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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35:36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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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田永东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而紧急避险则是两个合法权益的矛盾冲突,在危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两者的具体区别是: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危害来源于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除了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外,在许多情况下,还来源于自然界的侵袭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袭。
  (二)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权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则是他人的权益或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法律要求实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而对实行正当防卫,法律则没有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
  (四)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要在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内,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必须小于危险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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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机电排灌站、河道堤防和灌区渠道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管理范围是指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
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水工程安全管理所需而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第四条 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的干河段标准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20米至50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护堤地地带(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溪流集雨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5米至15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第五条 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区地带。
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30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至100米的地带。
中型水库泵站、装机500千瓦以上容量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四址方位距建筑物最近点外延50米至100米的地带。
第六条 小(I)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50米至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30米至150米地带,溢洪道两侧墙外30米至5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至50米的地带。
小(I)型水库泵站、装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下75千瓦以上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四址方位距建筑物最近点外延30米至50米,以及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及四周10米,出水池四周30米至50米地带。
第七条 小(II)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内脊线为界(或不小于30米至50米的水平距离),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30米至50米,溢洪道两侧墙外20米至3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至50米的地带。
小(II)型水库泵站、装机容量在75千瓦以下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四址方位距建筑物最近点外延不小于10米的地带。
第八条 五万亩以上灌区干渠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2米至5米地带。
五千亩至五万亩灌区干渠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1米至3米地带。
第九条 其他小型水库、山塘,溢洪道、泵站、电站及五千亩以下灌区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划定。

第三章 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保、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区、乡(镇)和水管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指导标准,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范围涉及目前尚未被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划定管理范围或办理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预留地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建设永久性设施需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十三条 新建水工程,应向市、区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工程管理单位的管辖区。
第十四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项目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报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等水工程兼做公路的,须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车辆通行影响水工程安全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工程状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制或暂停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七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三)建房、爆破、开渠、放牧、打井、挖窖、挖塘、埋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六)其他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的行为。
在管理范围内,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的危及水工程安全或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应逐步拆除。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水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村二级水利工程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能,并纳入各级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除专职水政监察员、水管员外,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乡(镇)、村必须指定专人从事灌溉管理、水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包国宪 王永纲

  我国目前已有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但考察其运行机制和实际治理水平,离法人治理的实质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因此,近年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成了证券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但是,如何建立富有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则有赖于我们积极借鉴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正确认识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特点。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基本模式


  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是指与公司、股东无产权关系和关联商务关系的董事。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表的研究报告,《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

  在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有二种模式。一种是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其权力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一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层模式。二元模式中日德的具体权力形式又有区别。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而德国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来任命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德国模式中的监事会相当于美英模式中的董事会,但其权力重点在于监督而非决策,而董事会相当于经营管理班子。像法国公司究竟采取一元模式,还是采取二元模式,由公司章程确定,经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两种模式还可以互相转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二元模式的公司内部有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而一元模式的公司内部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正是一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导致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这也是为什么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英国家的主要原因。当然今天的二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是不同的。不管哪种模式,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决策科学化水平及专业化运作和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制衡,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这正是“独立董事革命”的重大意义,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中国公司治理的特点及独立董事的作用


  中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转换而来的。这种背景就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就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制和权力形式。认识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及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与独立董事制度相结合形成以下特点:

  1.在国有股权最终所有者空位条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国有企业没有最终委托人,管理经营国有企业的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以行政授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代理链使国家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国家在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导致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对选择企业经营者实际上并不负有明确的责任,自利动机使政府官员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廉价投票权”,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就是一种自然的逻辑。这实质上是代理人垄断了国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而国家作为所有者事实上只是成为与剩余所有权相关的剩余风险承担者。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与国有产权代理人董事形成一种制衡,防止内部人控制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其企业财产的控制。这实际上是与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形成了一种隔离层,从而弱化了国有资产的行政性超强控制,有利于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

  2.在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基础上的独立董事制度。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相当高,仅国家股、法人股的比例就高达60%以上,董事会成员的50%以上来自第一大股东。这正是中国证监会领导人称之为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现象,这种股权结构在短期内也不会有大的改变。为防止这种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现象愈演愈烈,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要明确规定这种治理结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比例并依法扩大其权限,在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前提下,特别强调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提高公司董事会治理的公正性。

  3.在双层治理框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模式的,即在公司内部存在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因此,再引入独立董事会,其监督职能的具体方式应有所不同,监督的内容也应有所不同。独立董事的监督应在法律层面。在董事会内部,应以对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战略、人事、薪酬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行监督,而监事会应在公司内部的治理层面,重点是在财务方面予以审计监督,以保证董事会有关财务决策有益于公司的整体利益及管理层能有效地执行董事会的财务决策。

  4.独立董事具有双重身份。作为独立董事,他一方面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而进行工作,从而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他又是独立于股东、公司以及一切与该公司有关联的实体和商务活动的。他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又是国家证券管理工作向上市公司内部的一种延伸。作为全体股东利益的代表,只有为股东谋得最大的利益,而作为国家证券监管工作向公司内部的延伸,独立董事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公司依法治理。上述两方面都能提高独立董事人力资本的价值。这一利益驱动机制是独立董事坚持诚信和勤勉义务的根本动力。因此,根据中国目前市场化水平和公司治理文化现状,人力资本社会评价机制是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机制。在挑选独立董事的时候,其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个人财产、社会声誉都应成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其机会成本,而职业经历和专业水平相对较为次要。这种特别重视独立董事素质和社会地位的个人条件,正是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一大特色。

  
强化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条件


  要在我国建立起富有成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但要做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一些具体工作,而且要从根本上奠定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效力的制度基础以及这些制度基础得以强化的条件。

  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从四个层面着手:一是修改《公司法》。为适应新的情况,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是制定有关独立董事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二是由中国监督会等部门制定有关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提出原则意见。三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主导产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具体条件、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也应对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立场进行规范。四是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方面、方式和方法。这些法律是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和以法行权的根本依据。

  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这一格局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要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并从现在起着手解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引进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了股权多元化,而且作到了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奠定一个制度性基础。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反过来,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对于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讲,虽然已有了法人治理的组织形式,但其运行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加强监事会的建设,除通过法律、公司章程确保监事会依法行权外,还要加强监事会的专业化建设,坚决改变监事会成员由各类群众代表组成的现状;要让财务审计专家来担任监事会成员;把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监事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有侧重,相互支持;各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重大意见,证监部门对此要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强化公司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任何一个公司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联系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信条,把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从而引导约束独立董事承担责任义务。行使权力的价值观念与公司治理文化相一致,可以矫正社会对独立董事行为评价的价值标准。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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