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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7:23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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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费)、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十一)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听证机关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听证机关和有关部门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有听证机关印章,并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一)市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县(市)区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报送听证报告的,应当经报送审查的法制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代表构成和听证程序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听证报告,提出经过审查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

  (四)有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效能考核、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全市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市、县(市)区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其自行研究决定并组织公示。

  (二)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机关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同级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目督办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备案。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和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全市重点工作通报的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各级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广播电视开展访谈活动,每年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其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通报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监察部门、督查机构备案。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条 通报机关通报重点工作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应于次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作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考核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的查询方式:

  (一)“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

  (二)“中国昆明”(www.km.gov.cn)政府网站及县以上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

  (三)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信函、来访。

  第五条 昆明市和省级行政机关共用一个政务信息查询专线“96128”电话服务中心,中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市政府信息产业办代表昆明市派人到中心参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昆明市“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2009年4月1日开通试运行,面向公众提供相关政务信息查询的转接服务。“96128”既是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统一接入号码,同时也是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投诉服务的统一接入号码。

  第七条 县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本级本部门的查询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查询责任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八条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查阅场所查询设施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服务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予以更新。

  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网站,县(市)区政府、市属部门要在各自网站上设置查询事项专栏,公开政务事项,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确保门户网站网络连接的畅通和信息查询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并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能当场回复或者解答的,当场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当场回复或者解答的,信息查询责任人应当认真记录,及时协调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对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昆明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职责及分工: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负责全市“96128”电话专线的管理工作;

  12345市长热线办负责处理“96128”受理的无法明确到昆明市具体部门的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昆明信息港管委会负责在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网站设置查询事项专栏,4月底前开通专栏,并做好专栏管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宣传方案,正确宣传好“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的作用,准确把握政务信息服务功能,避免公众把“96128”作为日常事务的查询电话;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市监察局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搞形式主义、不执行或者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要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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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审发13号 2008-10-28


  现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
  病险水库审计调查统计汇总表
  病险水库审计调查表(审1-审5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
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的
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49号),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所明确的要求,切实发挥水利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切实做好接受国家审计和上级审计、检查的迎审备审工作,促进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内部控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二、审计内容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责任人是否明确;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关注初步设计复核及审批是否规范,有无重大设计变更及其履行程序是否规范;
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关注中央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金额,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制度,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滞留现象,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
5、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重点关注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重点关注竣工验收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7、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行业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情况;
8、对国家审计、上级审计等审计意见、决定、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实施范围及组织方式
实施范围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此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审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汇总报告。
五、时间安排
1、安排部署。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组织进行审计动员和部署,指导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并于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报部审计室。
2、组织实施。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定审计周期和审计覆盖面,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3、总结汇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审计工作报告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于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汇总报告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表(见附表)报水利部审计室。
六、工作成果
审计工作汇总报告是反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总体情况的工作成果,内容主要包括: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经验及做法,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审计、上级审计等审计意见、决定、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七、评估考核
为保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质量,部审计室将根据上报审计工作汇总报告的情况,组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对部分重点地区或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1、充分重视此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各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的责任人,要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做好审计与财务、稽查、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保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有效开展。
3、对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问题要做到取证可靠、定性准确、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对把握不准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4、对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经济犯罪线索,要通过审计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重要审计信息。
5、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要切实纠正,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有关审计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落实。
6、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自具体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审计室备案。对在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部审计室将适时组织交流。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
审计调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促进和指导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更好地发挥水利审计在促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加强建设管理,保障“三个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南。
1.2 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所明确的要求,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1.3 本工作指南所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1.4 本工作指南所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前期工作实施情况、计划下达、内部控制情况、招标投标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情况、配合国家审计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1.5 审计部门应遵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坚持与财务收支审计、招标投标审计、基本建设审计等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审计成果,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
2.1 审计立项。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立,由审计部门填写审计立项书,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立项。
2.2 审计组织形式。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初步确定的审计业务量,可以独立组成审计组直接实施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由水利审计部门督导并运用审计成果。由2名以上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按照审计项目立项批准的要求,明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组织形式和经费保障。审计和审计调查费用在本单位预算已作安排的,按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制度列支。本单位年度预算未作安排,而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工作安排的,按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支。
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审计项目,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3 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前,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及走访、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组建情况(含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议书及立项审批情况、项目概算基本情况、项目监理情况等。根据审计需要,可提前发出审计准备通知函,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也可在进点后布置自查。
2.4 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人员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2.5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核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
2.6 获取审计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各项资料,并填写审计资料交接单提交审计组。应获取的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同审计内容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及项目部门预算资料、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用款计划的申请和批复文件、项目的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资料、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项目内控制度及有关资料、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及历次审计或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资料、项目监理、质量监督、历次验收及质量评定资料、审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
3.1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试。根据测试情况,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序、范围和重点。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
3.2 实质性测试。在实施实质性测试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内部控制评审所确定的审计重点,针对不同的账户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如:对于某些账户只进行分析性检查,对于某些账户可采取抽样检查,对于发生问题可能性大的账户则进行详查。
3.3 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计取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有关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资料,做到重点事项不遗漏,重大问题不放过,重要线索不忽视。认真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同时,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审计取证,并经被审计单位盖章,以及有关提供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3.4 汇总审计资料及审计证据,并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初步交换意见。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应对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5实施审计调查时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具体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观察、个别走访、函询调查等审计方法来进行。审计调查实施过程中,应当深入实际,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四章 审计内容
4.1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测试,主要审查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权、责是否分明,能否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管理活动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建设管理中有哪些薄弱环节,是否存在重大漏洞等。
4.2 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主要审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是否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是否逐级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是否落实到每座水库、每个重要环节,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
4.3 前期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主要审查水库鉴定成果是否经鉴定核查;审查中央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是否按规定完成了设计复核和审批工作;审查是否存在审查审批不规范,对工程建设标准、内容、概算控制不严格的现象。
审查是否建立和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工作责任制度;是否根据安全监督成果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初步设计经费是否得到落实;承担初步设计、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已核查的水库,鉴定结论和核查结论是否一致;已完成设计审批的项目,设计方案是否合理、设计复核及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复核意见及审批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过论证并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4.4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拨款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滞留现象;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专户存储,有无转移、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情况;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工程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健全,结算工程量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4.5 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与管理机构是否落实,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责任人是否明确;是否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组建是否规范,责任主体是否明确,内部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建设管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是否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单位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合同管理、工程签证、质量管理与监督是否落实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开工率低、建设进度滞后的问题;合同履行和项目概算执行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建设管理费超支、项目漏项等现象;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经济签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4.6 招标投标管理情况。主要审查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体发布,评标专家选取办法是否合规,开标过程是否规范等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4.7 竣工验收情况。主要审查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是否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是否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内进行竣工验收。
审查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建档要求;验收的组织与程序是否合规;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完整,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经主管部门水利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历次审计、检查、稽察整改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总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资金缺口,以及资金缺口如何解决等。
第五章 审计报告
5.1 起草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束后,在综合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基础上,由审计组长或指定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应在完成审计项目后15日内提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2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正式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此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在接到被审计书面意见后,要依照事实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与核实,必要时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5.3 审计报告审核与审计质量管理。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审核的事项为: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和有效、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
  5.4 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后,按照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程序下达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
第六章 后续跟踪审计和审计成果运用
6.1 后续跟踪审计重点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对提出的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6.2后续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方案或措施,并付诸实施;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审计发现的问题未纠正而重复发生;没有采纳审计建议的理由;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审计有无漏审重要事项;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6.3后续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交后续跟踪审计报告。后续跟踪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针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6.4通过后续跟踪审计,对执行好的单位应给予肯定,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未得到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或审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并报主管部门处理。
6.5认真抓好审计成果运用。实行审计落实反馈制度和审计回访制度,加强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查出的问题得到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对审计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附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汇总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工程规模 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 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 建设管理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 竣工审计或审计结果情况
计划下达 资金到位 完成竣工验收(项) 项目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 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项目明确有关责任人(个) 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个)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及审批(个) 项目存在重大设计变更(个) 设计批复总投资 中央补助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到位数 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数 中央补助资金未到位数 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数 项目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个) 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个) 合同订立数(件) 经济签证金额 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采购金额 应政府采购而未政府采购的金额 累计完成投资金额 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数 送审金额 审定金额 审减金额
1
2
3
4
5
6

汇总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审2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其中: 省级投资 累计计划安排资金(已下达) 累计资金到位情况(到项目账面资金) 未到位省级以上资金存放情况 累计完成 投资 (账面数)
合计 中央无偿拨款 国债转贷(有偿) 省级拨款 要求地方 自筹 合计 中央无偿拨款 国债转贷 (有偿) 省级拨款 市级拨款 县级拨款 其他 合计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县财政局 县水利局 其他部门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甲15=(甲4+甲5+甲6)—(甲9+甲10+甲11) 甲15=甲16+甲17+甲18+甲19+甲20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2月4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四),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 费 管 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 行 管 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 惠 政 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题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授予外贸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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