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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46:03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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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字〔2008〕40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第十二届二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

(四)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六条 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由市政府聘任。具体设置为: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德县、滦平县、双桥区、双滦区政府县(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担任。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1/3。 

第七条 规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和外埠资深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第八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

专家委员会由固定的不少于9名的专家及从规委会所属专家库中抽取的部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聘任或调整。

规委会所属专家库由城市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工程、地理、环境保护、林业、文化艺术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规委会及其所属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本着对城乡建设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回避、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起草及公布等;

(三)负责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委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负责市政府聘任、调整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集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参加,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3。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规委会的决定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代表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的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拟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二)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重大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三)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并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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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1)综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促进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奖。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申报市科技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与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其所设的奖励应当依照科技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奖励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开发、转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软件技术、资源新发现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三)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研究开发与技术发明类: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做出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
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⑵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尚未公开;
⑶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⑷经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推广类: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
⑴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⑵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⑶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其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研究成果类:
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省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驻厦机构、科研院(所);
(四)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推荐单位(个人)在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根据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提出奖励种类、等级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做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项目)和奖励等级核实后进行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颁布。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在其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所收取的费用,依法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31日公布的《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1992年10月30日公布的《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3月30日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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