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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1:57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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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1〕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以及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督促整合技改煤矿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已经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开始施工的整合技改煤矿。

二、监察主要内容

1.在建的整合技改煤矿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是否已被暂扣或吊(注)销,并按规定停止生产、集中精力进行建设;整合技改方案及设计中不予利用的井巷是否关闭封填到位。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特别是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查明并掌握矿井开采安全条件,是否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全面负责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3.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顺序是否符合国家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的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期进行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出矿井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了《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

5.整合技改煤矿是否纳入地方监管范畴,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专项监察从4月6日开始,到4月25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现场监察前,应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建整合技改煤矿施工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监察重点,制定监察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察。

2.监察执法必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监察中发现有国家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规定的5类情形之一的,必须取消整合技改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他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各省局要对此次专项监察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前期了解的有关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隐患及处理情况、行政罚款、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意见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听取专项监察情况汇报。

联系人:李大生

联系电话:010-64463029(带传真)

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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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埃(塞俄比亚)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埃工作的换文

中国 塞俄比亚


中埃(塞俄比亚)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埃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2日)
              (一)我方去文

埃塞俄比亚帝国计委副大臣米蒂库·金宝雷阁下阁下:
  我很荣幸地收到了您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来信,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政府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应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个二十人左右的医疗队(如换文附件所列)到埃塞俄比亚来进行医疗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将以下列方式进行医疗工作:(1)定点,(2)巡回医疗,(3)培训“农村医生”。具体工作地点将由中国驻埃塞俄比亚使馆和卫生部商定。

 三、埃塞俄比亚政府将把原来供给有关医疗机构的一切设备交给中国医疗队使用。并将按这些机构的预算通常所能提供的数量继续供应药品。在本协议期间,中国医疗队需要的任何其他设备和药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队员从中国到埃塞俄比亚的往返旅费,以及他们在埃塞俄比亚期间的薪金,生活费和零用费由中国政府负担。埃塞俄比亚政府将提供住房,包括一个普通餐室和厨房,并备有简单的基本家具。并将为医疗队进行上面第二条中的(1)、(2)、(3)项活动提供交通工具。

 五、埃塞俄比亚政府将对中国医疗队的一切从埃塞俄比亚以外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埃塞俄比亚政府还将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为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的活动提供方便,并将协助他们获得必要的服务和方便,如在埃塞俄比亚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居留许可证和出境证。

 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供医疗队使用和为此项目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进埃塞俄比亚的药品,医疗和运输设备及车辆,宿营用具,药箱以及其他有关物品,埃塞俄比亚政府将免税放行。

 七、医疗队队员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期间,将尊重埃塞俄比亚帝国的法律和埃塞俄比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八、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的分歧,将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期限为两年。除非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不愿延长协议,否则,本协议期满时将自动延长两年。本协议如再延期,也将按此条款办理。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帝国大使
                         俞 沛 文
                          (签字)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亚的斯亚贝巴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俞沛文阁下
阁下:
  我很荣幸地谈到关于你和特卡林·格达穆阁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卫生方面的援助的讨论,并且批准我们两国政府达成的如下协议: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更加荣幸地提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协议,那么这个照会和阁下对此结果的回答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种协议。
  我再次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注:附件略。

                        埃塞俄比亚帝国计委副大臣
                           米蒂库·金宝雷
                             (签字)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李迎春


摘要:本文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角度出发,深度剖析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疑点、难点问题,并提供实务操作性极强的操作指引,对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将具有极大参考价值。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析;操作指引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二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操作指引】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2.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曾有一个企业就试用期问题咨询,该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太短,是否可与劳动者约定六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内工资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笔者认为,企业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行不通的,见习期适用的对象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随着大学生分配制度的变革,国家已经不再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分配,见习期也失去了适用的基础。

3、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一个违法应对方案

实践中有企业提出签订半年合同(不约定试用期)+三年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获取一年“试用”时间,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中仅约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但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用。具体操作如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第一次半年的合同期公司自动放弃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公司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告知将续签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如果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或不同样六个月试用期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同意续签的,则在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这样等于劳动者在一年内都等于处于试用期内。
其实该方法是行不通的。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说明试用期应该在何时使用,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这里明确了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因此,试用期均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6个月合同时未订立试用期,将视为放弃试用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道理很简单,企业既然决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该劳动者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如果续订合同时企业还约定试用期,这显然与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相违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试用期可以重复约定,只要是不同的工作岗位,所以劳动部的解释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已经否定了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即使换了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重复约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否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规定,所以,新法下的试用期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实这也是试用期最本质的特征,试用当然是在正式使用前使用,怎么能够本末倒置,正式使用后再去试用呢?
【操作指引】这个试用期对策是不可行的,会将后面的6个月试用期陷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中。

4.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的异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5.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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