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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0:00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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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洛政〔2007〕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凡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5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产品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10万元;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由获奖单位在获奖(或批准)当年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的规定,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多项奖励条件的,只按最高奖励(补贴)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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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红政办发〔2005〕35号




蒙自县、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保障滇南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一书两证”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受理建设项目规划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报建。

报请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滇南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蒙自、个旧、开远三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原则、标准和要求;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统一使用云南省建设厅印制的“一书两证”申请表范本和建设部印制的“一书两证”范本。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使用云南省建设厅印制的范本。

第五条 在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权限实行统一管理,“一书两证”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章 城市规划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实施

第六条 申请人向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的,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认定选址后,由申请人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签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向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的,由申请人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签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持项目批文向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的,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选定用地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总平面图,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签章,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人向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选定用地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总平面图,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签章,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持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向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提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对报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签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向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提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签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节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节 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规划许可申请,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一般建设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发决定。

第十五条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规划许可申请,按下列规定期限办理: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后,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完毕后,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报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放、验线,规划验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放、验线,规划验收)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一书两证”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归档,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影印件。

“一书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其它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各一份。

第十九条 滇南中心城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后,滇南中心城市统一使用建设部“城市规划综合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规模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指蒙自、个旧、开远城市规划区及三县市地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城市规划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各条条文中“体育经营合格证”修改为“体育经营许可证”。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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