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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1:15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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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

建村[2008]109号


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建设厅:

  当前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灾后农房重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和服务力量薄弱,重建农房的质量安全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为了加强对农房重建的指导,提高农房质量和抗震性能,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镇规划对农房重建的指导

  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科学编制镇、乡、村庄规划,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农房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农房用地布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对外疏散道路通畅。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根据各地灾后重建的具体情况,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制定对农房选址安全、建筑抗震性能等进行许可审查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保障农房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农房设计服务

  各地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供建房农民推荐选择使用。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要符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9号公告)、《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建村函[2008]175号)和《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SG618-1~4,建质[2008]112号)的规定。

  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供应、习惯做法以及运输的实际情况,传统的砖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石结构等做法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使用。各地不得限制或禁止农民自主选择房屋结构类型。

  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推进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抓紧开展。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可承包农村两层以下(含两层)住房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可组建工匠劳务队伍,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农村建筑工匠的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考核,对审查或考核通过的颁发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集中培训或现场培训。灾区每一个行政村要保证在今年11月底前拥有二名以上农村建筑工匠。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户优先选择有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房建设工程。

  四、组织建设系统对口支援

  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建设厅要组织本省内未受灾地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工匠等对口支援灾区的农房重建,开展多种形式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验收指导等工作。

  国务院确定对口支援的19个省、市的建设厅(建委、规划委)等部门要成立农房重建支援专家小组,赴灾区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巡查指导。要组织本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房重建支援工作。组织、鼓励本省农村建筑工匠和劳务队赴灾区承揽农房建设工程。

  五、建立咨询窗口和巡查服务

  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开设农房建设咨询服务中心等窗口,组织系统内人员、社会建设专业的志愿者,为自建住房的农民提供抗震设计咨询、建材咨询、工匠介绍和设计单位介绍等服务。要通过电视和报纸等手段,及时将咨询服务窗口的联系方式告知农村居民。

  县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巡查服务制度,加强农房重建的质量指导与服务。要组织县级建设部门人员以及乡镇农房建设管理人员,赴农房施工现场巡查,帮助农民做好基础、结构、施工及建材等农房建设工作。

  六、协助农户做好农房质量验收

  农房重建工程竣工后,凡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由业主负责验收,凡农民自建的,由农户自行验收。农民可向县级建设部门提出协助安排竣工验收的申请要求,县级建设部门或委托的乡镇农房建设管理站应做好协助竣工验收的工作,对符合规划、符合农房设计导则和抗震规程、建材合格、施工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农房应提示农户及时整修,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各地可设专款支持农房质量检测工作。

  七、推进农房登记

  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农民自愿提出申请房屋登记的,各地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八、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农房重建规划,千方百计推进农房重建。县级建设部门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房重建,要成立农房重建的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落实责任。要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培训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和配合,明确各方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设立农房建设管理站等,负责农房重建的管理、指导和登记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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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2004年5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琼府〔2002〕76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海南省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地位重要。因此,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坚持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提高海洋经济整体质量和效益,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把海南省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海洋大省。

三、海南省地理位置特殊,所属海域相邻多个国家,在南海的开发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在妥善处理与相邻国家的关系的同时,切实维护好我海洋权益。

四、海南省海洋生态环境优越,旅游资源丰富,应加强对海岸自然生态、生物物种和旅游资源的保护。要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依据《区划》指导监督用海活动,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旅游用海的需要,并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审批海域使用项目必须依据《区划》。

六、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淮安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淮安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订的《淮安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淮安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08年7月)


为表彰和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引导和调动全社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156号)以及《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发〔2006〕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对象市财政每年安排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本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二、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生态建设考核奖根据淮安生态市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经考核,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荣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和县(区)给予奖励。
(二)环保目标考核奖
1.对完成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给予奖励。
(三)环境管理贡献奖
1.对在全市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环保科技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2.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以及对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环保志愿者给予奖励。
三、申报考核及奖励每年12月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当年的申报工作。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集体和个人名单,并根据各类奖励资金申报要求填写好推荐材料报送市环保局。次年1月30日为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次年2月底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各类奖励资金的考核内容,按照实绩大小和奖励名额确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并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和实际工作另行确定。
四、已被授奖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除收回所发奖金外,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其他有严重违背获奖称号行为的。
五、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七、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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