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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3:15:44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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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行为,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纪律严明的证券期货监管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准则,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树立和维护监管人员良好形象。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保持良好作风,谦虚谨慎,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第三章依法监管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规范行政行为,不得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稽查办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四章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恪尽职守,严谨务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认真执行上级决定。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五章公正廉洁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廉政规定和证监会廉政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无法退回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六章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证监会保密纪律,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信息误导。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和文字材料时,不得涉及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信息的,应当真实、客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与他人谈论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采访,不得发表或者散布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证监会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第七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教育、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知情人可以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举报或投诉。中国证监会有关单位或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证监发〔200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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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 民族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1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人员、参赛马匹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须在近期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二)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三)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第九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1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条 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1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2至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一)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是否应该被替换的鉴定。

  (二)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三)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检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六)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七)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一条 马匹

  一、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距离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以上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二、参赛马匹性别不限,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三、参赛马匹品种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四、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五、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六、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向大会组委会报到。

  七、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大会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八、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他意外伤病等),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九、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一、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他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二、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三、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四、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五、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具骑乘。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六、同—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匹马,每马—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七、凡因流鼻血、腹泻、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

  一、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服装整洁,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二、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因身体不适及伤病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有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

  三、运动员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参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当场参赛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给以处罚。打骂裁判人员的个人及所在运动队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组委会可建议所在省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三、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是否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四、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五、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四条 司闸和起跑

  一、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入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二、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三、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入闸箱。

  四、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候,待其他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五、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8分钟内入闸完毕。若个别马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六、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8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七、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妨碍或阻止其他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格。

  八、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九、开闸后马还不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十、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原因。如果赛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十一、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十二、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他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

  第十五条 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他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参赛马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六条 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他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小的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虐待马匹

  第十七条 从马匹报到之日起,直到赛会结束日止,在举办赛会的城市、赛会地点、马厩、训练场和赛场内外的任何地方严禁粗暴对待马匹。

  第十八条 按国际规则规定,虐待马匹是指有意地使马匹承受伤、痛,或不必要地使马不舒适,具体表现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马刺和水勒。

  二、给明显疲劳的马,跛瘸的马或受伤的马备鞍。

  三、在赛场内、外粗暴地打马。

  四、用刺激仪器或器具,刺激马体任何部位。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十九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予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五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二十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沙地跑道,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三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二十五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六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七条 跑道外围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三十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二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三十三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九条 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七章 行为准则

  一切参与赛马的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四十条 必须优先重视马匹和善待马匹。

  第四十一条 一切护理措施和兽医处置都必须确保马匹健康。

  第四十二条 鼓励用高标准解决马匹的营养、健康、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四十三条 比赛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清洁马厩和钉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对马匹运输期间的饲喂、饮水、通风和保持环境卫生,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十五条 加强跑马训练和实践的教育工作,促进马匹保健和兽医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为了对马匹有利,也必须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 不但在比赛中,而且在训练中,都必须坚持规则中有关马匹健康和善待马匹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各队运动员和马匹所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59号 1989年4月3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对进口废旧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严格控制废旧物品的入境,根据卫生部《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加强卫生检疫管理,特做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进口废旧物品的资料到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一年内有效的批件。

  三、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申请卫生检疫机关到废旧物品的来源地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监测,卫生检疫机关可前往,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决定可否进口。

  四、《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废旧物品需要进口时,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件及有关资料(合同书、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种类等),根据《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由卫生检疫机关审核并报卫生检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准办理进口手续。

  五、对交通工具运载的散装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在其入境时实施卫生处理。

  六、封闭容器内装载的废旧物品,应在最先到达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实施卫生处理。如果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申请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处理,需经该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派人前往或通知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

  七、卫生检疫机关对做饲料用的废旧原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卫生处理。

  八、卫生检疫机关对个人携带的废旧物品,可根据其卫生状况实施卫生处理。

  九、进口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如实申报卫生检疫。对逾期不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查、卫生处理以及签发卫生证书的收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定和国家物价总局(1987)价涉字592号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卫生检疫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物价部门共同磋商制定。

  附件:1.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2.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依据

     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

     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

     5.临时移运许可证

附件1: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

类别│序号│  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1 │旧家具     │3 ̄5元/件   │1.第6项指电视机、冰

  │2 │旧床上用品   │2 ̄5元/件   │箱、录音机、电风扇、空

  │3 │旧地毯     │2元/平方米   │调机等。

  │4 │旧玩具     │         │2.个人携带自用的1 ̄

  │5 │旧茶餐具    │2 ̄5元/套   │7项废旧物品5件(套、

  │6 │旧电器     │5 ̄10元/件  │辆、平方米)以下者,按

  │7 │旧自行车、轮椅 │3元/辆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  │推车      │         │》第10项第7款标准收

  │8 │旧摩托车    │10 ̄15元/辆 │费。

──┼──┼────────┼─────────┼───────────

二 │9 │旧汽车     │小车20元/辆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

  │  │        │大车40元/辆  │标准》

  │10│垃圾      │50元/立方米  │

──┼──┼────────┼─────────┼───────────

三 │11│旧轮胎     │2元/条     │同上

──┼──┼────────┼─────────┼───────────

四 │12│废旧橡胶、塑料 │30元/吨    │同上

  │13│废五金     │5 ̄10元/吨  │

  │14│旧布碎     │30元/吨    │

  │15│动物皮     │干:30元/吨  │

  │  │        │湿:15元/吨  │

  │16│动物毛、人发  │30元/吨    │

  │17│动物骨     │10元/吨    │

──┼──┼────────┼─────────┼───────────

五 │18│废旧木料    │5元/立方米   │同上

──┼──┼────────┼─────────┼───────────

六 │19│废纸、废旧棉絮 │2 ̄5元/吨   │同上

──┼──┼────────┼─────────┼───────────

  │20│酒糟      │5元/吨     │

七 │21│粪便      │5元/吨     │同上

──┼──┼────────┼─────────┼───────────

八 │22│签证费     │5 ̄20元    │同上

──┼──┼────────┼─────────┼───────────

九 │23│外出卫生处理劳务│1人30元、2人 │同上

  │  │费       │50元      │

──┴──┴────────┴─────────┴───────────

附件2:

            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依据

  卫生处理药品种类及价格:

  1.过氧乙酸(纯)      80元/公斤     0.08元/克

  2.环氧乙烷(纯)     200元/公斤     0.20元/克

  3.溴氰菊酯        240元/公斤     0.24元/克

  4.二氯苯醚菊酯      400元/公斤     0.40元/克

  5.氨菊酯         500元/公斤     0.50元/克

  6.溴甲烷          25元/公斤     0.025/克

  7.敌敌畏          20元/公斤     0.02元/克

  一、旧家具、旧床上用品、旧地毯、旧玩具、旧茶餐具、旧电器、旧摩托车、

旧自行车的卫生处理费用(以件、套、平方米、辆为单位计算药量)。     

  过氧乙酸    5g/件、平方米、辆、套       0.40元

  二氯苯醚菊酯   3g/件、平方米、辆、套      1.20元

  其他药物                       0.20元

  器械折旧                       0.20元

  人工                         1.00元

  合计(以二氯苯醚菊酯为准)              2.60元

  二、旧轮胎的卫生处理费用(以大小轮胎平均15条为1立方米计算药量)。

  1.蒸熏:

溴甲烷     75g/立方米 (5g/条)       1.88元

环氧乙烷    750g/立方米 (50g/条)   150.00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0.50元

人工                           2.00元

合计(以环氧乙烷为准)             152.5元/立方米

  2.喷杀:

过氧乙酸          3g/条          0.24元

二氯苯醚菊酯        3g/条          1.20元

其他药物                        0.10元

器械折旧                        0.10元

人工                          1.00元

合计(以二氯苯醚菊酯为准)               2.40元/条

  三、废旧橡胶、塑料、废旧布碎、动物皮、毛、骨、人发的卫生处理费用

。上述物品以每吨平均3立方米计算。

溴甲烷      50g/立方米×3=150g     3.75元

过氧乙酸     4g/立方米×3=12g       0.96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5.00元

人工                         10.00元

合计(以溴甲烷为准)                 18.75元

  四、废旧木料的卫生处理费用

溴甲烷      50g/立方米            1.25元

溴氰菊酯     20g/立方米            0.80元

过氧乙酸      4g/立方米            0.32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1.00元

人工                          3.00元

合计(以溴甲烷为准)                5.25元/立方米

  五、废纸、废旧棉絮的卫生处理费用,以1立方米1吨计算。

1.溴甲烷         50g/立方米       1.25元

敌敌畏            3g/立方米       0.30元

过氧乙酸           2g/立方米       0.16元

器械折旧                        0.50元

人工                          1.00元

合计(以溴甲烷为准)                  2.75元/吨

2.溴甲烷         50g/立方米       1.25元

环氧乙烷          1000g/立方米   200.00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5.00元

人工                           5.00元

合计(以环氧乙烷为准)               210.00元/吨

  六、粪便、酒糟的卫生处理费用,以吨计。

敌敌畏            3g/立方米       0.30元

器械折旧                        1.00元

人工                          2.00元

合计                          3.30元/吨

  注:如按《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规定,药费按市场的2倍收取,则上述项

目测算费用将应随之增加。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所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物品来源_____________ 经途港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

入境口岸、日期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_

承运交通工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境前是否实施卫生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申报时请交物品清单一份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存根    No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日期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____签证人_____________

....................................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    No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

物品来源_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日期_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有关规定,上述物品已经卫生检查

/卫生处理,认为满意,特发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签发日期__________卫生检疫医师签字__________

附件5:

            临时移运许可证存根  No

申报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进口日期_______________

上述物品同意移运至________接受卫生处理。

    签证日期_________签证人________________

....................................

            临时移运许可证   No

申报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进口日期_______________

  上述物品经卫生检查,需经卫生处理方准入境。根据货主要求移地实施,同意

临时移运至______________接受处理。

  请海关凭证准予临时移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签证日期________卫生检疫医师签字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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