨证、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了解:
1.病因、气血津液、卫气营血辨证的主要内容
三、中药基本知识
掌握:
1.中药的性能
2.80味代表性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
3.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服
了解:
1.50味常用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
2.中药古今计量单位换算
3.中药的配伍原则及确定用药剂量的依据
4.中药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
四、方剂基本知识
掌握:
1.5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主治
2.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了解:
1.方剂与治法
2.方剂的组成原则及变化运用
3.方剂的常用剂型及其主要特点
4.前述代表性方剂的组方解释(方解)
技能部分
一、针灸疗法
掌握:
1.60个常用腧穴的定位、其中30个主要穴位的主治
2.毫针刺法及操作规范
3.针灸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及异常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4.灸治、拔罐、刮痧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了解:
腧穴的定位方法、针灸取穴原则和配穴方法
二、推拿疗法
掌握:
1.8种常用推拿手法
2.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了解:
不同部位推拿时的体位
三、其他疗法
了解:
熏洗、敷贴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四、中药的采集与加工
掌握:
1.常用中药饮片的识别
2.中药的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3.中药的煎服法
了解:
1.常用中草药的识别与采集
2.中药材的简易加工与炮制
临床部分
掌握:
1.门诊登记和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及规范
2.以下30个常见病证的诊断、辨证施治及转归预后:
感冒、咳嗽、喘证、哮病、眩晕、胃痛、痢疾、呕吐、泄泻、头痛、痹证、腰痛、淋证、水肿、中风后遗症、面瘫、漏肩风、牙痛、中暑、疖、丹毒、月经不调、痛经、带下病、小儿泄泻、积滞、遗尿、麻疹、痄腮、水痘
了解:
1.前述30个常见病证的预防与调摄、以及包括针灸推拿在内的相关综合治疗方法
2.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3.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预防保健部分
了解:
1.时行疾病的基本特征、预防措施及常用预防方药的应用
2.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附件2
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
1.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思维方式
2.六淫的致病特点
了解:
1.阴阳、五行的基本内容
2.五脏、六腑的主要功能
3.痰饮、血瘀、疠气、七情、内生五邪致病特点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四诊
掌握:
1.问诊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应用
2.舌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了解:
1.闻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2.寸口脉诊的方法其临床应用
(二)辨证
掌握:
八纲辨证的主要内容
了解:
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三、中药基本知识
了解:
1.50味代表性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注意事项
2.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服
四、方剂基本知识
掌握:
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了解:
2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和主治
技能部分
一、掌握:
1.拔罐、刮痧的操作、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2.2—5常用推拿手法
3.中药的煎服法
二、了解:
1.针灸适应症、禁忌症及异常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2.毫针刺法及注意事项
3.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4.中药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临床部分
掌握:
1.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及规范
2.以下15个常见病证的中医诊断、治疗:
感冒、咳嗽、眩晕、胃痛、胁痛、头痛、痹证、中暑、疮疡、月经不调、痛经、中风后遗症、积滞、痄腮、泄泻
了解:
1.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2.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预防保健部分
了解:
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7〕22号
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与确认,核发相关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距离大陆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具体分为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要会同海事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五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质,并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个人不得单独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为所挂靠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并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八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挂靠本单位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盈余分配方式以及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九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为休闲渔业船舶办理渔业船舶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书。休闲渔业船舶的类型、构造、性能以及安全设施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的要求,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船龄已达报废年限的捕捞渔业船舶,不得改作休闲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 例》规定,为休闲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对休闲渔业船舶涉及载客安全的附加项目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应当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为休闲渔业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并为职务船员办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参加海上救生等专门培训,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只能从事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应获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划定的休闲渔业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航行,并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载客人数不得超过10人。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营运作业。
县级以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在国家渔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休闲渔业船舶的适航性能对其作业条 件和航行区域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固定悬挂休闲渔业标志。标志的规格及悬挂方式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在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开展前,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当对游客详细讲解和说明安全知识和安全事项。
游客应当遵守休闲渔业活动规定,服从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餐饮食品卫生质量。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休闲渔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三条 休闲渔业船舶出港前、进港后一个小时内应向港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期间,驶离休闲渔业区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与其他渔船、休闲渔业船舶之间以及休闲渔业船舶自身发生的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休闲渔业船舶与商船、公务船、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海事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