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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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7年9月29日,商业部
国务院九月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价格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规,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进入了法制的轨道。《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和处罚价格违纪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和批发、零售企业都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立即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条例》与商业工作的密切关系;从原则上分清价格行为中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弄清赋予企业的价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增强法制观念,促进合法经营。
各级领导干部和商业行政部门,还要明确价格分级管理的职责,正确行使价格管理职能,组织、监督所属部门、企业搞好价格管理。
二、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发挥国营商业平抑物价的作用。当前市场价格不稳定因素很多,部分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因此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是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地要把学习《条例》与安排好市场、稳定物价结合起来,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物价工作。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制定和调整价格。凡属国家定价的商品,特别是对某些市场紧俏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就地转手加价或变相涨价。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商品,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浮动幅度以及最高限价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突破。对于某些货源较紧张的农副产品,要按照正常渠道,服从当地规定的价格进行购销,严禁在产地抬价抢购。对于放开价格的某些重要商品,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进行协调、指导,防止价格暴涨暴落,注意做好毗邻地区价格协调工作。
三、建立健全物价规章制定,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有些价格差错和价格违纪行为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物价规章制度不健全。要结合商业价格改革的实际,根据《条例》的基本精神,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价格审批制度,指导价格管理办法,价格协调制度以及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等等,使企业定、调价格有章可循,杜绝个人随意定价。
四、加强物价监督检查,纠正价格违纪行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贯彻《条例》同开展物价大检查结合起来,针对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价格问题 ,经常开展价格自查,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互查和抽查,同时要自觉接受物价检查部门和群众检查组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要把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对于遵守物价纪律,模范执行价格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内外勾结倒买倒卖、严重违反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牟取暴利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地在学习贯彻《条例》中,遇到什么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作法,请及时告诉我们。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二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二号)
煤炭工业部
19940912
煤办字〔1994〕第429号
目前,一些煤矿在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思想松、管理松、
纪律松、矿井质量标准化滑坡”的问题,是导致煤矿发生事
故、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突出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干部
作风漂浮,职工劳动纪律涣散。为加强煤矿企业管理,保证
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必须改进干部作风,整顿劳动纪律。
为此,指令如下:
一、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按照规定,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及时解
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分管煤矿生产、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深
入井下,靠前指挥。
各业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加强业务保安工作,做
到:制定安全措施符合现场实际,贯彻安全措施到群众,落
实安全措施到现场。
煤矿生产的区、队长,必须坚持在现场指挥生产,及时
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对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各级干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深入
井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工作领导不
力、管理不力,以及对拖延隐患处理导致事故频繁发生负有
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撤换。
四、加强对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整顿劳动纪律。要坚
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煤矿生产调度例会和区队入井班前
会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进行上岗安全教育。
五、要坚持在职工中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违反劳动纪律)、反事故”活动。严肃查处“三违”人员
和事件,认真追查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从严查处。
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要把对干部工作作风和职工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作为重
点,严格执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2005年10月26日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市级各金融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等7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以及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和邮政部门。
二、奖励方式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精神奖励为市政府通报表彰和记功、授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物质奖励为拨付奖金。
三、对商业银行的考核
(一)奖励条件
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且综合积分排在全市前三名。(二)考核程序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和新乡银监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意见,向市政府提交报告,由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奖励。
(三)商业银行的考核积分标准
1.新增贷款额。每新增贷款额1亿元,得1.5分。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与上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相比的增加额,每增加1亿元得0.5分。最高得10分。
3.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新增贷款额在全省系统排名第一,得8分;排名第二,得6分;排名第三,得5分;排名第四;得4分。广发行不进行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
4.贷款增速。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得1分;超过10个百分点,得3分;超过20个百分点,得5分。
5.中长期贷款比重。中长期贷款比重50%以上得3分;40%以上得2分,30%以上得1分。
6.核销呆坏帐。每核销呆坏帐1000万元,得0.2分。
7.余额存贷比。按照上述1-6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得分,排出前三名。总得分乘(余额存贷比+25%)计算出最后的综合得分。
四、对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的考核
人民银行应通过宏观管理和协调,保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的存款和贷款水平。对市政府推荐的当年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人民银行应制定全市性的项目推介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跨区贷款、央行再贷款、再贴现和央行专项票据,在全省(片区)系统年度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存贷款目标。
五、对新乡银监分局的考核
通过有效监管,保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的存款和贷款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在全省(片区)系统年度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全年不发生重大金融案件。
六、对政策性银行的考核
农发行应通过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储备粮油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保证新乡市粮食安全的资金供应,在全省农发行系统考评中名列前茅。
七、对邮政部门的考核
争取一定数量的邮政储汇总局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通过引导邮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系和协商,实现邮政储蓄资金运用本地化;运用协议存款等方式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八、精神奖励和约束
对于新增贷款名列全省第一或连续两年受到市政府奖励的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记功嘉奖。
市政府每年对增加信贷投放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授予新乡市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
考核结果通过市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对连续两年名列全市末位的金融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
九、物质奖励
对商业银行的奖励金额按照最后综合得分数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政策性银行、邮政部门的奖励金额由市政府按照本办法研究确定。每家奖励金额按照不超过商业银行总奖励金额的20%确定。每年奖励金额可参考我市GDP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适当调整。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支付。
十、其他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新政〔200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